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時評】
在這個世上,還有什麼比見危救人更美的畫面呢?
據報道,日前,遼寧錦州南火車站,一名81歲的老人突然倒地不起。聽到求助廣播後,正在等車的錦州醫科大學2016級護理專業學生丁慧立即衝到老人身邊,跪在地上為老人進行心肺復甦。最終,老人恢復意識並被送往醫院。事後,丁慧婉拒了老人家屬的酬謝,稱“這是學醫的應該做的”。但是隨後,一些學醫的專業人員發聲,指出丁慧急救行為不專業,至少是不規範,在網上引發了爭論。
老實說,作為一名“準護士”,丁慧同學對老人實施心肺復甦的過程的確有一些“瑕疵”。按照醫學教科書和有關專家的觀點,一個比較明顯的錯誤就是“對老人做人工呼吸時,應該抬起老人的頭(下巴頦),讓氣道充分開放,否則人工呼吸起不了多大作用或不起作用”。人們由此擔心,如果老人沒有甦醒過來,丁慧是否會負法律責任,老人的家人是否會糾纏和索賠。
其實,這種擔憂大可不必。我國《民法總則》第184條早已明確,“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立法的亮點在於,這種“免責待遇”是無條件的,即便是救助人有一定過錯,也不用承擔民事責任。根據這一法律條款,作為自願對昏迷老人實施心肺復甦的救助者,丁慧就算存有一定技術過錯,也可以不用對老人發生人身意外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丁慧因為救助他人而導致自身受到損害,法律還規定了救濟途徑,“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被她救助的老人作為受益者,還有“適當補償”的法律義務,這就為見義勇為者解除了後顧之憂。
眾所周知,民法上一般主張的是“過錯責任”,為什麼立法上要如此調整,為救助人專設“免責條款”呢?這是因為,見義勇為亟須國家立法的撐腰。如果任由免責環節缺失,法律條文將見義勇為者與其他人等同視之,那麼見死不救的情況,恐怕會如同傳染病一般蔓延,最終擊穿社會的道德底線。
環顧國際,在美國、意大利、法國、西班牙等國家,都有所謂“好撒瑪利亞人法”,即在緊急狀態下,施救者因其無償的救助行為,給被救助者造成某種損害時免除責任。根據現實所需,借鑑先進經驗,我國《民法總則》設立“好人條款”,《侵權責任法》還有司法解釋開通“綠色通道”,“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讓“丁慧們”輕裝上陣,更有利於鼓勵見義勇為,弘揚救助風氣。
當然,從社會利益最大化來說,我們既要鼓勵主動救助,還應倡導科學救助,讓救助者、受益者、社會各得其所。
原標題:救人遭質疑凸顯“好人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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