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是一份引起大家廣泛關注的熱門文件。辦法第五條 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這個規定其實由來已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徵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就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管理做出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114號文的這個規定其實並沒有錯,如果沒有取得合法有效憑證,就無法證明支出的真實性,當然也就無法在稅前扣除該項支出。在實際執行中,國稅發【2009】114號文被廣泛使用,對於沒有取得發票而不被允許稅前扣除的事項,稅務機關也喜歡援引該條款拒絕支出在稅前扣除。甚至有些事項,並不屬於增值稅和原營業稅徵稅範圍,稅務機關也要求取得發票在稅前扣除。比如,在營業稅時期以土地使用權、不動產出資的行為,按照財稅【2002】191號文屬於不徵收營業稅事項,本無需通過發票來作為被投資企業日後確定土地使用權和不動產折舊攤銷的基礎,但是依然有不少稅務機關堅持要求其取得發票。

2018年6月15日,省級國稅局地稅局合併掛牌,國家稅務總局發佈2018年33號公告正式宣佈114號文廢止。但是114號文廢止後,稅務機關仍會援引28號公告要求企業提供稅前扣除的憑證。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這個思想是一直延續的。當然,未按規定取得合法有效憑證會有一些補救措施,但是結果補救後,如果未能取得其他證明真實支出的資料,還是不能扣除的

國家稅務總局: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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