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被告48次,證監會在法庭上釋放了什麼信號

一年被告48次,證監會在法庭上釋放了什麼信號

法網觀察員|李瑞陽

欣泰電氣再次輸了,這是第二審,沒能打破證監會三年行政訴訟“零敗訴”的戰績。

2018年4月8日,北京市高級法院的終審判決公佈,欣泰電氣起訴證監會的請求被駁回,維持一審原判。作為第一家因欺詐IPO被強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欣泰電氣的故事或將就此落幕。

一年被告48次,證監會在法庭上釋放了什麼信號

證監會的LOGO由三個紅色三角構成一個“公”字,寓意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但網友則認為那是套中套、連環套,甚至跟“可回收垃圾”標誌相似。

自2015至2017年,證監會因行政處罰而招致的被告主體訴訟案件達122起,並呈上升趨勢。

在2017年的48件行政處罰訴訟案件中,有35件案件作出判決裁定,其中原告主動撤訴5件;一審敗訴的2件;法院駁回再審申請1件;剩餘案件都沒能改變證監會會行政處罰決定。

當年12月,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出現在北京市高院的“被告席”上,將“欺詐IPO退市第一股”連環訴訟推向高潮。這是首例欺詐發行退市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也是首例中央國家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

除此,證監會還引來了欣泰電氣的代理人東易律師事務所、保薦人和承銷商興業證券的訴訟。

強監管、嚴執法,直接效果是遏制金融亂象、打擊違法違規。面對越來越多“狀告證監會”的現實,證監會也放出話來:絕不因怕訴訟不敢處罰!

1.欣泰電氣連環訴訟案

被“國家隊”中央匯金青睞的欣泰電氣,曾輝煌一時。但2016年7月5日證監會的一紙 “欺詐發行,終止上市”行政處罰決定,終結了其好日子。

欣泰電氣不服處罰,在2017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同年5月4日,證監會一審勝訴。欣泰電氣不服,遂向北京市高級法院提出上訴。

這件案件中,有著部級身份、法學博士的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出現在二審法庭應訴,將這場已經攪動市場兩年多的連環訴訟案再次置於聚光燈下。

北京市高級法院新近作出終審判決,認為被訴處罰決定和複議決定合法有據,欣泰電氣訴訟請求被駁回,維持一審原判。

這場戰爭,欣泰電氣才經歷兩個回合,便倒在了血泊中。

同時,為欣泰電氣IPO提供法律服務的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證監會認為在法律過程中未勤勉盡責,處以270萬罰款,而東易律所同樣不服證監會這一處罰並起訴至法院。

2018年3月15日,北京市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現場雙方兩輪交鋒,主要圍繞的是律所的性質、“勤勉盡責”義務的判斷標準、是否盡到勤勉義務等問題。這又創造了一個首例:律所在IPO中勤勉義務認定標準的案件。

一審開庭,在當日下午5時許休庭,未當庭宣判。東易律所也恐難挽狂瀾,此前大家都為其捏了一把冷汗,關乎律師的責任和邊界,此案的最終判決更牽動著律師的心。

看似勝負未分,其實輸贏已定,但一方面礙於司法局與律協的懲戒;二則興業證券的天價索賠,擺在東易所眼前只能走上訴訟這條不歸路,與其坐以待斃,不如放手一搏。

因為一紙行政處罰而引發的連環訴訟案,不管是法律中的不法者,還是不法中的法律者,行將落幕,無論作為上市主體的欣泰電氣,還是代理法務的東易律所,以及保薦人和承銷商,即使多麼不服,都難逃失敗者的法律命運。

2.決不因怕訴訟而不敢處罰

實施已有兩年的新《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證監會由黃煒作為代理人出庭應訴,足以見證監會高度重視此案,也足以說明證監會對於欺詐發行的態度。“誰審理、誰應訴。因為案件類型特殊性,證監會機關沒有外聘過一名執業律師代理訴訟。”

庭審除了爭議對欣泰電氣的處罰是否合法外,法院也在關注證監會對欺詐發行的認定原則和執法邏輯。

黃煒在庭審總結陳詞時說,證監會尊重上訴人通過法律手段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立場和態度,同時重申了證監會的執法原則和執法立場。

他在法庭上表示:

一是不說假話、不做假賬、真實披露是發行人的絕對法律義務,也是發行人守信誠實的基礎誠信要求。

二是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發行人參與證券發行市場活動的底線要求。

三是捍衛證券市場的法律實施,是證監會的使命所在、職責所在。

證監會主席劉士餘表態稱,無論勝訴敗訴,都是證監會的寶貴財富,要求出庭人員耐心聽取當事人的訴求。副主席姜洋也曾多次重申,要堅決打消怕訴訟而不敢處罰的心理,執法要有“置之死地而後生”的勇氣和定力。

3.重組司法部,律師利益或被牽扯

2018年3月13日上午,十三屆全國兩會公佈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其中一條是:“重新組建司法部,不再保留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一年被告48次,證監會在法庭上釋放了什麼信號

新的司法部“吞併”國務院法制辦,一家正部級機構消失。法制辦系統是代表政府的對外應訴、對內監督複議的承辦部門,對社會並無執法權;而司法行政系統是對社會有執法權的部門。

兩者合併將會派生一些問題,來自川卓律師事務所律師冉彤提出兩點疑問:

一、當事人對司法行政系統的執法行為不服的,依法申請複議時只能由司法行政系統自己承辦複議,司法行政系統自己當了自己的裁決官,執行和複議職責合二為一,如何保障複議效果?

二、如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法制辦系統人員目前是要代表政府出庭應訴的,合併後司法行政系統人員將代表政府出庭應訴,恰恰司法行政系統又是管理律師的。當事人如果委託律師代理案件出庭,律師和自己的管理部門人員在法庭對抗會不會有顧慮,會不會影響當事人利益?

從第一點,欣泰電氣對審判不滿,提出上訴,只能由司法行政系統自己承辦複議,證監會當了裁決官,如何保證公正,當然這只是圍繞對訴訟過程公正性展開,並不是袒護欣泰電氣的原罪。

針對第二點,東易律所就是個例子,其選擇對抗證監會,代表政府出庭應訴的律師會不會因此出現顧慮。

不可否認,東易所的律師在工作中出現瑕疵,但要求律師以一般人的義務發現經有資質的會計師審計都未發現的財務數據錯誤,超出了其專業和能力範圍,如此辯論,所謂的“行業慣例”會不會因此而改寫。

同為律師,與自身利益的責任邊界作對抗,做與自身利益背道而馳的爭辯,著實為難。

華湘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馮向陽認為,“支持證監會依法依規對在資本市場中的違法行為進行嚴格處罰,贊同被處罰的單位與個人依法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合理合法的途徑表達訴求和維護權益,更贊同國家司法機關通過司法的手段,對證監會等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司法監督和司法審查。

若每個行政機關都像證監會一樣不懼行政訴訟,任何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敢於運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僅有利於減少和杜絕行政機關及行政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以權謀私,草率執法等違法或失職行為,而且有利於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識,有利於構建公平、正義的社會環境。”

“強監管的訊號,在去年八月份其實已經初露端倪。隨著監管的進一步收緊,對金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刑事處罰都會進一步加強,在這種情況下,更多的主體選擇通過訴訟爭取實現自己損失的最小化,對於證券、資管方面專業律師的需求更是會進一步加強。”國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力明舉例說,最高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第19條中,就明確宣告依法審理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違規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內幕交易等案件。

在其看來,如果要與“一行三會”的專業人員對簿公堂,必須是經歷過實戰訓練,瞭解監管精神和行業特點的律師,這也是從業者可以試圖去鑽研開拓的一個較為新興的領域。

欣泰電氣此舉不管出於何種目的,從證監會堅決追究責任的態度來看,此後資本市場的規則已在變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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