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施工合同範本印發,利益損失必須精準「堵漏」

合同管理是建設項目管理中會涉及到的問題,建築市場中的各方主體都要依靠合同來確立相互之間的關係,如何在長期的且可變性多的工程建設過程中,把控好合同管理這一關十分關鍵。

建設施工合同範本印發,利益損失必須精準“堵漏”

今年,為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維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住建部、工商總局對GF-2013-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進行了修訂,制定了GF-2017-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以下簡稱《示範文本》)。對施工合同的多條款項進行了規定,主要包括以下3部分。

合同協議書

合同協議書共計13條,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合同工期、質量標準、簽約合同價和合同價格形式、項目經理、合同文件構成、承諾以及合同生效條件等重要內容,集中約定了合同當事人基本的合同權利義務。

通用合同條款

通用合同條款共計20條,具體條款分別為:一般約定、發包人、承包人、監理人、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工期和進度、材料與設備、試驗與檢驗、變更、價格調整、合同價格、計量與支付、驗收和工程試車、竣工結算、缺陷責任與保修、違約、不可抗力、保險、索賠和爭議解決。

專用合同條款

專用合同條款是對通用合同條款原則性約定的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條款。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不同建設工程的特點及具體情況,通過雙方的談判、協商對相應的專用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

建設施工合同範本印發,利益損失必須精準“堵漏”

但在實際工程中,由於合同中的內容龐雜,條款繁多,涉及的法律關係錯綜複雜,由此產生的合同爭議也很多,常會出現以下問題:

㈠.合同簽訂不規範

合同簽訂不規範,多是因為依法簽訂合同的意識較淡薄,極易給日後的合同糾紛埋下隱患,主要表現在:部分承發包人不積極按規定時限簽訂合同且無備案;不按相關文件要求籤訂合同;合同中存在與法規不符條款。

在簽訂合同時,因發包方的法律意識淡薄,有時建設單位或總包單位進行任務分包時,會故意迴避業主義務,甚至採用口頭形式進行任務委託、強行要求墊資施工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如此會造成合同文本不規範、內容不全面、風險管控不科學等情況,更有甚者以此轉嫁建設工程的施工風險。

若發包方不及時注意並進行修改,當工程後期施工或竣工結算時,會因缺乏健全的合同依據,造成參建主體多方出現維權難的局面。

㈡.存在“陰陽合同”

陰陽合同的存在會嚴重擾亂建築市場秩序。所謂“陰陽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與業主簽訂正式的施工合同後,迫於業主壓力,根據業主的附加條件及其他不合理要求私下與業主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這種補充協議通常表現在不合理壓縮工期、要求承包人降低工程造價或墊資施工、指定建築材料及設備供應商、肢解中標工程指定分包等方面。給產生工程質量安全、拖欠工程款等問題埋下隱患,擾亂了建築市場秩序。

㈢.建設施工不按合同履約

目前,工程建設過程中合同履約難現象多有發生,主要表現為以下3點。

(1)業主不按合同規定及時支付工程進度款,驗收合格後,發包人不及時辦理竣工結算手續,甚至部分業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各種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築市場嚴重拖欠工程款的頑症。

(2)在管理人員方面,承包人不按要求配置且存在隨意更換的情況。

(3)承包商以各種理由不按合同約定時間施工,形成延期工程,影響建築市場的環境。

建設施工合同範本印發,利益損失必須精準“堵漏”

因此,在實際的項目管理中,應注重合同管理,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對項目合同進行管控。下面從合同簽訂及合同履行兩個過程,整理了相關注意要點,以供借鑑。

合同簽訂時

(1)嚴格審查發包人資質等級及履約信用,並運用法律資源中的擔保制度,來防範或減少合同條款所帶來的風險。

(2)通過查閱有關工程施工合同的相關法律、法規,綜合研讀合同文本中的各項條款。

(3)詳細規定工程進度撥款和竣工結算等程序,並對工期、質量、造價等易造成爭議的項目在合同條款中進行明確界定。

(4)應合理處理好發包方、總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責任和相互關係,並在合同中進行明確,同時對不可抗力發生後各方的責任、義務、費用等如何劃分進行量化的規定。

同時,還應及時取得以下4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範圍符合城鄉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法律憑證。沒有此證的用地單位屬非法用地,房地產商的售房行為也屬非法,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國有土地使用證》

《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發的,確認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是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是建設單位建設工程的法律憑證;是建設活動中接受監督檢查時的法定依據。沒有此證的建設單位,其工程建築是違章建築,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築施工單位符合各種施工條件、允許開工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

此外,在合同簽訂時還應明確無效合同的情形,以有效規避。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無效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具有經營建築活動主體資格的企業或個人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

(2)超越資質等級訂立的建築工程合同。

(3)違反有關招標投標、轉包、分包等相關規定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

(4)未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准的投資計劃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

(5)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報建手續的情況下籤訂的建設工程合同。

合同履行時

(1)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合同人員在工作中的權、責、利,並開展相關培訓活動,以提高企業相關的合同管理人員的法律素養與簽約技巧。

(2)建立健全合同的管理體系,如協商會議制度、必要的工作程序等,以使得日常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化、規範化,從而保證合同管理有條不紊。

(3)項目部應做好合同交底工作,要求項目部及相關成員悉知合同的主要條款,並對對合同的工期進行周密安排和部署,做出工期計劃和施工進度表。

(4)加強合同監督與協調,及時對實際施工中工期、質量、造價等合同條款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嚴控合同變更。若需合同變更時,施工方應在業主方或監理單位下達書面變更通知後方可進行變更內容的具體實施,但若合同主要條款需進行合同變更時,除提出書面變更報告外,還需經雙方協商一致後方可進行變更內容的具體實施。

建設施工合同範本印發,利益損失必須精準“堵漏”

同時,針對不同的施工合同以及施工合同履約情況,施企應注意以下問題:

❶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

由於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部門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調整,特製是法律、法規、規章中的強制性規範較多,如果違反這些規範都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合同無效,因此儘量維護合同的效力是重中之重。

實際工程中,除《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外,以下5種情況也會被認定為合同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等級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中標無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

(5)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❷建設工程質量問題

建設工程質量既關係到公共安全,也直接關係到工程價款的支付和修復費用的承擔。若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或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應注意以下責任劃分。

(1)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且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改建,發包人可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

(2)若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不僅承包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且發包人擅自使用,承包人可僅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責任。

(4)無論建設工程合同無效還是有效,若建設工程經修復最終被確認質量不合格,承包人不可請求支付工程款。

❸建設工程結算問題

(1)建設工程結算應當充分尊重約定,若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應按照約定結算工程款。一般情況下,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後,雙方就應當結算。結算中,一般是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由發包人審核。

(2)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質量標準發生變化,且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通過招標投標籤訂的建設工程合同與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價款的標準。

(3)建設工程計價方法一般分為固定價格計價、可調價格計價和工程成本加酬金計價等。但採用可調價格計價方式的,容易因約定不明確、不具體而產生糾紛,從而引起造價鑑定問題。

❹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問題

合同的解除,一般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形式。法定解除主要適用於雙方有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形,有如下兩方面。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可申請解除合同。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並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發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申請解除建設工程合同。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此外,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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