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理財監管細則十二問

7月20日,銀保監會就《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根據銀保監會網站消息,《辦法》與4月27日發佈的“資管新規”充分銜接,共同構成銀行開展理財業務需要遵循的監管要求。《辦法》共六章85條,分別為總則、分類管理、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以及1個附件《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要求》。

《辦法》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主要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提出了以下監管要求:

一是實行分類管理,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公募理財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私募理財產品面向不超過200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同時,將單隻公募理財產品的銷售起點由目前的5萬元降至1萬元。

二是規範產品運作,實行淨值化管理。要求理財產品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以市值計量所投資資產;允許符合條件的封閉式理財產品採用攤餘成本計量;過渡期內,允許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暫參照貨幣市場基金估值核算規則,確認和計量理財產品的淨值。

三是規範資金池運作,防範“影子銀行”風險。延續對理財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的“三單”要求,以及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的限額和集中度管理規定,要求理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需要期限匹配。

四是去除通道,強化穿透管理。為防止資金空轉,延續理財產品不得投資本行或他行發行的理財產品規定;根據“資管新規”,要求理財產品所投資的資管產品不得再“嵌套投資”其他資管產品。

五是設定限額,控制集中度風險。對理財產品投資單隻證券或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提出集中度限制。

六是控制槓桿,有效管控風險。在分級槓桿方面,延續現有不允許銀行發行分級理財產品的規定;在負債槓桿方面,負債比例(總資產/淨資產)上限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

七是加強流動性風險管控。要求銀行加強理財產品的流動性管理和交易管理、強化壓力測試、規範開放式理財產品認購和贖回管理。

八是加強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管理。延續現行監管規定,要求理財產品所投資資管產品的發行機構、受託投資機構和投資顧問為持牌金融機構。同時,考慮當前和未來市場發展需要,規定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附屬機構依法依規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除外,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也可擔任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為未來市場發展預留空間。

九是加強信息披露,更好保護投資者利益。分別對公募理財產品、私募理財產品和銀行理財業務總體情況提出具體的信息披露要求。

十是實行產品集中登記,加強理財產品合規性管理。延續現行做法,理財產品銷售前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進行登記,銀行只能發行已在理財系統登記並獲得登記編碼的理財產品,切實防範“虛假理財”和“飛單”。

在過渡期安排方面,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並要求銀行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財業務整改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並經董事長籤批後,報監管部門認可。監管部門監督指導各行實施整改計劃,對於提前完成整改的銀行,給予適當監管激勵。過渡期結束後,對於因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產,經報監管部門同意,商業銀行可以採取適當安排,穩妥有序處理。

發佈實施《辦法》,既是落實“資管新規”的重要舉措,也有利於細化銀行理財監管要求,消除市場不確定性,穩定市場預期。推動銀行理財迴歸資管業務本源,引導理財資金以合法、規範形式投入多層次資本市場,優化金融體系結構;促進統一同類資管產品監管標準,更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逐步有序打破剛性兌付,有效防控金融風險。

《辦法》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主要需根據已發佈實施的“資管新規”進行調整轉型,有利於促進新舊規則有序銜接和銀行理財業務平穩過渡。

银行理财监管细则十二问

以下內容為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辦法》答記者問。

1

制定出臺《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2002年以來,我國商業銀行陸續開展了理財業務。銀行理財業務在豐富金融產品供給、滿足投資者資金配置需求、推動利率市場化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快速發展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業務運作不夠規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夠充分、尚未真正實現“賣者有責”基礎上的“買者自負”等。

對此,銀保監會一直高度重視銀行理財業務風險和監管,不斷完善銀行理財業務監管框架。近年來,發佈實施了一系列監管規定,2017年以同業、理財和表外業務等為重點,開展了“三三四十”專項治理和綜合治理,並指導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建立理財產品信息登記系統,初步實現了理財產品的全國集中統一登記和穿透式信息報送,也為投資者提供理財產品登記編碼的驗證查詢服務,防範“虛假理財”和“飛單”。2017年以來,隨著銀保監會持續加大監管力度,銀行理財業務已在按照監管導向有序調整,總體呈現出更穩健和可持續的發展態勢。2018年上半年,銀行理財業務總體運行平穩。2017年底,銀行非保本型理財產品餘額為22.17萬億元,2018年5月末餘額為22.28萬億元,6月末餘額為21萬億元,同業理財規模和佔比持續下降。理財資金主要投向債券、存款、貨幣市場工具等標準化資產,佔比約為70%;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佔比約為15%左右,總體保持穩定。

制定《辦法》是銀保監會推進理財業務制度建設的重要舉措之一。2017年以來,銀保監會與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推進統一資管產品標準規制工作,並同步研究制定《辦法》。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正式發佈實施。根據“資管新規”的總體要求,銀保監會對《辦法》做了進一步修改完善,擬作為配套細則發佈實施。發佈實施《辦法》,既是落實“資管新規”的重要舉措,也有利於細化銀行理財監管要求,消除市場不確定性,穩定市場預期,推動銀行理財業務規範轉型,實現可持續發展。

2

《辦法》制定的總體原則是什麼?

《辦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並延續銀行理財業務良好監管做法,充分借鑑國內外資管行業的監管制度;二是推動理財業務規範轉型,促進理財資金以合法、規範形式投入多層次資本市場,優化金融體系結構;三是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引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財產品,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四是促進銀行理財迴歸資管業務本源,打破剛性兌付。

《辦法》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主要需根據已發佈實施的“資管新規”進行規範轉型,有利於促進新舊規則有序銜接和銀行理財業務平穩過渡。

3

《辦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辦法》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定位於規範銀行非保本型理財產品。《辦法》所稱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投資者委託,按照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的投資策略、風險承擔和收益分配方式,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投資者支付收益、不保證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型理財產品。

《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理財業務,適用《辦法》規定;外國銀行分行開展理財業務,參照《辦法》執行。

4

《辦法》在加強投資者保護方面

主要有哪些規定?

銀保監會高度重視理財產品投資者保護工作,《辦法》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合規銷售、信息登記和信息披露等環節,進一步強化了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一是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1. 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公募理財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發行,風險外溢性強,在投資範圍、槓桿比例、流動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要求相對審慎;私募理財產品面向不超過200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較強,投資範圍等監管要求相對寬鬆。2. 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延續現行理財監管要求,規定銀行應對理財產品進行風險評級,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並根據風險匹配原則,向投資者銷售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3. 設定單隻理財產品銷售起點。將單隻公募理財產品銷售起點由目前的5萬元降至1萬元;單隻私募理財產品銷售起點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4. 個人首次購買需進行面籤。延續現行監管要求,個人首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在銀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和麵籤。

二是加強產品銷售的合規管理。1. 規範銷售渠道,實行專區銷售和雙錄。延續現行監管規定,要求銀行通過本行或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理財產品;通過營業場所銷售理財產品的,應實施專區銷售,對每筆理財產品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像。2. 加強銷售管理。銀行銷售理財產品還應執行《辦法》附件關於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管理、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銷售過程管理、銷售人員管理等方面的具體規定。

三是強化信息披露。在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的同時,提出了具體的理財業務信息披露要求:公募開放式理財產品應披露每個開放日的淨值,公募封閉式理財產品每週披露一次淨值,公募理財產品應按月向投資者提供賬單;私募理財產品每季度披露一次淨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銀行每半年向社會公眾披露本行理財業務總體情況。

四是防範“虛假理財”和“飛單”。延續現行做法,要求銀行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以下簡稱理財系統)對理財產品進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記。銀行只能發行已在理財系統進行登記並獲得登記編碼的理財產品。投資者可依據該登記編碼在中國理財網查詢產品信息,核對所購買產品是否為銀行發行的正規理財產品,有助於防範“虛假理財”和“飛單”,加強投資者保護。

5

《辦法》在推動理財業務規範運作、

實現淨值化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辦法》在推動理財業務規範運作、實現淨值化管理方面主要有以下規定:

一是確保理財產品獨立性。規範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的資金池理財業務;延續現行“三單”要求,每隻理財產品做到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和單獨核算。

二是強化管理人職責。要求銀行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職責,提高投資者自擔風險認知,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不得宣傳或承諾保本保收益。

三是實行淨值化管理。與“資管新規”一致,要求理財產品實行淨值化管理,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以市值計量所投資資產,允許符合條件的封閉式理財產品採用攤餘成本計量,通過淨值波動及時反映產品的收益和風險,讓投資者在清楚知曉風險的基礎上自擔風險。過渡期內,允許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暫參照貨幣市場基金估值核算規則,確認和計量理財產品的淨值。

6

《辦法》如何對銀行理財產品投資

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進行規範?

《辦法》對銀行理財產品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做出如下規定:一是期限匹配。按照“資管新規”相關要求,除另有規定外,理財資金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於封閉式理財產品的到期日或開放式理財產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應當為封閉式理財產品,且需要期限匹配。二是限額和集中度管理。延續現行監管規定,要求銀行理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餘額,不得超過理財產品淨資產的35%或銀行總資產的4%;投資單一機構及其關聯企業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餘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淨額的10%。三是認定標準。“資管新規”明確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具體認定規則,《辦法》將從其規定。

7

《辦法》在消除多層嵌套,

強化穿透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針對部分銀行通過購買資管產品,形成層層嵌套,難以及時、準確掌握底層資產情況等問題,《辦法》提出如下要求:一是準確界定法律關係,明確約定各參與主體的責任義務和風險分擔機制,避免法律糾紛。二是縮短融資鏈條,為防止資金空轉,延續理財產品不得投資本行或他行發行的理財產品規定;根據“資管新規”,要求理財產品所投資的資管產品不得再“嵌套投資”其他資管產品。三是強化穿透管理,要求銀行切實履行投資管理職責,不得簡單作為各類資管產品的資金募集通道;充分披露底層資產信息,做好理財系統信息登記工作。

此外,現行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制度規定公募理財產品只能投資貨幣型和債券型基金,《辦法》放開了相關限制,允許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投資各類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同時,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理財產品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層資產。

8

《辦法》在加強理財業務流動性風險

管控方面有哪些規定?

《辦法》從產品流動性管理、交易管理、壓力測試、開放式理財產品認購和贖回管理等多個方面提出加強銀行理財業務流動性風險管控的具體要求。一是流動性管理。要求銀行在理財產品設計階段審慎決定是否採取開放式運作,開放式理財產品應當具有足夠的高流動性資產,持有不低於理財產品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券,並與投資者贖回需求相匹配。二是交易管理。要求銀行加強理財產品開展同業融資的流動性、交易對手和操作風險管理,針對買入返售交易質押品採用科學合理估值方法,審慎確定質押品折扣係數等。三是壓力測試。要求銀行建立理財產品壓力測試製度,並對壓力情景、測試頻率、事後檢驗、應急計劃等提出具體要求。四是開放式產品認購和贖回管理。要求銀行在認購環節,合理控制投資者集中度,審慎確認大額認購申請;在贖回環節,合理設置各種贖回限制,作為壓力情景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輔助措施。

9

《辦法》對銀行理財投資合作機構

管理有哪些規定?

銀行理財投資合作機構是指理財產品所投資資管產品的發行機構、受託投資機構和投資顧問。《辦法》一是延續現行監管規定,要求理財產品所投資資管產品的發行機構、受託投資機構和投資顧問為持牌金融機構。同時,考慮當前和未來市場發展需要,規定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附屬機構依法依規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除外,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也可擔任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為未來市場發展預留空間。二是要求銀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的准入標準和程序、責任與義務、存續期管理、利益衝突防範機制、信息披露義務及退出機制。三是要求銀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實行名單制管理,切實履行投資管理職責,提高主動投資管理能力,不因委託其他機構投資而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責任

10

《辦法》關於過渡期有何安排?

《辦法》過渡期要求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過渡期自本辦法發佈實施後至2020年12月31日。在過渡期內,銀行新發行的理財產品應當符合《辦法》規定。同時,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未到期資產,但應控制存量理財產品的整體規模;過渡期結束後,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違反規定的理財產品。

在具體實施中,《辦法》要求銀行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財業務整改計劃,明確時間進度安排和內部職責分工,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並經董事長籤批後,報監管部門認可。監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各行實施整改計劃,對於提前完成整改的銀行,給予適當監管激勵。過渡期結束後,對於因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產,經報監管部門同意,商業銀行可以採取適當安排,穩妥有序處理。

此外,銀保監會已在與人民銀行、證監會等部門積極溝通協調,推動解決銀行理財產品在金融市場的開戶問題,促進同類資管產品公平競爭。

11

現有的保本理財產品和

結構性存款如何規範管理?

目前,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主要有保本型和非保本型理財產品兩大類。非保本型理財產品為真正意義上的資管產品;保本型理財產品按照是否掛鉤衍生產品,可以分為結構性理財產品和非結構性理財產品,應分別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管理。結構性存款在國際上普遍存在,在法律關係、業務實質、管理模式、會計處理、風險隔離等方面,與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代客理財”的資產管理屬性存在本質差異。

《辦法》規定保本型理財產品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規範管理。同時,在附則中承接並進一步明確現行監管制度中關於結構性存款的相關要求,包括:將結構性存款納入銀行表內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應納入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的繳納範圍,相關資產應按規定計提資本和撥備;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執行《辦法》及附件關於產品銷售的相關規定,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需具備相應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等。

12

關於銀行設立理財子公司的

相關工作有何考慮?

《辦法》按照“資管新規”關於公司治理和風險隔離的相關要求,規定商業銀行應當通過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暫不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總行應當設立理財業務專營部門,對理財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經營管理。目前,我會已經起草《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待《辦法》發佈後,將作為《辦法》配套制度適時發佈實施。

在“資管新規”、《辦法》和《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三者的關係和定位方面,《辦法》為“資管新規”的配套實施細則,並與“資管新規”監管要求保持一致,擬適用於銀行尚未通過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的情形,銀行開展理財業務需同時遵守“資管新規”和《辦法》。《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擬作為《辦法》的配套制度,其適用的監管規定與其他同類金融機構總體保持一致。銀行理財監管細則十二問

附文:

資管新規落地兩月後,

銀行理財市場發生了哪些改變?

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下稱“資管新規”)正式發佈實施。資管新規劍指資管業務中普遍存在的剛性兌付、多層嵌套等現象,對於銀行理財業務來說,躺著賺錢的時代已經遠去。

如今,資管新規落地雖然只有兩個多月,但銀行理財市場已經發生了諸多變化,既有短期陣痛、也有長期利好,我們來感受一下:

銀行理財產品發行規模萎縮

根據融360最新數據,2018年6月份,銀行理財產品共發行11319款,環比減少6.43%,同比減少22.39%。2018年上半年,共發行73424款銀行理財產品,同比微幅增加0.52%。

對於銀行理財產品發行規模萎縮的原因,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理事單位代表、浦發銀行副行長謝偉在由SFI主辦的第五屆金融科技外灘峰會上表示,資管新政出臺後,大家對政策理解準確、實行嚴格,按新規執行和操作,但在實際操作中,因為配套細則沒有出臺,執行這個政策以後,很多業務的發行,尤其業務的退出受到了極大的制約。因此新發生的業務量大幅度下降。“正如前兩天國內一家大型銀行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預判今年可能會減少5000億的餘額,這就代表了一種市場信號,確實變化很大。”

短期產品發行量佔比減少

銀行理財市場發生的另一個變化發生在短期產品。數據顯示,從期限看,銀行理財中短期產品發行量佔比減少,平均投資期限拉長。具體來看,6月份發行的理財產品中, 3個月以內(含3個月)理財產品發行量佔比為21.99%,環比下降2.45個百分點。

從數據對比來看,2018年6月較2018年1月,3個月以內理財產品發行量佔比下降了11.8個百分點。而3-6個月期限和6-12個月期限理財產品發行量佔比大幅增加,6月份較1月份分別增加了5.6個百分點和5個百分點。

謝偉認為原因在於,資管新政對期限錯配有嚴格的規定,相應地原來銀行最擅長管理的非標或準非標資產的期限受到了嚴格地限制,銀行不能像過去那樣發很短期限的產品——通過期限錯配實現套利的模式無法走下去了,現在更多是靠存量資產維繫。

淨值型產品發行量呈上升趨勢

資管新規也為銀行理財市場帶來積極變化,根據資管新規,金融機構對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實行淨值化管理,淨值生成應當符合公允價值原則,及時反映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在這個背景下,多家銀行理財產品開始向淨值型轉型。

據不完全統計,2018年上半年淨值型理財產品發行量整體呈上升趨勢,尤其在4月末資管新規發佈以後,5月份和6月份淨值型理財產品的發行量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6月份淨值型理財產品的發行量為171款,較1月份增長158%。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淨值型理財產品的總量依然偏少,6月份淨值型理財產品佔比僅為1.51%。

謝偉認為,雖然新政出臺過程各個商業體都有參與討論,在思想認識、技術和能力上,做好了相應的準備,但過渡期兩個多月,以銀行為例,資產管理部門可能做好了準備,但渠道和客戶部門可能沒有做好準備,或者說銀行總行做好了準備,分支機構還遠遠沒有做好準備,淨值型產品的發行規模、增長速度,遠遠沒有達到預期,比如我們希望通過發行長期限的產品,對應中長期限的資產,這個發行計劃在渠道中也沒有得到很好的認可。

儘管如此,打破“隱性擔保”和“剛性兌付”已經是業內共識。中國銀行業協會7月11日發佈的《中國銀行業發展報告(2018)》(以下簡稱《報告》)顯示,資管新規將引領銀行理財產品發展方向,推動理財產品向淨值管理轉型,將改變銀行理財產品的主流形態,也將糾正長期以來影子銀行信用風險定價體系的錯配問題,有助於推動銀行資產管理業務轉變為真正的資產管理。

銀行加快設立資管子公司

上述《報告》分析,資管新規將推動資產管理業務體制機制變革。銀行資產管理業務組織形式將呈現多元化發展態勢。在資管新規下,資管子公司可能成為獲批的方向,標誌著銀行業資產管理業務上升到一個新的臺階。

目前,商業銀行設立資管子公司的步伐正在加快。民生銀行近日宣佈,擬以現金方式出資50億元設立資產管理子公司。據統計,今年以來已有9家商業銀行宣佈擬設立資管子公司,其餘8家為招商銀行、華夏銀行、北京銀行、寧波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平安銀行和南京銀行,擬註冊資本金從10億元到80億元不等。

一直以來,銀行理財受制於體制,投資標的更多集中於固定收益類資產,如果涉及權益市場的投資,就需要藉助其他渠道進行。國泰君安分析師邱冠華認為,在不完全獨立的模式下,理財業務很容易受到干擾,比如將理財業務作為調節資產負債表和監管指標的工具等。這一方面造成監管數據失真,形成潛在風險;另一方面也不利於銀行理財業務的發展。

成立子公司後,銀行資管業務的邊界將得到拓寬,有助於銀行資管做大做強。在業內看來,銀行設立資管子公司後,將不再需要借道投資,這有助於降低理財業務的整體成本。隨著未來具體細則的出臺和後續產品的推出,或與目前藉助銀行渠道銷售的基金產品等形成競爭,理財市場格局也將重新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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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

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成立於2008年4月12日,是中國最具影響力的非官方、非營利性金融專業智庫平臺,專注於經濟金融領域的政策研究與交流。

CF40旗下有四十人和新金融兩大實體型智庫系列,分別包括四十人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四十人金融研究院和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北方新金融研究院、上海浦山新金融發展基金會、北京大學數字金融研究中心。此外,CF40與國家開發銀行、清華大學、絲路基金、中國開發性金融促進會共同發起成立了“絲路規劃研究中心”。

CF40每年召開雙週圓桌會議、金融四十人年會、國際學術交流研討會等百餘場閉門研討會,開展課題研究近30項,出版週報、月報、要報、《新金融評論》以及經濟、金融類專著共計100餘冊,受到決策層領導重視和經濟金融界人士高度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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