隴姐學法|丈夫去世後我還有義務贍養公婆嗎?

陇姐学法|丈夫去世后我还有义务赡养公婆吗?

子女父母贍養

《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國《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

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力履行這一義務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為保障受贍養人的合法權益,《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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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輩對長輩贍養

《婚姻法》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這種贍養是有條件的,即須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此條中的“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根據上述規定,贍養人的範圍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以及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而不包括兒媳、女婿,即法律並沒有規定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負有贍養義務。

雖然法律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但協助義務並不同於贍養義務,而且該規定也只適用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贍養人死亡或者與其配偶離婚了,由於配偶關係在法律上已經消滅,所謂的“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也就隨之消滅。所以,在丈夫去世後沒有再給公婆贍養費,並不違法。不過,從繼承法第12條有關“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之規定看,我國還是鼓勵喪偶兒媳贍養公婆、喪偶女婿贍養岳父母的。

來源/中國婦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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