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8月1日起,13個市全面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1.對於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以及鍋爐,自2018年8月1日起,新受理環評的建設項目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2.對於目前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修訂或修改後,新受理環評的建設項目執行相應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實施時間或標準修改單發佈時間同步。

現有企業1.對於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以及鍋爐,執行要求如下:火電、鋼鐵、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鋁)、水泥、煉焦化學工業行業現有企業以及在用鍋爐,自2019年8月1日起,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

2019年8月1日前,南京、無錫、常州、蘇州、南通、揚州、鎮江、泰州等沿江八市現有企業仍按《關於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14號)中的有關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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