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昌平:我瞧不起百度,已經上訴並反訴

羅昌平:我瞧不起百度,已經上訴並反訴

百度訴羅昌平侵犯名譽權糾紛案,第一個回合結束,我輸了,輸得有點慘。

一審法院判決,要我賠償百度經濟損失12萬元,支付律師費、取證費6.18萬元,再加上2萬元案件受理費,共計20.18萬元。

這還不包括我花掉的律師費、取證費和差旅費。儘管這筆錢對我來說,是一個不小的負擔,但既能切身體驗中國的司法實踐,又能周知天下百度多麼無良,這是一種榮光。

從近來親朋及陌生朋友發來的問候,我覺得這筆錢花得不冤,畢竟20萬元的廣告費未必有這樣的效果。針對百度的種種劣跡,我會連續發起公益訴訟。

容我先大體回顧一下這場戰爭的起因——

百度與今日頭條作為競爭關係,交鋒已久。2018年1月29日,今日頭條宣佈,對百度不正當競爭行為提起訴訟。

資本一旦成勢,恆具擴張勢能,沾染權力的不良習性。我對權力與資本的懷疑與監督,一視同仁。

大概同期,社交平臺“脈脈”爆料,百度內部架構再次調整,成立了內容生態市場部,主要工作是整合公共關係、政府資源,打擊百度在信息流領域最大的競爭對手今日頭條,內部代號:“打頭辦(打擊今日頭條辦公室)”。

1月23日,我實名發佈一條微博,內容主要包括兩個部分,文字內容:“百度有一個‘打頭辦’,因為表現好,年終獎5個月獎金,厲害……”三張配圖,為聊天截圖。

羅昌平:我瞧不起百度,已經上訴並反訴

微博截圖

這23個字並無任何詆譭侮辱之意;三張截圖可以從其他網站找到,而且發佈於我的微博之前。如今,每個字價值超過1萬元。

2月5日,百度公開宣稱,已向海澱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我中止侵權、公開道歉並索賠500萬元。一同被起訴的,還有新浪微博的運營主體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此後,作為被告,我享受到一些“秦城遊客”才有的快審待遇——如果你不是律師,沒有當過原告,就無法體會在北京的法院需要多久才能走完一審流程。

3月21日證據交換,3月25日開庭,4月初給法院打電話補充提交新的證據時,法院方面表示判決書已經寫好了。經過律師抗議爭取,法院方面在4月27日組織了一次補充質證,5月14日判決書製成,數天後快遞到律師手裡。

百度在自己的主場鮮有敗訴紀錄,從諸多判例和這樣無微不至的司法過程,我對自己的劣勢心知膽明。

在這場勢力懸殊戰爭中,我的律師徐凱、王雙京盡心盡力,展現了很強的專業能力。但無力回力,一審不少事實的認定,令人匪夷所思,也遠超我們的想象。

“打頭辦”不是我捏造出來的

早在2017年1月20日,財經雜誌刊文《百度鉅變:陸齊來了,馬東敏也來了》稱,“百度高層對《財經》記者表態說,百度已直接對標今日頭條。一年內打趴他。”

此後,多家媒體或網絡平臺對此進行轉載、評價以及跟蹤報道。“打趴他”與“打頭辦”涵義接近並相關,並不具有貶損涵義。

2018年1月8日,自媒體“開柒”在包括百度百家在內的多家平臺發佈《百度最大的敵人,其實是滴滴》:“據說百度現在專門成立了一個打頭辦來針對今日頭條,那未來會不會也搞個打滴辦呢?哈哈”。該文傳播甚廣,百度旗下的91門戶也主動轉載。

1月10日,知名自媒體“青龍老賊”在多家平臺發佈《聽說百度有個“打頭辦”?》,對“打頭辦”的背景、百度和今日頭條之間的競爭關係做了詳細分析,獲得廣泛傳播。百度百家即是此文原發平臺。

直到本案庭審之時,上述文章仍然在百度百家、91門戶上存在,百度既未闢謠,也採取任何措施處理。

此後我在微博上陳述“打頭辦”及相關情況,有合理可信來源,並未虛構事實,且行文毫無誹謗、詆譭之意。

微博禁言期限覆蓋本案全程

一審法院認為:“該博文內容在本案證據交換期間仍然在網上傳播,羅昌平並未自行刪除該博文內容,而是由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進行刪除處理。”這屬於事實認定嚴重錯誤。

羅昌平微博賬戶自2018年2月27日晚間被禁,期限長達三個月。起訴之初,百度將我和微博運營主體微夢公司共同起訴至法院。

2018年3月21日證據交換之前,我已不具備微博操作條件,微夢公司在證據交換之前已經對此採取斷開鏈接措施。儘管我認為自己不構成侵權行為,但為免訴累,已當庭表示願意刪除微博,庭前也試圖採取刪除措施。

此次證據交換後,百度撤回對微夢公司的起訴。三方當庭就此做過確認,且記錄在案。而最終的判決,卻無視這些事實。

我的律師兩次當庭抗議的細節,應當一提:

一是3月21日第一次證據交換,法官提議當天接著開庭,因時間過於倉促,我方強力拒絕;

二是4月27日補充質證,百度一名管理者本來答應到庭作證,後來臨時變卦,法庭電話確認時將其口述的“百度沒有打頭辦”直接寫入庭審筆錄,徐凱律師抗議並拒絕簽字,僵持良久,刪除此話後才完成這一程序。

舉證任務過重

一審判決對於微博用戶課以過重的舉證義務,違反了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

一審判決認為:“羅昌平未向本院提交其所傳播事實的充分依據,其提交的所謂事實依據並非權威消息來源,至其發佈文章時並無相應證據證明其所述屬實,涉案文章的相關言論已構成虛假事實陳述”,“即使涉案博文的確是羅昌平轉載自他人的文章,也因其未披露轉載情況而視為放棄轉載人身份所應享有的相應注意義務的豁免權利。”這些認定違反了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

(一)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範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

(二)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

(三)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微博具有碎片化、短小化的特徵,與廣電報刊等公共媒體存在差異,因此其承擔和履行的注意義務應當有所區別和克減。對微博用戶課以過重的注意義務,輒以未寫明轉載視為放棄轉載者的豁免權利,不符合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一審法院認為,“即使公眾人物、公眾企業對公眾的言論具有較高的容忍義務,但主要是針對有相應事實根據的批評、質疑等的評論性言論,並非對具有誹謗意義的虛假事實傳播也具有容忍義務。”這一理解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精神。這一容忍義務恰恰在於,即便針對公眾人物、公眾企業的批評、質疑存在事實上的瑕疵,給公眾人物或者公眾企業造成了輕微的損害,基於保護言論自由的需要,相關公眾人物或公眾企業亦應當予以容忍。

同樣是海淀區法院,在2014年方舟子和崔永元名譽權糾紛案中,判決書寫道:

“由公共利益優先原則決定,公眾人物的人格利益在法律保護上應當適當克減。公眾人物對他人的批評和指責應有一定的寬容度量,以保證公民在涉及公共事務的辯論中享有充分的言論自由……公眾人物,享受了較多的公眾關注及相關便利,對來自他人的負面評價也應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對引用、轉發的他人微博……引用人、轉發人不明知也不應知其內容構成侵權的,其引用、轉發行為不構成侵權。”

這個變臉有點快。

賠償數額過高

一審法院做出12萬元損失的理由是,“涉案微博內容對百度網訊、百度在線造成負面評論,足以阻遏遵紀守法的利益相關第三人與其發生正當交易聯繫,從而會直接或間接影響兩公司的經濟收入。”

在法庭上,百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因此造成的財產損失。所謂“打頭辦”在網上的傳播,我只是轉載、引述,既不是原始發佈者,也未對百度做進一步惡意解讀,由此認定經濟損失12萬元人民幣,嚴重偏高,明顯失當。

判決書卻將百度描述得如此強大,一條不帶任何攻擊目的的微博,卻讓它損失12萬元,豈不自相矛盾?

另外,維權損失認定同樣存在錯誤。百度兩家公司在庭上僅僅提交一份公證書作為證據,卻對應六張公證費發票,金額共計11800元,這被法院全部認定為合理維權支出。百度未提交委託代理協議,一張來由不明的5萬元發票全部認定為維權支出,也是明顯不當。

上訴與反訴

然而,比我敗訴更壞的消息,是百度醫療競價排名的悄然迴歸。

回溯2011年,以韓寒為代表的50名作家集體維權,控告百度文庫侵權盜版,以賀衛方為代表的15名法律人發佈百度涉嫌侵犯著作權應追責的聲援書。

再往後,有許多經典案例。最近幾年,包括以魏則西為標誌的事件,均將這個利維坦的汙點不斷呈現。

我的作家朋友陳文伍,起訴百度侵害著作權案已到第五宗。他當過原告又當過被告,在海淀區法院看到“百度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紙質宣傳手冊,一時懵了。

陳文伍說,這感覺就好比是在百度自己開的法院裡,跟它打官司。

羅昌平:我瞧不起百度,已經上訴並反訴

百度自稱這是人民調解事業發展的里程碑,也是百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創新性嘗試。對於我跟百度的這起糾紛,沒有看到百度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蹤影,我也不知道它曾在什麼場合出現。

關於本案,我已委託我的律師徐凱提起上訴。無論結果如何,我不會放棄公共表達的權利,我們一如既往監督權力與資本,否則就真的活成“木頭人”了。

同時,我計劃對百度發起多宗反訴,目前已完成取證,選擇的法院當然不再是百度的主場了。

這是一場持久戰,我會奉陪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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