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亂汙」企業界定標準

“散亂汙”企業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不符合當地佈局規劃,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或不具備治理價值的企業。

散:選址佈局不符合城市發展規劃、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工業園區發展規劃等已發佈生效的各類規劃的有汙染物排放的企業。

亂:不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應辦而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土地審批手續、安全評價審批手續、發改委核准備案手續等相關審批手續的有汙染物排放的企業,存在於居民集中區的企業、工業攤點、工業小作坊。

“汙”是指生產、經營過程產生汙染物對環境帶來明顯影響和危害,無汙染防治設施、汙染防治設施不完備、不能對產生的汙染物進行有效收集處理,或汙染防治設施不具備達標排放能力,非法排放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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