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的收藏品,婚後賣了,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鄭先生是個古董愛好者,結婚前買了很多古董,結婚後,有一些古董升值了,鄭先生就賣掉了一些,收入了一大筆錢。現在鄭先生比較困惑,他的這部分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認定為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綜合這兩條規定,婚前財產的婚後收益分為兩類:第一種,孳息和自然增值,屬於個人財產;第二種,其他收益,屬於共同財產。

難點在於,如何判斷是屬於自然增值,還是屬於其他收益呢?

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意見,以財產增值是否因夫妻人為因素而產生,作為判斷的標準。

結合本案例,古董原來的價值(也就是鄭先生購買時的那個價格),由於是鄭先生在婚前買的,屬於個人財產。

那麼結婚後,古董升值了,賣了之後所得的收益,屬於共同財產嗎?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判斷出,古董的升值,屬於自然增值,是因為市場價格上漲而產生的,不是因為鄭先生與妻子二人的原因,因此,古董賣出的收入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該認定為鄭先生的個人財產。

婚前買的收藏品,婚後賣了,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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