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調味盒外觀設計專利引發10萬索賠

調味盒個體不大,作用卻不小。然而,就是這樣一件並不起眼的商品引發了一起高達10萬元的專利侵權索賠訴訟。

一件調味盒外觀設計專利引發10萬索賠

因認為沃爾瑪(廣東)商業零售有限公司汕頭金砂東路分店(下稱沃爾瑪汕頭分店)、沃爾瑪(廣東)商業零售有限公司(下稱沃爾瑪公司)採購銷售、濟南首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下稱首尚公司)製造銷售的調味盒產品涉嫌侵犯了自己持有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ZL201530384245.4)(下稱涉案專利),自然人江某將3公司起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停止侵權,並賠償10萬元。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首尚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江某經濟損失等共計共6萬元。

調味盒罐引發訴訟

2015年9月30日,江某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一件名為“調味盒”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並於2016年3月2日獲得授權,該專利至今有效。

不久,江某在沃爾瑪汕頭分店發現銷售一款印有“首尚公司”等信息的調味盒產品(下稱被訴侵權產品)。經比對,江某認為,被訴侵權產品涉嫌落入了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範圍。在對被訴侵權產品公證購買後,江某將3家公司起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製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萬元,沃爾瑪公司對沃爾瑪汕頭分店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等。

對於江某的指責,沃爾瑪汕頭分店、沃爾瑪公司共同辯稱,兩公司已如實提供被訴侵權產品的合法來源,且沒有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主觀過錯,無須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沃爾瑪公司沒有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且沃爾瑪汕頭分店屬於其子公司,沃爾瑪汕頭分店可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沃爾瑪公司無須承擔連帶責任等。

首尚公司則辯稱,首先,被訴侵權產品設計與涉案專利設計不相同,也不近似。其次,被訴侵權產品並非首尚公司生產,首尚公司只有銷售行為且有合法來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等。

謹慎審理作出判決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受理該案後,依法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及雙方的訴辯意見,認為該案具有以下幾個爭議焦點:首尚公司是否製造了被訴侵權產品;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沃爾瑪汕頭分店、首尚公司的合法來源抗辯是否成立等。

在首尚公司是否製造了被訴侵權產品問題上,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外包裝載有首尚公司的企業名稱及工商登記地址等主體信息,以供相關公眾識別被訴侵權產品的來源,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首尚公司為被訴侵權產品的製造者。

在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問題上,法院經審理認為,通過整體觀察、綜合比對,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的整體形狀相同,調味盒蓋、圓筒座底部的鏤空圖案以及調味盒內的調味勺對產品整體視覺效果未產生顯著影響,可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沒有實質性差異。因此,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外觀設計近似,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

在沃爾瑪汕頭分店、沃爾瑪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上,法院經審理認為,江某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沃爾瑪公司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據此對江某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此外,法院還認為,沃爾瑪汕頭分店的證據足以證明沃爾瑪汕頭分店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來源於首尚公司,且江某沒有證據證明沃爾瑪汕頭分店存在過錯,故對沃爾瑪汕頭分店的合法來源抗辯予以支持。因此,沃爾瑪汕頭分店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在首尚公司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問題上,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尚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產品,已侵犯了涉案專利權。此外,法院還根據首尚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江某為制止侵權需要支出合理費用等因素,酌定首尚公司應賠償江某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6萬元。

一審判決後,首尚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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