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魏」從蘋果起訴張曉浪看商業祕密保護

前蘋果無人駕駛部門員工張曉浪在美國被起訴,FBI指控其非法下載無人駕駛材料(blueprint)到個人電腦,在美國侵犯商業秘密是刑事犯罪,屬聯邦法調整範圍。 FBI隸屬美國司法部,是美國聯邦法執法和調查機構,擁有獨立的調查權和起訴權。

「約翰魏」從蘋果起訴張曉浪看商業秘密保護

案件回顧:

張曉浪從2015年一直到2018年5月份一直在美國工作,期間主要負責開發自動駕駛汽車所用的軟件及硬件,其有權限可接觸到蘋果無人駕駛的核心數據。

今年4月,張曉浪以休產假為由回到中國,但產假後,他告知蘋果自己將離職並加入位小鵬汽車。

蘋果公司提供視頻證據顯示張曉浪在休假期間返回蘋果公司竊取商業機密,因其工作性質的原因,張曉浪獲得了蘋果公司無人駕駛相關加密信息及專利的訪問權。

美國加州聯邦法院北區法院文件顯示,美國聯邦調查局(FBI)本週以竊取商業機密罪起訴了蘋果前僱員張曉浪。

「約翰魏」從蘋果起訴張曉浪看商業秘密保護

「約翰魏」從蘋果起訴張曉浪看商業秘密保護

中美商業秘密相關法律法規

商業秘密是具有商業價值企業經營信息,商業秘密是企業的財產權利,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成為企業最重要的無形財產,但美國直到2016年5月11日才由總統奧巴馬簽署《商業秘密保護法案》(Defend Trade Secrets Act ,簡稱為DTSA),從聯邦層面對商業秘密進行保護。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均為企業的無形資產,從目前來看,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界線非常模糊,所以到底那些屬於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在實踐中很難界定。

我國目前還沒有針對商業秘密的保護進行專門立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主要通過《合同法》、《勞動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的部分條款進行保護,其中國內公司為保護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通常會和員工簽署競業限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而不是普通員工或職工,更不是全體員工,即競業限制協議的對象必須是掌握、瞭解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除了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這個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定義範圍可大可小,總得來說這條不利於勞動者,也就是一旦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就必須得履行,否則很難規避這條,畢竟任何一名員工都可能掌握公司的商業秘密,所以這條想從法律上規避有點不太可行。大概查詢了一下相關的判例,也有支持員工也有支持公司的,所以到底是否有效很難說

中美公司對待核心員工的不同做法

中國公司

土豪公司可以全員簽署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公司一般每個月需要向員工支付不低於月平均工資的30%,視情況最多需要連續支付2年。競業限制補償金對大公司來說無所謂,可全員簽署,但中小開發者還是量力而行,一旦簽署就要給付補償金,離職之後超過3個月不給付補償金的,員工可向法院要求解除競業限制同時應當補償未給付的補償金。那麼那些崗位必須要簽署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呢?

遊戲製作人:遊戲製作人是遊戲製作的關鍵人物,對整個遊戲品質負責,也瞭解遊戲核心機制和玩法,一旦製作人離職對未完工遊戲的打擊是致命性,所以遊戲製作人必須簽署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

主程也就主要開發程序員,主程一般會掌握著公司的源代碼和所有設計素材,一旦離職恐洩露公司商業秘密。

數值策劃:遊戲數值不受著作權保護,只受商業秘密保護,所以數值策劃有必要簽署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來規避數值洩密。

運營策劃:運營策劃做的工作就是拉營收,通過挖掘遊戲用戶的心理不斷拉昇ARPU。市場人員的技能並不能直接侵犯公司的商業秘密,但是通過掌握大量數據可幫助競爭對手打敗老東家,這也是遊戲公司喜歡定向挖角市場買量人員的原因之一。

HR:HR可以幫你挖角,也可以離職後反過來挖老東家的角,HR也是有必要簽署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

美國公司

美國加州不支持競業限制,一般通過和員工簽署保密協議來保護商業秘密,但自奧巴馬通過DTSA以後,美國企業可通過FBI對員工洩露商業秘密的行為進行調查和起訴,這次張曉浪也是由FBI調查和起訴的,舉報人為美國蘋果公司。

2013年美國加州高科技行業員工對蘋果,谷歌,Adobe,因特爾等8家公司發起集體訴訟,起訴8家公司涉嫌利用互不挖牆協議留住員工(No cold call agreement),也就是各方不主動打電話招募彼此公司的在職員工,以此留住人才。 美國司法部也介入調查,本案最終以和解了案,和解金額達到4.35億美金(來自維基百科),其中25%用於支付律師費,剩餘資金分配給提起訴訟的原告們。美國集體訴訟由律所發起,一般不收費或收取很少的費用,大頭在勝訴或和解後的分成。

因美國加州不支持競業限制,巨頭無法和員工簽署競業限制,這是張曉浪可以明目張膽告訴蘋果自己要去小鵬汽車的主要原因,但他萬萬沒有想到還沒有等他離開美國,就被FBI給盯上了,目前法院給張曉浪指定了一位美國律師。

張曉浪完全可以回國一段時間之後再加入小鵬公司,無論中美公司,老東家對於員工加入競爭對手公司的打擊都是不遺餘力的,殺雞給猴子看,如果不給點顏色,那麼留下來員工還怎麼管理呢? 張曉浪錯在不應該從中國休假歸美后立即辭職,而且還告訴蘋果公司要加入小鵬汽車,蘋果歷來對員工洩密行為不手軟,要想找點證據辦你,這事情還真難不住蘋果。IT產業華人員工可能面臨美國公司的集體不信任,試想一下蘋果公司以後遇到同樣的中國員工還會不會如此信任?

中美對於商業秘密保護的救濟手段

中國

商業秘密實施保護比較難,一方面原告要承擔了大量的舉證責任,證明商業秘密確實是秘密,並且還需要證明這些商業秘密確實採取了保密手段,並沒有放任這些信息流通,大部分公司實際並沒有採取保密手段來保護商業秘密,導致商業秘密認定和舉證成為商業秘密訴訟的一個難點。

中國企業目前對於商業秘密保護可通過如下三種手段進行:

1) 行政訴訟: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5條,如果某人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該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可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侵權行為進行查處,但中國對於侵犯商業秘密的處罰金錢太少,不足以威脅違法行為,這種救濟手段難以從根本上杜絕商業秘密的洩露。

2) 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原告一般很難勝訴,難點在於證明商業秘密專屬性和保密性,另外賠償金額也難以計算,標準難於統一,基本上就算是贏了官司也賠不了多少錢。判刑的情況更是少見。

3) 刑事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9條把《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界定的侵權行為的前三種確定為犯罪,規定任何人只要實施其中一種行為並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的損失”,然而,很少有中國公司走到這一步,畢竟掌握公司商業的秘密的人對公司各個方面也是很清楚的,公司往往走不到魚死網破的那一步。

美國

美國企業可通過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兩種方式對商業秘密的盜竊和洩密行為進行救濟,自奧巴馬總統通過商業秘密保護法案之後(DTSA),FBI作為美國聯邦法執法機構受理調查公司商業秘密案件,公司向FBI進行報告,FBI負責後續調查和起訴工作。另外美國公司也可以向洩密組織和個人提起民事訴訟。

美國商業秘密保護認定起來也是及其複雜,調查週期很長,但在美國若證據充分可申請法院執行 INJUCTION ORDER也就是臨時禁令來保護商業秘密,畢竟商業秘密一旦洩露和曝光於公眾,那麼也就喪失了商業價值。 中國法院也可以執行訴前保全手段,但執行力度不如美法院。另外商業秘密保護屬於聯邦法律,由美國聯邦法院審理。

另外美國各州執行的《統一商業秘密法》特別規定通過反向編譯和獨立開發獲取商業秘密不構成對商業秘密的侵犯,除非在獨立開發和反向編譯過程中獲得他人幫助,那麼第三人可能構成竊取商業秘密罪,當然第三人幫助必須是採用了非法手段,或違背了保密義務。

總結

美國在新一輪科技產業升級中居於領先地位,且彙集全球各國人才,佔據科技產業頂端產業鏈,中國科技創新要想完全繞過美國進行彎道超車很難,收購科技企業和引進美國人才成為中國科技創新逆襲的兩大助力。但川普政府非常聰明,一方面暫停中國企業收購美國高科技企業,另外一方面高舉商業秘密大棒敲打中國出海企業和華人技術專家,未來在硅谷,軍工,航天領域的工作的中國人可能會被FBI盯上,華人在美的就業生態可能進一步惡化。

中國企業在出海過程中應當低調務實,韜光養晦這句話不過時,尤其適合現在中國企業在海外拓展。中國企業在海外收購和人才引進過程中應非常謹慎,尤其避免直接挖角美國敏感行業的敏感公司,否則可能從個案發展到普遍現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