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中國紀檢監察報曾刊文
《微信使用莫“任性”》,怒批少數幹部“任性”使用微信的現象。文章稱有人在“朋友圈”妄議中央大政方針,有人在微信群發放紅包拉票賄選,更有甚者利用微信造謠、傳謠……黨員幹部究竟應該如何使用微信,值得我們深思。
中國紀檢監察報截圖
當下,使用手機發送微信,在“朋友圈”轉發各類文章、信息,是人們互相之間交流、溝通、聯絡、信息傳遞的重要途徑。然而,一些不守紀律、不講規矩的苗頭在微信上出現。
1
妄議中央
一些黨員幹部在微信群、“朋友圈”忘了自己的身份,隨意發表觀點。東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長吳某,在微信“朋友圈”轉發了一篇文章,並發表評論公然否定“一國兩制”。隨後,其觀點被大規模轉發,在當地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吳某也因“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受到紀律處理。
2
造謠、傳謠
“朋友圈”看起來似乎是私人空間,其實更多的卻具有公共空間的屬性,經過數次轉發後,其信息傳播的廣度與深度根本無法想象。 有的黨員幹部雖沒有在微信上發表違反政治紀律的言論,卻在微信上有意無意地傳播謠言。
2016年11月3日晚,湖南省江華瑤族自治縣幹部黃明成攜家人去縣城某超市購物,聽見一箇中年婦女大聲呼救,“有人搶劫”,黃明成前去追趕歹徒,但沒有追上。在返回的路上,黃明成聽見有人議論,縣城近期有人搶小孩,抱上車就跑。回家後,黃明成覺得有必要提醒一下身邊的人。於是,在沒有調查事件真實性的情況下,他編寫了一條“沱江縣城街道上連續發生搶劫和搶小孩案件,抱上車就走”的信息,在微信群裡發佈。這條謠言被頻頻轉發,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2017年1月,黃明成因此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3
拉票賄選
除了發表不當言論、傳播謠言,微信可以收送小額紅包的功能也成為個別黨員幹部搞違法亂紀、利益輸送的工具。近年來,各地查處了多起換屆選舉期間發放微信紅包賄選的案件。
比如,廣東省河源市仙塘鎮古云村黨支部書記李某,就因在黨支部微信群裡給41名黨員幹部發放數萬元微信紅包涉嫌拉票賄選,被立案調查。既不逢年過節,又無喜慶之事,且在換屆選舉的特殊時期,發紅包的用意不言自明。不論金額大小,不管用意如何,黨員幹部通過微信收送紅包當慎之又慎。
2017年9月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
新規明確,互聯網群組“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6月5日,湖北鄖西縣公安局網安部門在例行工作巡查中發現,網名為“海天之戀”的網友在該縣羊尾鎮某微信群中編輯發佈了一條內容激烈且揚言要搞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
鄖西縣公安局網安部門和羊尾派出所迅速立案展開調查,在詢問中,肖某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因肖某的行為構成揚言實施爆炸,6月11日,鄖西縣公安局對其依法處以3日行政拘留處罰。
因該微信群群主嚴某未履行管理責任,網安大隊依據《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依法傳喚嚴某到案,對嚴某予以訓誡。
微信上任何發言都要擔負法律責任,所以群裡的夥伴們今後說話一定要注意!
以下這9種消息千萬別發!
1、政治敏感話題不發
2、不信謠不傳謠
3、所謂的內部資料不發
4、涉黃、涉毒、涉爆等不發
5、有關港澳臺新聞在官方網站未發佈前不發
6、軍事資料不發
7、有關涉及國家機密文件不發
8、來源不明的疑似偽造的辱警的小視頻不發
9、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信息不發
近年來,各地陸續出臺了關於黨員幹部使用微信的行為規範,給黨員幹部使用微信明確了要求、劃出了紅線。小編這就帶大家一起溫習一下,時刻保持清醒。
1、不散佈傳播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意見和違背中央、省委決定及醜化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
2、不洩露黨和國家以及單位的秘密。
3、不製造和傳播各類謠言。
4、不轉發有違社會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和圖片、視頻。
5、不違規從事以營利為目的以及與自身身份不相符的推銷、推廣活動。
7、不傳播迷信信息和從事迷信活動。
8、不以任何形式進行拉票賄選。
9、不公開談論和透露他人隱私。
10、不發佈其他不當言論。
1、嚴禁部機關黨員幹部在微信中發表或轉發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言論、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
2、嚴禁在微信中發表或轉發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言論、圖片、視頻等。
3、嚴禁在微信中發表或轉發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譭、誣衊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言論、圖片、視頻等。
4、嚴禁在微信中發表或轉發挑撥民族關係、煽動民族仇恨、製造民族歧視以及涉及邪教、恐怖暴力、封建迷信的言論、圖片、視頻等。
5、嚴禁利用微信群編織“關係網”,搞小山頭、小圈子、小團伙,拉幫結派、拉票賄選等。
6、嚴禁利用微信接受或贈送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微信紅包或電子禮券。
7、嚴禁在微信中洩露、擴散黨組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
8、嚴禁在微信中轉發、談論低級庸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內容,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內容。
9、嚴禁在微信中製造、傳播謠言,談論和透露他人隱私,對領導和同事品頭論足、傳閒話,以及對所從事工作發牢騷,傳播負能量。
10、嚴禁利用微信從事其他與黨紀黨規、法律法規相違背的活動。
不僅這些,福建省廈門市還發出通知“嚴禁公務人員通過現代物流快遞、電子商務等隱蔽手段收受電子禮品預付卡、微信紅包”;遼寧省遼陽市要求“不準收受帶有工作賄賂性質的微信紅包、支付寶紅包等各種電子紅包,無論數額大小”;江西省奉新縣要求“嚴禁以微信紅包的形式進行賭博、變相收受賄賂”。此外,多地紀委也把收送微信紅包等相關違紀行為納入了監管範圍。
因為使用微信不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案例不少,其表現形式與原因也不一而足。這其中,有僥倖心理的誘使,也有紀律意識淡薄的因素,
但根本原因都在於違紀者沒有時刻牢記自己共產黨員的第一身份,沒有時刻繃緊紀律之弦。如何從根本上認識到使用社交平臺的“度”?小編這裡有一份微信“使用指南”推薦各位黨員幹部學習:
答:在社交媒體異常發達的背景下,每一個人都會成為媒體人。微信朋友圈,不像傳統意義上只有家人和好友組成,而是由許多社會關係組建而成。朋友圈其實已經慢慢具有了媒體屬性,所以微信朋友圈不是私域,而是一個公共場所。
在微信朋友圈“妄議中央大政方針”是否違紀?
答: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順應新的時代背景,適時增加了一些違反政治紀律的新的表現形式。如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要給予黨紀處分。
微信朋友圈已經成為走網絡群眾路線的重要途徑。關於網絡群眾路線,中央有什麼具體要求?
答:習總書記2016年4月19日在北京召開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談會時強調指出,網民來自老百姓,老百姓上了網,民意也就上了網。群眾在哪兒,我們的領導幹部就要到哪兒去。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要學會通過網絡走群眾路線,經常上網看看,瞭解群眾所思所願,收集好想法好建議,積極回應網民關切、解疑釋惑。
面對朋友圈不時出現的負能量,黨員幹部可否視而不見?
答:否。朋友圈越是“亂”,就越需要黨員幹部助其恢復有“序”;越是沒有“正能量”,就越需要黨員幹部作為“正能量”發語發聲。黨員幹部要以“暮色蒼茫看勁松,亂雲飛渡仍從容”的堅定立場、“鐵肩擔道義,妙手著文章”的擔當精神,傳播朋友圈裡的“正能量”。
黨員幹部如何當好朋友圈裡的正能量?
答:一是要堅定信念,把紅色信仰作為最有力的武器,自覺抵制西方意識形態滲透,以及歷史虛無主義、個人自由主義等“負能量”、“歪能量”、“黑能量”。二是要敢於擔當,對朋友圈裡的“負能量”及時予以制止、澄清、勸說、教育。三是要善於發聲,以旗幟鮮明的觀點澄清事實,以幽默風趣的語言貼近群眾。
黨員幹部用朋友圈表達訴求是否違紀?
答:《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在民主推薦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的,要受到紀律處分。這就是說,黨員朋友圈表達訴求,關鍵看訴求的內容,如果是不正當的,是涉嫌為自己謀取私利的非組織活動,儘管沒有送禮,不構成賄選,但一樣構成違紀。
黨員幹部能利用朋友圈開微店賣東西嗎?
答:《人民日報》下屬的官方微信公眾號“人民日報政文”曾發佈信息指出:除了黨政機關幹部、公務員以外的黨員,是可以開淘寶店、微店等進行營利的,但前提是不能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力為自己、親屬及利益相關人謀利。
黨員幹部是否可以通過朋友圈“單位工作分組”可見,單獨發送機密信息?
答:涉及國家和工作單位機密的信息不能發,哪怕一對一發也不妥,信息網絡時代都有被記錄和洩密的可能。
黨員幹部在朋友圈分享文章應注意什麼?
答:黨員領導幹部和普通公民一樣,有權利在網絡空間發表評論、轉載文章。但必須把握好自身的定位,堅定政治立場,在網絡上轉載文章時,應首先對文章進行甄別,再發布。
答:①很多人喜歡使用自己的真實照片作為頭像,但這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盜用,進而冒用你的身份進行違法活動,所以不建議使用自己的照片作為頭像。②儘量不要使用自己的真實姓名作為暱稱。③開啟“加我為朋友時需要驗證”選項。④微信密碼設置不要過於簡單,數字和字母儘量都要涉及到,並且字母要大寫小寫全都包含,最好加入“@”或者“.”等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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