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招!溫縣實施「天網」工程,「老賴」寸步難行!

隨著執行攻堅的深入,執行難度越來越大,人難找、財產難尋的問題更加突出。為此,溫縣法院及時改進方法,與溫縣公安機關建立執行聯動機制,聯合下發《關於加強執警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從查詢被執行人信息、查控被執行人、協助查封被執行人車輛、警力支援、打擊拒執等方面予以規範,提高了執行工作的快速反應能力和執行效率,增強了執行震懾力。

实招!温县实施“天网”工程,“老赖”寸步难行!

當事人領取執行款

“一村一警”布羅網

“現在,在公安機關的鼎力支持下,失信被執行人就像逃犯一樣逃不過我們的天羅地網,真正讓‘老賴’無計可施、無處可逃、寸步難行。”溫縣法院院長許紅面對嚴峻的執行形勢,信心滿滿地說。

藉助溫縣公安局“一村一警”管理平臺270多名輔警構建的平安建設網絡,溫縣法院印發了被執行人信息檔案申報表,內容涉及被執行人基本信息、家庭成員、財產、經營狀況、重大支出等五大項,被執行人外出旅遊、養殖、購買生產工具等30多項的基本情況隨時被掌握,該表一式三聯,分別在包村民警、“一村一警”辦公室、執行案件承辦人處留存。包村民警在安全巡查過程中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或其財產線索,立即通知執行人員快速採取措施,協助予以控制。

今年5月22日,根據溫縣祥雲鎮包村民警反饋,被執行人李某長期在外,兒子即將結婚,李某已返家,併為兒子購買了轎車等。承辦執行幹警得知後在次日凌晨前往李某家中,並將李某予以控制。迫於兒子結婚自己要被拘留或判刑的壓力,李某遂在當日下午將4萬多元執行款全部履行。

此外,對執行過程中法院已作出拘傳或拘留決定,被拘傳、拘留對象躲避或下落不明等情況,溫縣法院向公安機關出具協助查控被執行人函,同時附拘傳票或者拘留決定書,通過在公安網絡發佈通報,公安民警予以協助查找、控制,真正讓“老賴”無處藏身。在執行張某返還原物案件時,張某躲到鄭州市中牟縣親戚家中,溫縣法院在向中牟縣公安局發函2日內,通過公安網絡查詢,發現張某所在位置,張某遂被警方控制。移交該院執行局後,張某當即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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兌付工資受稱讚

車到“山”前沒有路

現在,汽車已成為人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是居民家庭的重要資產,也是查找被執行人和固定被執行人財產的重要線索。對在溫縣車管所登記的被執行人車輛黑名單信息,車管所在公安內網上標註報警信號,一旦被執行人到車管所辦理手續時第一時間通知法院拘留;對法院裁定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車輛後,車輛下落不明的,在該院出具協助查扣車輛函、裁定書、協助查扣車輛清單後,公安機關在3~5個工作日內將車輛牌照、發動機號、車架號等信息錄入機動車登記管理系統和公安交巡警視頻車輛檢測系統,鎖定法院指定相關車輛的登記業務。公安機關在扣押被執行人車輛後,溫縣法院在接到通知24小時內派人到公安機關交接車輛。公安機關因協助扣押車輛產生的拖車費、停車費的費用,由法院墊付。

被執行人辛某與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王某申請執行後,溫縣法院執行局對辛某的車輛進行查封,然而辛某視法律為兒戲,將該車輛私自處置,不知去向。溫縣公安局將車輛信息錄入後,發現該車出現在河南省南陽市桐柏縣,後被桐柏警方予以扣押,並在桐柏縣法院的協助下順利將車輛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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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執行回來

“雷霆抓捕”重萬鈞

在執行工作中,遇到節假日發現被執行人線索,值班執行幹警人員力量薄弱;或者平常執行過程中遇到突發事件,增援跟不上的情況怎麼辦?這是執行案件時經常遇到的情況。對此,溫縣法院與縣公安局建立“執行+110”聯合處警制度,規定執行人員在執行案件中遇到突發事件時,執行人員可以撥打110求助,公安機關接到110指令後依法接處警,協助法院控制現場、對被執行人及妨礙執行公務的人員協助採取拘留等強制措施;對申請人等與被執行人發生衝突時,也可撥打110報警,公安機關派民警進行先期處置,並通知執行人員赴現場處理。

“我已發現對方,你們快來抓人吧!”5月14日晚上,申請人王某向執行人員打電話稱,自己在溫縣桂花花園小區門口夜市發現被執行人趙某和李某正在吃飯。

接到電話時,只有李浩楠、王瑞峰2名執行幹警在值班。接到電話後,為不貽誤抓捕被執行人的良好時機,李浩楠馬上撥打了110。公安部門迅速增派5名民警趕赴現場,將正在吃飯的趙某和李某抓獲。

據悉,被執行人趙某、李某開火鍋店向王某借款30萬元,後兩人將火鍋店轉讓,不見蹤影。去年9月,王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經執行幹警查控未見其財產,多次前往趙某和李某的家中也未見到人。案件一直無法執行。趙某和李某被抓前,一直在青海打工,當兩人趁著執行幹警休息、與朋友推杯換盞時被當場抓獲。

為提高打擊拒執犯罪的效率,形成對被執行人的持續高壓態勢,溫縣法院與縣公安局還出臺相關規定,對構成拒執和妨害公務等犯罪案件蒐集證據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時,對符合條件的應依法及時立案;對不符合立案條件或者經立案偵查後發現不應當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後7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法院,並作出決定或通知,提高拒執移送效率。

文/ 許彥榮 攝影 /張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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