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新产品系列」(9):强制措施检察工作体系

检察新产品系列⑨

强制措施检察工作体系

「检察新产品系列」(9):强制措施检察工作体系

强制措施检察工作体系,是北京市检察机关对以往分散在检察机关各办案部门、各办案环节有关强制措施(包括强制性措施)适用的审查权、决定权、监督权等职能进行集中整合,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实行捕诉合一、优化审查逮捕职能配置,对强制措施适用的重大事项和复杂敏感案件进行合理分工、实现繁简分流,对逮捕案件质量和强制措施适用程序予以审核,坚持兴利除弊,对内加强制约、对外强化监督的检察工作体系。

2017年11月22日,北京市检察院部署在市检二分院、东城区检察院、西城区检察院、丰台区检察院、房山区检察院、大兴区检察院等院开展强制措施审查职能优化配置试点工作,该项工作为北京市检察机关十项重大试点工作之一。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7月1日,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全市范围内推开优化配置强制措施检察工作,以审查逮捕部为基础,打造强制措施检察专业化部门,与捕诉合一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与捕诉合一工作机制形成综合配套,是刑事检察职能的新分类、法治建设的新作为、检察工作的新产品。

加强职能整合

以往工作中,检察机关强制措施及与强制措施相关措施的审批、决定、监督、救济等项职能,分散在审查逮捕、公诉、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刑事执行检察和各专业化检察部门,涉及到侦查、起诉、刑事执行等多个环节,职能分散化、碎片化行使,造成了体系性不强、标准不统一、衔接不紧密、监督有缺位等问题。

强制措施检察工作,整合了强制措施适用的审核、决定、监督、救济“四项职能”,集中履行“八项职责”,构成了强制措施检察工作的“四梁八柱”。

➤ 逮捕案件质量审核职能:集中对捕诉合一部门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备案审查;集中对不批准逮捕后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进行办理。统一执法思想、消除执法分歧,推动标准化建设,保障捕诉合一后案件质量平稳过渡。

➤ 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决定权:集中检察机关各办案部门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搜查、扣押、冻结、查封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决定权;集中决定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或是否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羁押性强制措施建议等。提高体系化、规范化水平。

➤ 监督职能:集中对侦查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变更逮捕强制措施活动的监督;集中办理公民申诉控告司法机关违法适用强制措施的案件。提高监督力度,拓宽监督渠道。

➤ 程序救济职能:集中办理需要以诉讼化审查方式办理的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和监察委员会移送的审查逮捕案件,回应社会关切;集中统筹办理不宜由捕诉合一部门办理的程序性保障事项,形成工作合力。

「检察新产品系列」(9):强制措施检察工作体系

图为强制措施检察工作“四梁八柱”示意图

实行捕诉合一

将侦查机关移送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两项职能交由一个部门行使,实行捕诉合一。深入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整合两种审查,强化引导侦查效能,提高办案效率,推动落实司法责任制。

➤ 全市各级检察院的公诉部、经济犯罪检察部、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检察部、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轻罪案件检察部、各专业化检察部门按照刑事案件管辖规定,统一负责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的办理。

➤ 各级院采用符合实际和办案规律的捕诉合一办案模式。可以由一个基本办案组统一办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也可以由一个协同办案组中不同检察官分别办理,或采取轮换、轮值的方式办理。

推进合理分工

以兼顾公平与效率、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为原则,合理配置各办案部门适用强制措施的职责:

➤ 各办案部门在案件管辖范围内对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实行捕诉合一,有利于引导侦查,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 社会关注度高、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犯罪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实行捕诉分离,审查逮捕工作由审查逮捕部门负责,有利于避免因前期介入导致的先入为主;

➤ 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可以决定拘留职务犯罪嫌疑人、各办案部门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重新办理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手续,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决定;

➤ 审查逮捕部集中决定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是否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是否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集中对办案机关违法适用强制措施的监督,有利于推进繁简分流,综合把握羁押必要性条件,提高办案协同性。

强化内部制约

捕诉合一工作机制下的检察官在办案时,同时履行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双项职责,可能产生办案风险和廉政风险,有必要予以制约。

➤ 备案审查降低办案风险。防止因标准混同,拔高逮捕案件的证据标准,造成应当逮捕而不逮捕。防止因角色混同,为追求诉讼便利,忽视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把握,够罪即捕,放松对人权的保障。备案审查后,认为存在错误的,提交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纠正。

➤ 整合适用其他强制措施降低廉政风险。批准逮捕权、不批准逮捕权、起诉权、不起诉权交由同一检察官行使,与案件相关的决定权形成完整闭环,缺少制约环节。整合其他强制措施适用,有利于对检察官履职进行动态监控,有利于提高强制措施适用的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防止权力滥用。

「检察新产品系列」(9):强制措施检察工作体系

为保证强制措施检察工作体系运行,北京市检察机关制定了《北京市检察机关强制措施检察工作办法(试行)》,修改了权限清单、履职清单,建立了检力资源动态调整等工作机制,新的工作模式运行两周即办理相关案件218件。实现了以下方面的效果:

「检察新产品系列」(9):强制措施检察工作体系

在放权中强化制约。在检察官适用各类强制措施的闭环中嵌入制约程序,形成办案质量全院、全员、全流程监控,防止权力失控。

在履职中形成补充。

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以诉讼化方式审查办理争议案件和敏感复杂的逮捕案件,以中立立场,强化了办案合力,为回应社会关切提供有力支撑。

在程序和标准上实现管控。备案审查逮捕质量,整合强制措施的决定和监督权,为统一把握程序和标准,保证捕诉合一后案件质量平稳过渡提供保障。

拓展监督和救济渠道。把违法适用强制措施的监督日常化、专门化,解决人民群众申诉难的问题,全面履行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增强人权司法保障、产权司法保护,彰显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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