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房子,也不是你想咋賣就咋賣

“我的房子我做主。”作為業主,賣房還是不賣房,賣給這人還是賣給那人,應該是完全自由的,這是大多數人的想法。

自己的房子,也不是你想咋賣就咋賣

其實並非如此。如果該房屋有租客在居住,那麼法律規定,租客對所住的房屋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即業主賣房時,要及時告訴租客出售的價格和條件,只要租客也願意掏同等的價錢購買,那麼業主就應該將房屋賣給租客,而不能選擇賣給別人。

“優先購買權”可以保護租客利益,但有時也會被租客濫用。比如,有些租客在接到業主通知後,遲遲不表態。租客不表態,則業主不能進行交易,如果強行交易,就會侵犯租客的“優先購買權”,事後可能被租客起訴。然而,租客故意不表態,卻可能使業主延誤賣房的時機,造成經濟損失。因此,租客如果濫用“優先購買權”,可能造成法律天平的失衡。

在這種失衡狀況下,法律將再次發揮平衡作用。法律認為,業主履行了通知義務後,租客如果在15日內不表示購買,就可以認為租客放棄優先購買權,業主和其他買房人的交易可正常進行。

自己的房子,也不是你想咋賣就咋賣

我們來看看2012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個關於判定租客15日內未表態便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案例。

浦葉公司要銷售上海市北京東路某商場內90套房屋,於是在該商場中央大廳及5樓設立售樓處、在2-6樓中庭處張貼大型橫幅廣告、在每層樓面立柱處張貼海報、在售樓處搭臺並設置展板廣告、在報刊傳媒等登載售樓廣告,以開展房屋銷售活動。後來,銷售進展較為順利,90套房屋全部成功售出。

半年過後,商場的一位租客李先生向浦葉公司提出,由於李先生具有“優先購買權”,此前浦葉公司將李先生承租的5套房屋出售給他人的行為是違法的,應當予以撤銷,李先生要以同樣的價格買下這5套房屋。浦葉公司不同意,認為李先生純粹是瞎鬧。雙方產生爭議,遂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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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過審理,法院認為,李某承租係爭房屋期間,浦葉公司在樓內醒目處以公告等形式告知各承租戶將出售包括係爭房屋在內的90套房屋,李某亦確認獲悉此事,故浦葉公司通知行為發生法律規定之通知效果,李某應當自知曉後5日內向公浦葉司明確表示購買意向。現無證據證明李某在知曉售樓後15日內作出購房意向,浦葉公司予以否認,故李某主張優先購買房屋,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李某稱浦葉公司始終未告知第三方的報價,其無法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責任在浦葉公司,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採信。

自己的房子,也不是你想咋賣就咋賣

據此,結合本案其他事實,法院最終駁回了李某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請求。

【法條鏈接】

1、《合同法》第230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第3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律師支招】

作為業主,賣房要及時通知租客出售意向、價格等交易條件,因為租客有“優先購買權”,但在通知15天后,不管租客有什麼意見,都可以進行交易;作為租客,雖然有“優先購買權”,但並不意味著只要你不同意,就能阻礙業主賣房,此時你只要兩個選擇,要麼同意業主將房屋賣給別人,要麼自己買下來,而且只有15天的考慮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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