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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糾紛中,大部分當事人都會面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一旦雙方協議無果,只能起訴至法院,由法院根據《婚姻法》等進行判決。
經常關注小律的肯定都知道,法院在處理離婚財產糾紛時,對於共同財產的判決,一般都是以平均分割為原則。但在這四種情況下,在處理共同財產時會有很大不同,可能判決一方少分甚至不分。
1、一方有家暴行為的
家庭暴力,是一個影響家庭成員身心健康正常發展的暴力行為,不僅會承擔民事責任,嚴重的,會構成犯罪。我們知道,家庭暴力是離婚的法定理由,也是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依據。
2、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的行為。針對重婚引起的離婚,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重婚對夫妻感情的傷害是無法彌補的,遠遠大於過錯方採取隱秘的方式,給無過錯方造成的精神損害是巨大的。因此,針對重婚造成離婚的,離婚損害賠償多為精神損害賠償。在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上,每個地區沒有規定明確的數額,過錯方的經濟能力是參考的重要標準。【點擊文末藍色字體 “瞭解更多”,就可以諮詢專業律師哦】
3、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所謂隱藏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將財產藏匿起來,不讓他人發現,使另一方無法獲知財產的所在從而無法控制。無論是夫妻共有的房屋,還是存款、股票、公司股權、有價證券,或者是古董等貴重物品,都有可能被隱藏。這種行為嚴重影響了家庭和諧,離婚時一方當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
4、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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