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擬立法限制個人募捐?不妨留些餘地

地方政府在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時,不妨多一些寬容,多一些溫度,多一些餘地。這是政策的善意所在,也是世道人心所向。

北京擬立法限制個人募捐?不妨留些餘地

《北京市促進慈善事業若干規定》修改稿日前開始徵集市民意見。其中,修改稿首次就“個人求助”制訂相關內容,市民個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等平臺發佈求助信息的,信息發佈個人對求助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修改稿同時明確,平臺可有序引導個人與慈善組織合作,但是個人不得以個人求助的名義變相開展公開募捐。

《北京市促進慈善事業若干規定》施行於2014年1月1日,儘管在實施僅兩年半後即啟動修訂,但政策法規修訂貴在適時。一者,《中國慈善法》已於2016年9月1日正式頒佈,地方法規當然應該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再者,近年來慈善公益領域發生了許多變化,亟待政策法規迅速跟進。以互聯網募捐為例,北京地方法規之前沒有相關規定,此番修訂,必然會涉及到此。

不過,這一次北京市修訂《北京市促進慈善事業若干規定》之所以引發廣泛關注,並非因為修訂太過頻密,而更多是因為其在涉及“個人求助”“個人募捐”的問題上,做出的一些禁止性規定,再度觸動了公眾敏感的神經。

人們看到,修改稿依然延續《慈善法》的立法精神,對“個人求助”開了口子,規定市民個人可以通過各種平臺發佈求助信息,並釐清了求助人及平臺的責任,即個人對信息真實性負責,平臺要進行必要審核與風險提示。這一規定,與《慈善法》對個人求助的開放式規定一脈相承,均給個人求助留下了空間。至少就此而言,慈善並不禁止個人求助,體現了人性化的立法思維,值得充分肯定。

只是,稍有不同的是,修改稿也規定,“平臺可有序引導個人與慈善組織合作,個人不得以個人求助的名義變相開展公開募捐”。這也意味著,此前為個人求助開的“口子”,到了這裡,仍將被引流到慈善組織,對於個人而言,最終的結果很可能是“不得募捐”。

這樣的擔心並不是多餘的。首先,明確平臺有責任引流個人與慈善組織合作,等於堵住了個人通過平臺求助的渠道。很簡單,沒有一個平臺敢“自行理解”政府規章的規定,儘管只是寫了一個“可”,到了實施層面,恐怕就會變成“必須”。這一規定,也必然會對已有的被准許“個人求助”的內容形成擠壓,並導致其名存實亡。

其次,個人不得以個人求助的名義“變相”開展公開募捐,這也會產生一個如何理解、如何解釋“變相”的問題。儘管這一條款的初衷,或許是為了堵住那種濫用愛心的做法,但法律法規規範的應該是常態化的高頻率事件,而非小概率事件。當下社會,不排除會有一些詐捐行為,但客觀而言,相較於巨量的個人求助事件,詐捐還遠沒到成為一個普遍現象。如果因為封堵詐捐而堵死了民眾個體求助的道路,並不可取。

從概念看,“個人求助”與“個人募捐”的邊界是清晰的。個人求助意在“利己”,是以自己的名義向社會求助;個人募捐則是意在“利他”,是為救助他人而從事的慈善活動。但在現實中,確實存在一些模糊之處,比如朋友圈的轉發、眾籌等等,均因為參與主體眾多,而使得“利己”與“利他”的邊界變得模糊。而隨著捐助鏈條的延長線越來越長,“求助者”可能會發生變化。

此外,使用“不得”等禁止性表述方式,恐怕也會傳導給社會一個錯誤信號,那就是個人求助將被禁。這顯然與這一規定的立法初衷是相違背的。

我們這個社會,儘管看上去愛心氾濫,但在很多角落、在城市的暗夜裡,仍有很多無助的個體在哀哀哭泣。既然政府的保障救助體系還不能完全把這部分貧弱者管起來,則社會民眾之間的相濡以沫,往往就成為希望所在。也因此,地方政府在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時,不妨多一些寬容,多一些溫度,多一些餘地。這是政策的善意所在,也是世道人心所向。一竿子都堵死,固然簡單,但卻可能會灼傷社會的集體,到頭來仍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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