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無證、違建都不給補償?看了這些就全懂了

“房屋拆遷,無證房屋在面臨拆遷時是否獲得補償,無證建築是否就是違章建築,無證建築進行拆遷時是否可以獲得補償?……”由於歷史、風俗習慣等原因,不辦理房產證或超面積建房在我國是一種普遍的現象,無證房能否獲得補償是被拆遷人最關心的問題。

徵地拆遷,無證、違建都不給補償?看了這些就全懂了

違章?無證?違法?我的房子到底怎麼了?

在這裡存在兩種情況:

一、房屋建造的時候是合法的,但沒有合法產權證明,是由於不可歸咎於其自身的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且如果被拆遷人在上述房屋內已長期生活居住,應當得到合法補償安置。

二、嚴重違反城鄉規劃及土地管理法或明知已經發布徵收公告或者即將被徵收而惡意搶建的房屋可以不予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在這裡還有一個概念要提醒大家。無證建築不等於違章建築,無證建築可能有其歷史原因。比如:

1984年1月5日之前建造的房屋,因為當時我國尚未出臺過任何一部關於規劃方面的法律法規,整個國家處於百廢待興的狀態,所以這個時間段建造的房屋,不管有無房產證,也不管是否取得規劃許可手續,均無條件作為合法房屋進行徵收補償

“法不溯及既往”,這也是世界各國通行的法律適用原則,而判斷某行政相對人建造的房屋是否屬於違章建築是按照行為時法,即房屋建造時的法律規定,而不是事後法。所以在徵拆時,弄清楚各項適用的法律法規就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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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創為律師在這裡要點出最為常見的兩個問題:

1、歷史存留的房屋。一些建築形成於70年代,或是更早至五六十年代,在當時很少的手續就可建成,法不溯及既往,必須結合建築物形成時法律規定確定合法與非法

2、農村的房屋和城市中的農建房。最開始農村建房管理較松,對產權這方面也沒有管理到位,因此農村有很多無證房。

無證房產拆遷補償考慮因素有很多,例如可以考慮建造的時間、當時的立法狀況、當時執法機關是否存在不作為等因素綜合制定無證房屋的徵收補償方案。請大家一定在專業人士的指導下正確判斷。

無證房並不是違法建築的代名詞,對無證房一概不給予補償是拆遷人無視被拆人合法權益的做法。無證房屋的所有人一定要對自己的房屋及權利有清楚的認識,在拆遷過程中關注拆遷人的主體資格、拆遷程序等是否有違法之處,以做到有備無患。如果有自己無法判斷的問題一定要及時諮詢專業人士,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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