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爲狀告五公司專利侵權,索賠8000萬

隨著經濟的發展,手機成為越來越重要的工具,各個手機品牌也如雨後春筍般拔地而起。國產品牌有華為、小米、OPPO、vivo等;國外品牌有蘋果、三星、黑莓等。這些企業之間自然也產生了諸多專利侵權

華為狀告五公司專利侵權,索賠8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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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已然成為現代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通訊工具,其中華為、三星等手機品牌可謂是家喻戶曉。近年來,華為與三星因專利問題對簿公堂引發手機行業廣泛關注。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的2017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顯示,華為終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為公司”)與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州三星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三星公司”)、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星公司”)、泉州某電器公司、泉州某電訊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現已審結,泉州中院判決惠州三星公司、天津三星公司、三星公司、泉州某電器公司、泉州某電訊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惠州三星公司、天津三星公司、三星公司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000萬元。

華為公司成立於2003年12月24日,其核心業務為消費者業務,產品覆蓋手機、移動寬帶及家庭終端。2010年1月28日,華為公司就“一種可應用於終端組件顯示的處理方法和用戶設備”的技術方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2011年6月15日,該申請被授予發明專利,華為公司按規定繳納了專利年費。目前,該專利尚處於有效狀態。

通過市場調查,華為公司認為分別由惠州三星公司、天津三星公司生產的23款手機及平板電腦等移動終端侵犯了其涉案專利,並於2016年4月5日至7月13日,通過公證購買的方式先後在泉州某電器公司、泉州某電訊公司的多家門店以及淘寶網站購買了涉案移動終端。涉案專利共有16項權利要求,華為公司明確以權利要求第1、4、5、6、9、12、13、14項作為主張權利的依據,為了維護自身的權利,華為公司遂訴至法院。

審理過程中,被告提出了現有技術及牴觸申請的抗辯。經比對,被告主張現有技術或牴觸申請並據此提供的證據材料中,未有一項現有技術或牴觸申請可以揭示被控侵權產品所實施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徵,且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均具有實質性差異,被告的現有技術、牴觸申請抗辯均不成立。

泉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專利是智能移動終端用戶圖形操作界面的框架性核心專利,通過該專利的應用,解決了如何使用戶簡便地在多個分頻範圍內移動,擺放特定APP圖標的問題。此外,該專利的應用大大提高了系統界面操作的成功率和準確性。然而,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資公司等三被告作為位居全球移動終端前三甲的製造商,在製造、銷售的眾多型號的智能手機和平板電腦中,均使用了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可見該專利的市場認可程度極高。因此,涉案專利具有極高的創造力,對實現移動終端的智能化操作貢獻巨大。

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的過程中,法院責令被告提供相應的銷售數據及利潤率,在被告拒不提供的情況下,積極運用證據規則,將原告提交的IDC數據、三星電子株式會社2015年財報作為裁量被告銷售數量、銷售所得的基準,並參考被告提供的工信部調查數據估算出被告銷售利潤的數量,為確定判賠數額打下堅實的基礎。同時,在原、被告均未能確切證明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非法利潤的情況下,主動適用專利法關於保護專利人合法權利的原則,綜合考慮涉案專利的創新程度、被告的主觀惡意、銷售規模、銷售金額、所得利潤等相關情節,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以上合理酌定8000萬元的賠償數額。

綜上,泉州中院判決被告惠州三星公司、天津三星公司、三星公司、泉州某電器公司、泉州某電訊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惠州三星公司、天津三星公司、三星公司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000萬元。

該案宣判後,被告惠州三星公司、天津三星公司、三星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基本維持一審判決,現該案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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