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上午,由龍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李某某、吳某某等12人涉嫌虛開發票罪一案一審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等12人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不等,並處罰金80萬元至4萬元不等。該案系龍泉史上破壞最大的涉及地域最廣、涉案金額最大和涉案人員眾多的一起特大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案。
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與吳某某經商議,由吳某某在龍泉先後成立2家苗木公司,公司無實際生產經營及業務往來,在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間,以自己控制的兩家空殼合作社向稅務部門申領增值稅普通發票,以收取票面金額0.4%-0.7%左右的開票費方式,為凌某某、敖某某等人虛開發票700份,涉及金額4.67億元,涉及全國10餘省份,252家受票單位。虛開的發票被用於公司入賬衝抵成本,甚至被進行抵扣進行稅款。
案發後,檢察機關及時督促相關企業補繳企業所得稅660餘萬元,有效挽回國家稅收損失,維護了國家稅收徵管及發票管理的正常秩序。
新註冊公司申領發票面額驚人
2017年2月,龍泉市國稅局工作人員在日常管理中發現:2016年,龍泉市有2家苗木公司先後註冊成立,在9個月中連續最大限度申領增值稅普通發票,共計分別領取200份和500份,領取後每份發票的開票金額都在10萬元以上。
然而,就我市中小型公司而言,首次申領的發票數量基本不超過25份,如此異常的舉動,令國稅部門工作人員起了疑心。2017年2月15日,國稅部門將此線索移送給龍泉市公安局經偵大隊。
其中貓膩被警方抽絲剝繭
龍泉市公安局經偵大隊獲得線索後,迅速成立案件專班進行偵查。在對兩家公司進行走訪的過程中,民警發現該兩家公司的經營情況和生產能力,根本不可能開具如此驚人的發票。而且這2家公司的法人雖不同,但實質操作人卻都是吳某某。在大量的證據面前警方迅速出擊抓獲了犯罪嫌疑人吳某某。
原來,吳某某曾結識了一位在杭州經營苗木的李某某,並與之成為了朋友。在後續接觸中,李某某多次建議與吳某某在龍泉合夥開設苗木合作社,通過苗木社將發票提供給無真實業務交易的公司,從中收取手續費牟利。對於這種一本萬利又有甜頭的事情,吳某某並不排斥,很快兩人將此事付諸於行動。
吳某某先在龍泉開設了兩家空殼苗木合作社,併到國稅部門申領發票,再將發票送給杭州的李某某,李某某則利用這些發票,在無真實業務交易的情況下,提供給一些同行或者有需要的公司,從中收取發票金額4‰左右的手續費。
犯罪嫌疑人陸續歸案
在弄清了基本案情後,民警在杭州將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抓獲歸案。
隨著對案件的深挖,民警發現在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11月份期間,李某某、吳某某通過龍泉兩家苗木公司向浙江、江蘇、江西等14個省(市)、自治區的252家企業共開具600餘份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高達4.6億餘元。隨後抓獲的凌某某、敖某某等10餘名犯罪嫌疑人都是在無真實業務交易的情況下,向李某某購買發票,有的是為自己公司衝賬,有的是為其他公司衝賬,並向該公司收取手續費,
牟取暴利。2017年10月18日,專案組將最後一名犯罪嫌疑人薛某某成功抓獲,給案件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檢察提醒: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空殼公司大肆虛開發票牟取非法利益,其中虛開的大量增值稅普通發票,被企業列入工程成本進行,造成國家大量稅款損失,嚴重擾亂國家正常的稅收徵管秩序和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危害嚴重。營改增後,該情況得到一定遏制,但檢察官在此提醒廣大群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有貨虛開”、“名掛靠承包、實為代開”等隱性虛開發票行為均屬違法行為,違反有關規範,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等,使國家造成損失的行為,都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制裁。
普法小知識發票管理辦法規定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虛開發票的行為包括: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發票的虛開犯罪包括兩種類型:
(一)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二)是虛開普通發票。
刑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來源 龍泉市人民檢察院 龍泉警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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