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温|松山区出台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八不准”

重温|松山区出台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八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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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温|松山区出台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八不准”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各级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松山区出台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八不准”。

01

一律不准邀请或授意他人邀请(通知)其工作所涉及的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含管理和服务对象监护人,下同)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出席或收受礼金、礼物,借机敛财。

02

一律不准要求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为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服务或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03

一律不准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婚丧喜庆事宜费用。

04

一律不准使用公车或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单位、个人车辆办理或参加婚庆及其他喜庆活动。办理丧葬事宜确需使用公车的,需由所属党组织批准,不准使用带有明显标识或制式装备车辆,不得影响正常执法执勤。

05

一律不准在城区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设置宴席或搭建灵棚。

06

一律不准组织或参与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严禁影响社会风气的讲排场、比阔气等不文明行为。

07

各级领导干部在操办“生日宴”、“圆锁宴”、“贺寿宴”、“乔迁宴”、“升学宴”等宴请活动,一律不准邀请除亲属外的其他人员参加,同时禁止参加非亲属家宴性质的上述宴请。

08

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一律不准分批次重复举办和宴请。

全区各级领导干部在办理婚礼喜庆事宜前,必须向所属党组织申报,说明时间、地点、邀请人员范围和数量,并承诺遵守相关纪律规定;操办丧事的,可以在事前申报,亦可在严格按规定操办后如实报告情况。

对违反相关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一律收缴。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应发现而未发现、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和包庇、默许、纵容、参与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的同时,依照相关规定,对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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