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之子2》被訴侵權,「李志打官司」上演「一齣好戲」?

繼《跨界歌王3》之後,《明日之子2》也一頭栽進了翻唱侵權的坑裡。

3日早上6時,獨立音樂人李志發表一篇標題為“關於《明日之子》”的文章,指出《明日之子2》首期節目演唱其未經授權的音樂作品《天空之城》,在節目播出之後才有相關人員來聯繫相關事宜。

《明日之子2》被訴侵權,“李志打官司”上演“一出好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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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與之前毛不易在鄭州演唱會演唱其《關於鄭州的記憶》兩件事疊加相關,李志提出了以下三點要求進行維權:

1.賠償300萬。100萬是《明日之子》第二季的侵權費用,100萬是年初毛不易老師的演出侵權費,100萬給其他被侵權的音樂人。

2.法庭見。

3.不接受其他建議。

《明日之子2》被訴侵權,“李志打官司”上演“一出好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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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歌手翻唱涉嫌侵權而登上微博熱搜,《明日之子2》並不是頭一個。雖然2018年時間才過半,音樂人維權事件出現一波又一波。

從年初毛不易鄭州演唱會演唱《關於鄭州的記憶》,到林海公開稱海底撈在合同到期之後,未經自己許可,繼續在店內播放《琵琶語》,從《跨界歌王3》連續被高曉松、劉昊霖等原創者曝光未經授權演唱曲目,再到如今《明日之子2》同樣涉及翻唱侵權而被著作權人任性“手撕”……

音樂維權年年有,似乎今年特別多。這一件件侵權事件也引發了大眾對音樂著作權的關注。接下來,筆者就根據這幾起侵權事件進行分析。

如今,微博成了公眾人物的主戰場,近期幾起維權事件的曝光都源於微博,但效果不盡其然。就拿《跨界歌王3》的翻唱侵權事件來說,高曉松在發表微博之後,節目組及高層迅速從各個層面上作出回應、致歉、化解危機,而吳秀波演繹劉昊霖的《兒時》同樣侵權,早前在未得到授權之時在QQ音樂是要求付費播放的,而如今顯示因未獲得版權不能播放。

《明日之子2》被訴侵權,“李志打官司”上演“一出好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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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難看出,高曉松、劉昊霖、李志維權的起因如出一轍,均是因節目方在未獲得歌曲授權的情況下,節目中的選手翻唱了歌曲並播出。同時,高曉松特別提出了節目歌曲信息上缺失了詞、曲作者署名。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改編人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因此,改編者在合法改編作品時,應標明原作者的身份。

相對而言,由《跨界歌王3》衍生的兩起歌手維權事件,均是音樂人與節目組之間的“糾紛”。而李志此番維權,牽涉到了部分“歷史淵源”,兩篇博文發表之後,在網絡輿論的發酵之下,#李志向毛不易索賠#的話題便一直在熱搜榜上。

《明日之子2》被訴侵權,“李志打官司”上演“一出好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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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毛不易所屬經紀公司、《明日之子2》節目製作方哇唧唧哇也發表聲明,長篇大論下來,更多的是意圖讓毛不易與該事件撇開關係。其實,在年初在鄭州演唱會演唱《關於鄭州的記憶》被告知侵權之後,毛不易已在微博上公開道歉並表示願意妥善處理,最終達成和解。本是一樁塵封的歷史事件,因此番其師弟未授權翻唱再被聯繫到一起。

從法律層面來講,在商業演出中改編翻唱是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翻唱的本人並無責任,無論是之前的演唱會毛不易翻唱《關於鄭州的記憶》還是此番的《明日之子2》的邱虹凱翻唱《天空之城》,從法律上來講,他們沒有義務去處理授權,處理版權問題的責任方在於演出主辦方或節目製作公司。

《明日之子2》被訴侵權,“李志打官司”上演“一出好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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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儘管如此,由於明星的知名度往往侵權事件發生後,首先躺槍的就是翻唱歌手本人,公眾形象多少會有所影響,這也啟示著歌手在翻唱歌曲之時,也得在版權上留心,保護自身羽毛。

同時,李志團隊對此熱門話題也表明態度,“李志向毛不易索賠”的說法是完全錯誤的。”截至發稿前,李志再次髮長文總結前因後果,向《明日之子2》出品方騰訊視頻和哇唧唧哇“討說法”。至於事態會向何種方向發展,還待觀望。

固然有法可依,音樂人名氣大小或成維權成功關鍵?

相對前幾起翻唱維權事件,林海向海底撈播放其作品作為背景音樂進行維權是近年少有的維權案例。一般而言,在不以音樂為主題的活動中,為了某種需要而播放的音樂作品,需要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並且支付報酬,這是由經營場所播放背景音樂的行為性質決定的。

這一維權事件當然也是有法可依。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第十條,賦予了音樂作品著作權人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而表演的方式包括現場表演和機械錶演。其中,機械錶演權是指以物質載體的形式再現表演。故而海底撈播放背景音樂是屬於行使了著作權人的機械錶演權,需要得到著作權人的相關授權。

最終幾經周折,海底撈方面發佈聲明,致歉並停止在門店播放《琵琶語》作為背景音樂,並表示願意配合合作處理相關問題。

《明日之子2》被訴侵權,“李志打官司”上演“一出好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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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為此事就此塵埃落定,但近日林海置頂的微博表示已退出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將堅持依法合規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維權,不計代價的起訴,如有進展會第一時間告知,由此看來,這一侵權事件尚未結束,而其中具體明細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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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其博文中所提及的“退出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一般來說,如果歌曲著作權人是音樂著作權協會會員,演出商或節目組獲得授權並非難事,直接向協會走流程付款獲得相關授權即可。同時,根據相關條例規定,音著協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任何主體就其管理作品提出的合法使用的申請。因此,即使音著協會員(著作權人)要求音著協不得對某申請者進行授權,音著協也必須對該申請者進行授權。

儘管有音著協在其中作為媒介管理,但侵權事件屢爆不止,這與侵權的成本低、作品獲取容易、維權週期長、成本高等因素有關。而此次林海退出音著協,可以獲得對以後創作產生的歌曲享有壟斷性的使用權,今後任何有關版權授權的相關事宜,都可以與其經紀人直接聯繫,無須音著協代替行使權利。

其實在維權過程有一插曲,據網友爆料,在海底撈吃飯時與店長聊及林海控訴侵權一事,該店店長只向該網友問了林海微博粉絲數量,在得知林海僅有10萬粉絲之後,沒有繼續回應。這是否這也意味著在既定事實面前,音樂人名氣的高低也成為了最終決定維權效率高低的關鍵?

在這樣的現實情境下,很多獨立音樂人大都放棄維權,或者以另一種樂觀的思維來面對。比如在《嚮往的生活2》中,其中一期節目當中的BGM使用了花粥的《一腔詩意餵了狗》,有粉絲在其微博下留言勸其爭取版權之時,而花粥本人表示“沒事沒事,上電視是好事,用一下沒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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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心而論,音樂市場發展已不如90年代的盛況,在娛樂圈一心專注的音樂人少之又少,且大都是獨立音樂人更是值得尊重。音樂類綜藝節目往往喜歡在大眾面前宣揚對音樂的敬意和初心,希望能以同樣的誠意來尊重音樂創作者的著作權益,切莫在觀眾面前直抒情懷、包裝深度之時,卻因歌曲侵權事宜失了體面,近來幾起音樂維權事件多少能給節目組和商家一些啟示和警示。畢竟因小失大,得不償失,這終究不算是一門好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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