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內容創業者應如何合理引用他人素材,避免侵權?

合理使用

根據《著作權法》第2條的規定,“合理使用”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 使用的作品已經發表。
  • 使用的目的僅限於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或者為了教學、科學研究、宗教 或慈善事業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 使用他人作品時,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於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
  • 使用他人作品,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

內容創造者在使用他人內容的時候首先動機應當是善意的,這種使用不得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得對原作品構成傷害,儘量可以給版權方帶來好處,如果只是你單方獲益,那麼這種使用很容易引起版權方的不滿,以至於引發侵權糾紛。合理使用必須要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有一些自媒體內容的製作完全基於已有的作品,比如電影評論類節目,屬於基於原創內容的二次創造。

宇哥講電影在B站和YOUTUBE都有龐大的粉絲,是電影評論類節目中粉絲量最大的自媒體頻道之一,這類自媒體特點是基於原創內容進行二次開發,實際上屬於非合理是引用,因為自媒體頻道還是要商業化,並不完全是純粹為了個人學習,而且引用電影的長度也比較長,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範疇,這類自媒體很容易遭到平臺的下架,畢竟侵權是板上釘釘,沒有什麼好說的。

恰當引用

“適當引用”的法律規定:《著作權法》第27條指出,“適當引用”指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可以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1)引用目的僅限於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適當引用應具備的4個條件是一問題;

(2)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

(3)不得損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權人的利益;

(4)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按通常理解,“主要部分”主要是對引用多少的規定,“實質部分”是對引用動機的規定。自媒體內容主要觀點或表達不能只靠引用他人的作品,還是必須要有原創的表達,如果引用構成實質部分就不是恰當引用,而是抄襲或改編了。 抄襲或改編均應經過版權方同意,否則就是赤裸裸的侵權。

這類自媒體也比較常見,比如暴走大事件裡面會經常引用一些新聞報道或其他自媒體的內容,這種引用處理不當可認定為侵權,比如《暴走大事件》用了18秒的他人視頻被別人投訴侵權,最後也不得不刪掉,所以這引用有時候完全取決於版權方的接受程度,如果版權方不爽,那麼這侵權認定很容易成立。

總結:

無論合理使用還是恰當引用,動機最主要,如果動機是出於非商業化的學習,欣賞或評論目的,一般不應當認定為侵權,另外就是如果你的內容引用或恰當引用可以為原版權方帶來利益,那麼別人也樂意你合理使用和恰當引用。 出於諷刺,嘲笑目的引用作品,不能簡單認定為侵權,中國著作權法在這一塊的規定不明確。著作權方會以引用傷害原作品為由要求停止引用行為,但這種情況濫用可能不利於公民行使批評建議權,侵權憲法賦予人民的合法權利。

短片《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在互聯網流傳很廣,引起了導演陳凱歌的不滿要求各大平臺下架短片,但是這個短片到底是幫了電影票房還是損害了呢,這個還真不好說。《饅頭血案》作者一方面大量使用了《無極》的原始畫面,一方面又重新對音樂,臺詞就行重新編輯,屬於改編原作品的範疇,所以侵權是肯定的,但這種諷刺或批評在美國可能是合法的,而且受憲法保護,美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為諷刺嘲笑引用作品屬於合理使用,但中國版權方目前對此種保護並不明確,有待版權法進一步完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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