梁某與吳某結婚後,感情一直不好,兩個人互相看不慣,生活中經常發生矛盾。在一次大吵之後,梁某提出離婚,吳某表示同意離。
於是兩人第二天就去了民政局,要辦理離婚登記,但是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兩人沒有最終達成離婚協議,因此不能為兩人辦理。那麼,夫妻雙方自願離婚時必須要有離婚協議嗎?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婚姻法》第31條,關於離婚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其次,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2條的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未達成離婚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結合本案例,如果梁某與吳某想要辦理離婚登記,除了雙方達成自願離婚的意願之外,還需要處理好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及孩子的撫養等問題,並且要達成離婚協議,否則的話,婚姻登記機關是不會受理離婚申請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①戶口證明;
②居民身份證;
③離婚協議書;
④結婚證。
⑤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各二張
根據不同地區的要求提供,並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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