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洋與北洋的政治悲劇:魏瑪共和的中國命運

西洋与北洋的政治悲剧:魏玛共和的中国命运

魏瑪共和的失敗,“構成了德國曆史解釋方面一個極富爭議又極其獨特的難題”,而《魏瑪憲法》的“內在缺陷”(特別是“帝王總統”的設置)也常常被認為是魏瑪共和失敗重要原因之一。與德國類似,近代中國從帝制到共和的轉型也遭遇重大挫折,而軍人總統袁世凱則被認為是共和的首要敵人;由此,議會內閣制與總統制之爭由純粹的政體選擇演變為正/邪之爭、共和存亡之爭。其實,中德兩國新生的共和本來就先天不足,縱然有文本意義上完美的憲法亦無法挽救共和的頹勢;作為民主理想的代議政治並沒有起到維繫共和的作用,以“法統象徵”與“正義化身”自居的國會對於共和的破壞遠多於建設;憲法設計的缺陷並非共和破毀的罪魁禍首,反倒是脆弱的共和最終造成憲法的失敗。儘管《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以下簡稱《臨時約法》)與《魏瑪憲法》在具體規定上存在差異、議會民主的發展階段也略有不同,但大妥協之後的不妥協、缺乏剛性憲法傳統、議會主權與領袖威權共生構成了雙方共同的政治文化;在憲法的實際運作中,總統與國會的衝突、國會自身的缺陷、軍方的干預乃是魏瑪共和與“遠東第一共和”失敗的共同原因。本文嘗試以《臨時約法》與《魏瑪憲法》的運作為例,梳理東西方兩個新生共和國的類似宿命,或許對於歷史的解釋略有裨益。

“半個革命”與脆弱的共和

德國1918年革命被認為是“踩了剎車的革命”、“半個革命”,因為“並非革命醞釀了足夠的能量”,而是伴隨著一戰戰敗導致的帝國體制崩潰誘發了革命。德意志帝國的瓦解不是因為“議會民主的改革壓力”,反倒是帝國瓦解“給了議會民主實踐的機會”。德國通過《魏瑪憲法》建立議會民主制的初衷之一,是籍此迎合作為戰勝國的西方民主國家的價值觀,“希望建立民主共和來換取一紙平等的條約”;而革命後的社會、政治文化依然顧我,“德國保留了既有的階級結構、官僚體系、軍隊以及社會權威,對於一個新生的民主共和而言,並沒有提供一個好的開始。”左翼的社會民主黨一面與新出現的親共和的政黨交好,另一面與兩個支持君主制的右翼核心力量—軍官團和官僚階層達成了妥協。帝國時期行政與立法的緊張關係,在《魏瑪憲法》也僅僅是以一種妥協的形式保留下來,其妥協的形式乃是將議會民主與總統代表的行政權威安置在同一套憲政秩序中;在議會內閣制的基本架構下,由直選產生的總統被賦予了獨立於議會的權力,如議會解散權、總理任命權、緊急命令權等等。依施密特所言,“所有憲法條文都取決於制定憲法時的政治和社會狀況,受制於政黨政治的偶然情勢”;制定《魏瑪憲法》的政治背景,是高度碎片化的政黨與無休止的議會紛爭,“各黨為了某一條款斤斤計較、討價還價,憲法的妥協性與其說是立法者們政治明智的產物,毋寧說是新的德意志共和國這個政治統一體在政治上脆弱的結果。”魏瑪共和國被稱作“一個沒有共和黨的共和國”,因為儘管1917年舊帝國議會的多數黨聯盟(社會民主黨、德意志民主黨和中央黨)投票贊成《魏瑪憲法》與共和體制,“但即便在那三個黨裡面,也就許多人只是很勉強地接收了共和政體,而非真心希望如此。”雪上加霜的是,為結束無政府狀態,社會民主黨與陸軍達成協議,按原有傳統維持陸軍,以換取軍隊支持;“德國軍隊得救了,但是共和國卻在誕生的頭一天就沒救了”。

在辛亥百年之後,中國學者對於辛亥革命也有了更多的認識與反思。人們其實很早便認識到辛亥革命固然推翻了帝制,但也僅僅是推翻了國體上的帝制而已,帝制時代的政治傳統與社會結構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故我。且不說南北議和的結果是南方革命派與北方實力派達成妥協,推舉舊官僚袁世凱做總統;即使是議和前南方先後獨立的各省,其領袖也往往是晚清的立憲派而非革命黨,這也為日後國會的派系之爭留下了伏筆。在某種意義上,辛亥革命“第二天就妥協了”,“滿清政府中的反革命派不願意跟革命黨妥協,革命黨甚至強迫他們妥協”;例如武昌起義後湖北革命黨人推舉出來的兩位負責軍事和民政的首長,被迫就職的黎元洪是舊軍人、“轉變最快”的立憲黨人湯化龍是前清湖北省諮議局的議長。有學者將辛亥革命後“光復”的各省分為三種類型:其一以湖北、浙江為代表,立憲派從革命黨手中“騙取”了政權;其二以江蘇、安徽為代表,立憲派聯絡當地軍閥、官僚宣佈“和平光復”,直接“把舊衙門變成了新政府”,僅由原來的地方官在衙門前樹立“奉憲獨立”的白旗,就算“共和實現”了;其三以湖南、貴州為代表,革命黨人雖取得政權,但很快立憲派“與世家巨族軍界長官同心努力”、以“文明革命”為名發動政變奪取政權,如湖南前諮議局議長譚延闓之取代革命黨人焦達峰。也有學者從另一個角度認為:“現代意義上的中華民國,並不是辛亥革命隻手創建起來的,而是一種源自古今中西交匯的歷史合力共同創建起來的”,這其中除了激進的革命力量外也包含改良主義的遺產,“作為現代中國—中華民國憲制的一個重要構成,《清帝遜位詔書》不啻為一種中國版的‘光榮革命’”。辛亥革命在近代史上是流血較少的一次政權更替,其中的部分原因是立憲派組織的憲友會“在革命中採應變手段,控制各省政局,革命形勢幾為之操縱。立憲派人始於求國會,終於得革命,種瓜得豆。”可是,不流血少流血的革命固然“光榮”,但“革命尚未成功”的現實也帶來“繼續革命”/復辟的雙向可能,“一蹴而就”的新共和依然要為“大妥協之後的不妥協”買單。南京臨時政府一方面承諾推舉北方軍人領袖袁世凱為總統,一方面在《臨時政府組織大綱》頒佈僅數月的情況下變更政體、頒佈《臨時約法》,將總統權力大幅度削減;還企圖“引君入甕”,讓袁世凱到南京就職,而袁世凱當然也不肯就範。凡此種種,都能反映出妥協之初的“不和諧”。而晚清保皇黨與同盟會在海外的競爭,以及辛亥革命後立憲派與革命黨在光復各省的博弈,也為民初國會中國民黨與進步黨之對立埋下了伏筆。

威權崇拜與總統獨裁

德國魏瑪時期的法學大家往往並非純粹的“共和派”,制定《魏瑪憲法》的靈魂人物胡果·普洛斯,本身乃是“備受爭議的人物”,在一戰期間曾明確反對議會民主體制;另一位公法學大師艾裡希·考夫曼,也是擁護君主制的國家主義學者;而大名鼎鼎的馬克斯·韋伯,則利用其影響力說服普洛斯確立帝國總統的強勢地位。畢其一生鼓吹理性與“祛魅”的韋伯,長期將對克里斯瑪式威權的訴求視為非理性,但是“在韋伯生命的最後三年,也就是德國由於戰敗而陷於幻滅與癱瘓,繼而魏瑪共和誕生的年代,他開始訴諸那種克里斯瑪的權威。若沒有一個能夠提供一些願景來吸引大眾追隨的政治領袖,也就沒有正當性的基礎來重建德國社會”;誠如霍布斯所言,“每個人都會同意認為,無論何種性質的和平與秩序,必然優於混亂無序。”從歷史上看,實現德國統一的不是1848年法蘭克福保羅教堂國民議會,而是普魯士“鐵血宰相”俾斯麥;俾斯麥將議會中的反對黨(中央黨和社會民主黨)稱為“國家公敵”,公開在就職演說中宣揚:“德國所仰望於普魯士的,不是自由主義,而是實力”;“當前的重大問題不是靠演說和多數派決議所能決定的,而是靠鐵和血。”在保守派知識分子看來,一戰戰敗與德國君主制消亡使德國進入了失序的“緊急狀態”,卡爾·施密特則將威權的總統視作最佳的憲法守護者與秩序恢復者。在保守派看來,“議會制民主只不過是那些利益集團的外衣,掩飾了他們挾持國家並掠奪其國民的真相。如果人民起來打破這個鐵籠,議會制民主也就因此而坍塌。需要一個獨裁者,一個強人,能以非理性的方式將人民號召凝聚起來。”之所以會創造出“一個足以對抗議會的準君主權力架構”,乃是基於德國普遍不信任政黨、議會以及“持續發揮作用的君主傳統”,“人們希望人民選出‘替代性皇帝’(帝國總統)可以超越黨派、領導國家,並且在危機時以否決權與緊急命令權代表國家”。

《魏瑪憲法》設計的總統是仲裁的發動者而非仲裁者,其扮演的主要功能“並不是領導政治、負起政治責任,而是居中扮演協調不同意見、維持憲政運作並保持憲政的存續”,總統的這一定位有利於維繫“多元分歧”的德國國家與社會之統一。制憲者也吸收了法蘭西第三共和議會內閣制的教訓,為了避免法國議會小黨林立、頻頻倒閣、政局不穩的局面再現於德國,制憲者希望憲法“兼具抗衡與妥協的精神”,以避免政治上的混亂或僵局。但是,正如施密特所觀察到的,《魏瑪憲法》由於其妥協性,在實際的憲法運作中有多種實踐的可能,總統的定位也存在相當的模糊性,依制憲者的本意總統是作為中立的、超脫黨派的政治裁決者,可在實際上總統可能演變為美國總統式的政治領袖,併發生與國會選舉產生的總理(及國會本身)的二元對立。“普洛斯的設計是名副其實的民選國家領袖與議會制政府的聯合,這也因而是一次冒險的賭博”;賦予總統大權本來用以制衡“國會專制”,可由於魏瑪時期混亂的政黨政治很難產生穩定的國會多數,在實踐中國會與內閣都無法有效制約總統,反倒造成了“總統的專橫”。

與魏瑪時代的威權主義氛圍相對照,民國成立之初的氣氛看似更加排斥威權,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在總統制與內閣制的政體選擇上更傾向於內閣制,天壇憲草更是試圖打造“議會專制”的“超級國會制”。但這主要反映了壟斷制憲的多數黨(國民黨)因為對於袁世凱的不信任而“因人設制”,而非時人對於政體有所定見,否則無法解釋之前《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為何會採用總統制。更何況,《臨時約法》依然賦予總統美國總統制下的法案否決權;1913年天壇憲草還早於《魏瑪憲法》6年規定了總統緊急命令權,據制憲者解釋該制度源自當時還是二元君主立憲制的奧地利、普魯士和日本。由於總統與國會在組閣、制憲與施政上存在根本衝突,雙方達不成最低限度的妥協;1914年袁世凱發動政變、解散國民黨癱瘓國會,並操縱約法會議制定頒佈《中華民國約法》,建立總統獨裁的政體。對此,當時北京政府美國專家古德諾認為:“袁世凱的憲法改革方案適應了中國國情,具有政治學上的原理性意義”,而之前《臨時約法》設計的議會政治則完全不符合中國土壤;無獨有偶,作為本土知識分子,梁啟超早在1905年即發表《開明專制論》,論證中國人民並不具備參政能力,“對當時產生成熟的議會政治並不抱任何希望”,僅主張“保留和控制國會,以作為‘開明專制’合法化的工具”,故而梁反對袁世凱解散國會,只是希望袁能“挾國會以令諸侯”。

有趣的是,不僅切身參與民初政治的舊學領袖梁啟超不能與獨裁政制劃清界限;經歷袁氏當國與段祺瑞政權之弊,在“後約法時代”的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兩位曾經遊學德國、多次參與近代中國製憲的新學專家—在朝的吳經熊與在野的張君勱—他們雖秉持法治精神,但對於元首特權亦予以承認甚至擁護。曾任憲法起草委員會副主席的吳經熊,在1930年代制憲過程中特別強調“元首的特殊作用”,還特別鼓吹在“後魏瑪時代”被廣為詬病的總統緊急命令權。而作為國社黨黨魁的張君勱,雖屢受蔣介石獨裁政府壓制之苦,面對國難當頭的現實,其對於領袖亦頗多妥協、傾向極權主義式的主張:“我們所以採用獨裁者,其目的在解決目前之危難,此種危難,為國家存亡之所繫。超過這種需要的限度,獨裁政治不是流於專制,便是毫無根據了”;雖然對於獨裁政治仍有所保留,但“他基本上認同黑格爾的主張,認為國家是‘普遍意志與全體意志之合一體’,個人只有在‘此普遍意志中’,才能發揮自由。”

妥協的憲法與不妥協的國會

德國《魏瑪憲法》被認為是與18世紀美國憲法、19世紀法國憲法相比肩,代表20世紀新典範的憲法,它在政體上、社會經濟制度上都嘗試了一定的妥協與改良;《臨時約法》雖然命運坎坷,但在民國北京政府大部分時期亦被認為是法統之所繫,也是代表各黨派“最大公約數”的憲法性文件。可是,在實際的政治運作中,新生共和國的政治人物既不遵循憲法所設計的遊戲規則,也不尊重憲法本身,具體表現如下:其一,民國北京政府與魏瑪共和都缺乏剛性憲法的傳統,修憲(制憲)成為國會常態化的議題;其二,由於國會政黨政治的幼稚,兩部憲法所設計的代議制民主都無法正常運作,作為非常政治手段的倒閣反倒成了家常便飯;其三,立法權與行政權缺乏配合,甚至各自為政、互相拆臺。

(一)革命尚未成功,修憲沒有止境

正如艾裡希·考夫曼所說,憲法“形式與規範必須謹慎的加以確立,不同民主組織間的政治爭論才不會導致內政混亂的情況”。在各派的抨擊下,《魏瑪憲法償試在多個根本衝突的問題上(如議會“至上”與總統專政)達成妥協。理論上,制憲完成後,“無論人們內心是否接受這部憲法,憲法都劃定了未來政治的框架”,政治人物從此應根據憲法劃定的遊戲規則博弈;但事實上,很多黨派從參與魏瑪議會開始便試圖破毀魏瑪共和與《魏瑪憲法》:“對革命者而言,憲法象徵革命的失敗以及多數社會黨人士的背叛;對君主主義者而言,憲法令人憎厭,是受同盟國強迫成立‘共和’的象徵。一般而言,極右派拒絕議會模式。聯邦主義者指責單一國傾向。單一國傾向者控訴日益增強之分裂主義以及未能解決帝國改革的問題。”更嚴重的是,根據《魏瑪憲法》以合法程序修憲乃至毀憲都是相當容易的:“憲法得用立法手續修改之,但聯邦國會欲議決修改憲法,必須有法定人數2/3出席及出席議員2/3之贊成,其決議案始得成立。”只需要全體議員總數的不到1/2,即可以“立法手續”修改憲法,這意味著憲法規範處於高度不確定狀態;由此,憲法既不能維繫政體穩定,也無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與魏瑪德國類似,民初制憲權亦掌握在國會手中,而民國北京國會召集伊始便企圖重新制憲,掌握國會多數的國民黨希望通過修改《臨時約法》進一步剝奪總統袁世凱的權力,打造超級國會制;而袁世凱則希望能增加總統的權力,實現超級總統制。國會與總統、國民黨與舊勢力在制憲問題上的根本對立,最終成為1914年國會解散的導火索。1916年國會重新召集後,在憲法會議辯論省制問題時,國會議場又發生轟動一時的議員大斗毆,其核心的爭議則是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問題,也即單一國/聯邦國之爭。

應當說,新生的民國與魏瑪共和國雖然有成文的憲法,但均沒有養成剛性憲法的傳統,都缺乏“抱殘守缺”的妥協精神;而將修憲權賦予本不成熟的國會,則將各種理念與利益的衝突以最大化的方式呈現出來。而魏瑪議會修憲權發展到極致,則是1933年希特勒籍口國會縱火案取消共產黨籍議員資格、國家社會黨及其聯盟攫取了國會2/3多數席次後,國會旋即於3月23日通過《消除人民與國家痛苦法》(《授權法》),使得政府有權不經國會同意徑行頒佈法律;由此,國會“自廢武功”,廢除了“議會制憲法”,也在實質上取消了政黨政治。

(二)分散的政黨與短命的內閣

議會政治的民主精神,“不是表現於政治制度之中,而是表現於政黨政治的運用方式之中。”魏瑪共和國成立以來,“德國的政黨活動與組織明顯日益走向了一個極化的多黨政黨體系,在該體制中存在著反體制的極左與極右翼政黨,這些極端的政黨似的當時的政治氣氛和政治衝突的處理方式都朝著敵我尖銳對立的方向不斷髮展。即使在1923~1928年這段短暫的經濟相對平穩發展時期,魏瑪共和的政黨活動也沒有進入平穩的航道。”本來已是多黨制,各黨內部又不斷分裂“自立門戶”,國會政黨數量“一路飆升”,於是政黨聯盟就成為形成國會多數的唯一出路;可政黨聯盟往往只對倒閣問題達成一致,在組閣問題上卻很難彼此妥協。“各政黨是‘頑固的經濟與政治利益團體’,幾乎不懂得妥協,並且既沒有能力也沒有意願彼此進行長期合作”,其結果就是即使在經濟和政治的相對穩定時期,也只能產生“一屆又一屆的缺乏決議和執行能力的少數派政府”;隨著經濟危機的來臨,自1930年起國會便無法形成足以組建內閣的多數,不依附於國會信任的“總統內閣”便應運而生。如前所述,“即使在1924年到1928年期間,魏瑪議會制的政治運行也並不順利。‘你方唱罷我登場’的亂哄哄的政府動盪的唯一結果,就是把整個‘制度’搞得聲名狼藉”;“議會政體的這種不穩定性驅使眾多社會集團越來越不信任這種怎麼看都相當缺乏合法性的制度”;“從1929年開始,共和國面臨不斷增加的經濟、社會和政治難題,這些難題最終把魏瑪民主的脆弱結構撕得四分五裂,使其走向事實上的總統制。”

德國國會在二元君主立憲的帝國時代雖然權力有限,但從德國統一算起已有數十年的運作經驗,而民國草創時中國的議會政治經驗即使算上晚清資政院也尚在“哺乳期”,政黨政治尤其不發達。民初國會乃是由無原則且不穩定的派系,而非現代意義上的政黨組成;在派系主義之下,“人人慾顯身手,只問目的,不擇手段”。雖然這些派系也組成了所謂的政黨,但是政黨紀律渙散,議員們往往兼跨多黨,還不時脫黨叛黨。“今觀我國國會,所有政黨,類皆朝秦暮楚,唯利是圖,黨人附逆,議員賣身,視為尋常生活。恬不為怪”。派系合作的基礎過於脆弱,且各派系本身便極不穩定,國會勉強達成的共識難免以破裂告終,隨之而來的便是政局的反覆動盪。“愚為中國內閣更迭史畢,不禁廢書而三嘆日,近時政象,何與有明崇禎亡國之時,同一轍耶。崇禎十七年間,更易宰相,多至五十餘人,今自宣統三年迄今,為時僅十四稔,而內交更迭,已達三十七次。……政治敗壞若斯,時局糜爛日甚,國內賢達才智之士,復相率獨善起身,不願侈談國事”。如北京政府第一任唐紹儀內閣、第二任陸徵祥內閣都只維持了約3個月,能在任1年以上的內閣十分罕見,有“不倒翁”之稱的靳雲鵬內閣最長也不過2年;“素負重望”的熊希齡“第一流內閣”堅持了約半年,王寵惠之“好人政府”則僅存活了兩月有餘。以“王寵惠”內閣的垮臺為例,倒閣的急先鋒眾議院議長吳景濂與“被倒”的總理王寵惠都是國民黨的創黨元老,只是派系不同,居然勢不兩立。“政治敗壞若斯,時局糜爛日甚,國內賢達才智之士,復相率獨善起身,不願侈談國事。”袁世凱攻擊國民黨人除“搗亂”外別無本領,雖出言不善,卻也良非無因。“中國代議政制的失敗,與民眾素質半點關係都沒有”,“從袁世凱時代至段祺瑞時代,在國會內不斷製造事端,激起鬥爭,令國會無法正常運作的,來來去去其實都是那一批議員……他們的本意,就是要破壞北洋政府,而且憑著鍥而不捨的精神,他們做到了。”

(三)各自為政的“政府分支”

無論是內閣制還是總統制,憲法都規定了分權與制衡的原則,同時也要求各政府分支(立法機關、行政機關等)在運作中能夠彼此協調,配合施政;而《臨時約法》與《魏瑪憲法》下的總理還有協調總統與國會的作用,也就是說總理在一定意義上是同時對總統和國會負責。可北洋時期與魏瑪共和的憲政運作情況類似,在大多數的時間裡,是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各自為政,在魏瑪總統內閣下是總理對總統而非國會負責,在北洋時期的段祺瑞政府甚至有總統、總理、國會各自為政的“奇觀”。

除了理念的衝突外,立法權與行政權的緊張關係也是1918年“半個革命”留給魏瑪共和的一大“負資產”,在德意志帝國時期二元君主立憲制的憲法背景下,首相乃是基於德皇個人之信任而施政,並不對國會負責。傳統上,官僚歸國王掌握,軍隊是向國王效忠、而非向憲法效忠。國家法學尚未準備好“從‘封閉’體系中(君主、政府、最高軍事當局)建立的國家意志”,過渡至開放的代議政黨政治與責任政府。“魏瑪時代的行政權與俾斯麥時代一樣的專斷,但這並不是《魏瑪憲法》的過失,《魏瑪憲法》所規定的制度,實以議會為行使聯邦權力的主體,內閣的行政權,須得到它信任時始能運用。”只是由於戰敗國處境艱難,議會“不得不允許內閣有較大幅度的自由裁量權”,情況好轉沒幾年德國又遭遇經濟危機,“而興登堡信任他的兒子及軍人同僚,遂有總統內閣的現象產生,德國實際上已走向獨裁的局面,初不待希特勒的高壓作風了。”政治與經濟危機塑造了分裂的社會,分裂的社會造就了分裂的國會,分裂的國會無法形成穩定的內閣;而官僚體系與軍隊本來就沒有對國會負責的習慣,加之《魏瑪憲法》又造就了帝王總統,總統興登堡元帥偏偏是軍隊的英雄;政府的組織結構難免從二元君主立憲轉為總統一國會的二元體制,由於議會無法形成穩定多數,總統便單方面任命總理,不是對國會負責、而是聽命於總統的所謂“總統內閣”也就由此而生。

有學者指出,袁世凱之就任臨時大總統,名為南方議會(臨時參議院)選舉,實為北方推戴,故而其權力能夠逸出國會控制。北洋時期,總理及其內閣各部長在制度上雖經由國會同意而產生,但在“潛規則”上,內閣成員就職必須有各地方軍閥賀電“加持”“方有光彩”,否則雖就職亦無法久安其位。與之相對照,魏瑪共和的陸軍亦是“國中之國”,其軍官團也未清洗掉其保皇反共和的思想,軍人不但不依憲法聽命於議會與內閣,反倒對德國的內政外交施加“越來越大的影響”,“最後終於達到了共和國的繼續存在要取決於軍官團的意志的地步。”與德國軍官團類似,北洋時期亦有所謂“士兵是軍閥唯一的選民”之說,督軍團及其聯合會議或聯名通電也常常能左右政局。袁世凱死後,政府首腦段祺瑞恢復了民元約法的“法統”,副總統黎元洪“依法承繼”總統大位,舊國會也得以重新召集。可政府實際的憲政運作,既非議會主權的內閣制,也非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總統制,竟演變成中國式的總統、總理、國會“三權分立”,各自為政。段祺瑞之擔任總理,既非基於國會的信任,亦不是總統所指派,而是源於北洋系的擁戴;而黎元洪之繼承總統大位,乃是源於“運氣”,並非國會選舉產生,也得不到地方實力派的真心擁護。

就國會與政府的關係而言,民初的國會上承晚清之資政院,雖有賄選的醜聞與議場群毆的鬧劇,但其與行政權打交道一向不乏鬥爭精神,從來便認為“主權在我”,倒閣乃至非法決議拘捕內閣成員都是家常便飯。公允的說,國會在堅持“議會至上”這一原則問題上並非完全針對袁世凱個人,對孫文亦不假辭色。臨時參議院自開議之始,便堅持壟斷制憲權,將孫文通過總統府法制局遞交的政府組織法草案原封退回;在南北和談時,因為孫文未經參議院同意便作出繼續停戰的決定,參議院諮文總統批評其做法“尤為駭異”。且不說不時上演“全武行”,歷經袁世凱、黎元洪(段祺瑞)、曹錕三朝的“民二國會”在總統眼裡不是“善茬”;即便是皖系軍閥安福俱樂部催生出來的所謂“安福國會”,也不安於“御用”的角色。本來段祺瑞讓徐世錚“安排”安福國會選舉曹錕為副總統,但國會兩院議員卻不買賬,導致選舉會流會;安福系議員認為他們在總統選舉中完成擁立徐世昌、排擠馮國璋的政治任務後,便不須對段祺瑞再盡義務。我們將安福國會所擬憲法草案與民二國會所擬天壇憲草相較,也可發現兩個憲草大同小異,作為制憲者的國會賦予自身的權力都大大超過其歐美同濟。國會一方面為自身便利計常常改變既有規則,用政治目標破壞法律秩序;一方面又挾民意機關之威,以為議會立法可以“無所不能”,企圖通過投票來改變現實的政治秩序與權力平衡。立法者不能以身作則守法護憲、反而“毀法造法”,這是近代中國議會政治失敗的原因之一。

國會解散權的濫用與代議共和制的覆滅

“從德總統行使緊急命令權的歷史中,我們或許可認定議會政治—至少純粹的議會政治—之不宜於亂世吧”,“如果國會中的多數黨有一定的結合,則總統自不能不任命此結合的首領為冢宰(總理),而任其組閣;不然內閣必難得國會的信任,而總統最後仍不能不屈服於國會。所以興登堡能於1932時曾兩次拒絕希特勒請為冢宰之求,然1933年便不能不請他為冢宰者,即因他有號召國會多數之力故。所以,總統近年來之能不顧國會的意向,甚至可以逼內閣辭職,與其說他的好專權,毋寧說是他的不得已。而且按照普勞斯(胡果·普洛斯)的原意,總統本也應有補救國會的分裂及維持政局的安定之功用的。”就憲法規定而言,魏瑪總統的權力盡管很大,但其在制度與實踐上仍受到國會多數的制約;當國會形成穩定的多數黨或者政黨聯盟後,總統就無法上下其手了。但面對德國議會小黨林立的“亂世”,興登堡憑藉其政治優勢,濫用了總統緊急命令權與解散國會權;由此導致國會更加頻繁的改選、也摧毀了國會的權威,最終導致人民對代議民主與共和體制的普遍失望,造成右翼勢力的成長與共和體制的崩潰。1933年儘管歷經數度國會解散與改選,希特勒領導的納粹黨始終穩居國會第一大黨的地位;再加上其友黨德國人民黨,希特勒已取得國會過半的席次,興登堡便不能不任命其組閣了。反諷的是,當納粹黨最終取得人民選票的支持後,1933年1月30日總統興登堡按照“完全合憲法的方式”把總理一職的重任交給希特勒的時候,魏瑪憲制看似迴歸了議會內閣制,反而走向了毀滅,因為納粹黨的“基本教義”就是堅決反對議會民主路線。當唯一能制約希特勒的總統興登堡去世後,希特勒合總理與總統於一身改稱“元首”。“1933年的任命與組閣,可以說是在制度內是以議會民主的形式終結了議會民主。但究其原因,1930年開始的總統內閣,以及行政權屢次以解散國會權來對抗立法權,摧毀了議會民主的基礎,改變了憲政秩序,實是造成選民最後對議會民主的失望,用選票終結魏瑪共和的主要原因之一。”

與《魏瑪憲法》相較,《臨時約法》賦予總統的權力相對有限,也沒有設置內閣制下解決行政、立法機關衝突的國會解散權,但北洋時期國會仍然先後兩次被解散。1923年國會議員在選舉總統時的受賄“賣身”,或許也與其兩次被解散後顛沛流離的境遇有關;最終,國會的權威與正當性都蕩然無存。國會第一次解散,從純粹法解釋學角度來看或許不能被認為是“解散”:1913年底袁世凱借二次革命為名,下令解散國民黨,剝奪國民黨國會議員資格,造成國會兩院因不足法定人數而流會;對此,國會提出質問書,認為總統沒有權力取消議員資格,但政府卻回應說因國會不足法定人數其質問無效,於是國會“無疾而終”。]如果說袁世凱癱瘓國會的做法是“鑽法律空子”的話,有“忠厚”之名的繼任總統黎元洪解散國會則是公然違法違憲了。1917年,總理段祺瑞與總統黎元洪在對德宣戰問題上爆發衝突(史稱“府院之爭”),黎元洪引辮子軍入京,在“辮帥”張勳的威逼下,黎元洪非法解散國會造成取消共和的事實,從而為復辟鋪平了道路。當時代總理、法律專家伍廷芳拒絕附署總統解散國會的非法命令,最後只好由步軍統領江朝宗臨時代理總理並附署解散國會令;政府的日籍法律顧問有賀長雄居然為黎元洪提出一個似是而非的辯解:“《約法》雖然沒有解散國會的規定,但也沒有不能解散國會的規定,這就足夠說明解散國會不違法。“而民初所謂護法運動,“亦可稱為要求恢復國會的運動”,只是因為要求恢復《臨時約法》的法統比要求恢復國會的口號更有正當性,故而南方軍政府以“護法”為號召。可是,當國會再次恢復後,竟於1923年發生曹餛賄選的大丑聞,把耗費10年之功擬定的“完美的憲法”變成了國人唾棄的“賄選憲法”。“民國十三年以前,中國政治問題表面上所爭的,只是一個‘法’字。自所謂法統恢復後,那些坐在法統椅子上的先生們演出賣身的活劇,製成一部‘遮羞的憲法’。從此沒有人理會這個‘法’字了。”“國會既實行最後的自殺,從此法統也斷絕了,護法的旗幟也沒有人再要了。”“成事不足、敗事有餘”的國會與軍事強人(如袁世凱、段祺瑞)最終在彼此鬥爭中同歸於盡,民國北京政府議會民主的憲制實驗也徹底宣告失敗。

有瑕疵的憲法

魏瑪民主的崩潰不能簡單歸咎於《魏瑪憲法》,面對魏瑪共和所遭遇的政治、社會、經濟危機,可能任何憲制也無法存活;即使廣受詬病的魏瑪總統緊急命令權之濫用,在當時也是處於不得已。就民國初年的制憲之爭來說,國會試圖限制總統的權力固然是基於預防總統專制的良好願望,總統希望擴權亦有提升行政效率的正當目的,而單一制/聯邦制之爭則與分裂割據的問題糾纏不清;可不論制憲者在政體上是選擇內閣制、總統制還是混合制,在中央與地方關係上是選擇單一制還是聯邦制,紙面上的憲法可能都無法應對與德國相較更為嚴峻的內憂外患。一方面是代議民主的混亂與無效率,另一方面是“獨裁者”面對軍閥割據的現實亦無法有效執政。與“第三帝國”的迅速膨脹與崩潰相較,近代中國議會民主的好處未得,元首獨裁的效率亦未能實現。就《魏瑪憲法》而言,其失敗並不在於憲法文本的瑕疵或者說“憲法規範間的矛盾性”,而在於議會制共和運作的失敗:作為“共和的統治階級”,“他們很少團結,力量分散,不加思索的煽動就可以分裂共和”,導致“不是議會多數的擁有者卻合法地擁有權力”,並最終以合法的形式埋葬共和;我們也可以說,《魏瑪憲法》欠缺的不是“一套更好的憲法技術”,而是憲法文化與共識。以上觀點幾乎可以套用於《臨時約法》所處的時代,作為法律人,這似乎是更值得我們反思的。

作者=聶鑫

來源=中國憲治網

西洋与北洋的政治悲剧:魏玛共和的中国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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