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況應認定融資租賃公司存在重大過失,不能善意取得租賃物!

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倪志剛律師團隊現有執業律師數十名,他們均來自於國內外知名法律院校,具備精湛的法律業務能力,確保為客戶提供專業、高效、優質的法律服務。本團隊深度耕耘的業務領域包括不良資產處置與清收、破產重整與清算、金融訴訟、房地產糾紛、公司糾紛及其他各類債權債務糾紛訴訟等,尤其擅長重大疑難案件的訴訟和執行。

關注美貓律法,分享本文章,點贊10人以上,即可獲取價值500元的線下面對面免費法律服務諮詢一次~~~!!!趕快私信小編吧!!!

下列情況應認定融資租賃公司存在重大過失,不能善意取得租賃物!

融資租賃系列(四)

一、美貓律法提示

融資租賃公司受讓租賃物時僅核驗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租賃物的佔有、未核實租賃物買賣合同相關約定及查驗付款憑證,應當認定存在重大過失,不能善意取得租賃物

融資租賃公司未核實租賃物買賣合同相關約定(如所有權保留條款)及查驗付款憑證,僅依據承租人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及佔有貨物的事實,不能確認承租人已取得案涉貨物的所有權。

金融租賃公司僅核驗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案涉設備的佔有情況的做法,未達到《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32條:“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第34條“售後回租業務的標的物必須由承租人真實擁有並有權處分。金融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任何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其所有權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後回租業務的標的物。”規定的關於售後回租標的物的權屬必須真實且應排除任何所有權瑕疵的行業基本要求。

售後回租業務中,審查承租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付款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登記權證、產權轉移憑證、租賃物的佔有情況等是融資租賃公司應盡的基本注意義務。

增值稅專用發票本身既不是付款憑證,也不具有物權憑證的證明作用

動產善意取得必須保證“貨物流、資金流、票據流”三流一致。

二、案例簡介

(一)日發公司與華融金融租賃公司、天梭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一審

法院:浙江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5)金婺撤初字第1號

日發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華融金融租賃公司不構成善意取得,噴氣織機的所有權屬於其所有。

2013年8月23日,華融金融租賃公司向原審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認為根據《產品買賣合同》的約定,天梭公司付清貨款前,日發公司保留案涉設備的所有權。

2012年5月29日天梭公司與華融金融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未取得案涉設備的所有權,但當時案涉設備由天梭公司佔有,華融金融租賃公司也審查了天梭公司購入案涉設備的發票,華融金融租賃公司有理由相信天梭公司對案涉設備有處分權。華融金融租賃公司與天梭公司約定的轉讓價格合理。依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華融金融租賃公司受讓案涉設備後將設備出租給天梭公司使用,2012年7月20日華融金融租賃公司支付轉讓款時以佔有改定的方式善意取得案涉設備的所有權。物權具有排他性,華融金融租賃公司善意取得案涉設備的所有權時,日發公司對案涉設備的所有權消滅。

(二)日發公司與華融金融租賃公司、天梭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二審

法院: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6)浙07民終5303號

上訴人日發公司為與被上訴人華融金融租賃公司、原審被告天梭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一案,不服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2015)金婺撤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向金華中院提出上訴。

金華中院於2016年11月15日立案。

日發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其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在售後回租的融資租賃交易中,由融資租賃公核實租賃資產是否確為承租人所有是該行業的交易慣例,本案華融金融租賃公司在案涉融資租賃交易中存在重大過失,未按照上述行業慣例,通過查看初始購買合同等方式對其已保留案涉設備所有權的事實作盡職調查。綜上,不能認定案涉設備由華融金融租賃公司善意取得。

金華中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華融金融租賃公司受讓案涉動產時是否具有重大過失,是否符合所有權善意取得的法定要件。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法定證明,是記載商品銷售額和增值稅額的財務收支憑證,其本身既不是付款憑證,也不具有物權憑證的證明作用。在日常商品交易中,買賣合同約定分期付款及所有權保留事項被交易雙方廣泛採用,交易雙方還常常採取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付款的方式結算貨款,出賣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並不以收取合同價款為前提。故本案中在未核實買賣合同相關約定及查驗付款憑證的情況下,僅依據天梭公司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及佔有貨物的事實,無法確認其已取得案涉貨物的物權。華融金融租賃公司作為商事主體及專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其從業人員理應知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法律性質和作用,其對於商事交易活動中合同標的物權屬真實性的辨識能力亦高於一般民事主體。其次,目前金融租賃公司受理的售後回租業務融資金額普遍較大,為避免合同標的物可能存在的所有權瑕疵風險,客觀上也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在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時必須進行審慎的盡職調查。對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售後回租業務的標的物必須由承租人真實擁有並有權處分。金融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任何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其所有權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後回租業務的標的物”。與一般民事活動中民事主體對交易安全的注意義務比較,該規定設定的金融租賃公司對交易安全的注意義務的程度明顯更高,要求更嚴格。本案華融金融租賃公司僅核驗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案涉設備的佔有情況的做法,顯然未達到上述管理辦法規定的關於售後回租標的物的權屬必須真實且應排除任何所有權瑕疵的行業基本要求。

再次,要求客戶在申請時提供既有的採購合同、付款憑證,並由融資租賃企業進行必要的形式審查,並不會增加融資租賃交易雙方的交易成本,但缺失該審查環節,卻會導致交易成本的不可控和交易風險的顯著放大。故從交易成本、交易風險形成原因及風險控制的難易程度諸方面分析,售後回租業務中要求承租人出示標的物採購合同、付款憑證,也應當成為融資租賃企業應盡的基本注意義務。根據商務部制定並適用於內資融資租賃企業的《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融資租賃企業在簽訂售後回租協議前,應當審查租賃物發票、採購合同、登記權證、付款憑證、產權轉移憑證等證明材料,以確認標的物權屬關係”的規定,結合華融金融租賃公司電子郵件內容、有關申請售後回租融資租賃所需資料的網頁搜索結果,可以得出將採購合同、付款憑證納入售後回租標的物權屬真實性審查範圍的做法,系在融資租賃行業內形成的已被普遍認知和共同遵守的行業慣例。本案無證據證明華融金融租賃公司在辦理售後回租業務時曾通過要求天梭公司出示買賣合同、付款憑證或向日發公司發函核查等方式以核實案涉織機是否屬於天梭公司所有。綜上,鑑於本案華融金融租賃公司對售後回租標的物的權屬瑕疵未盡基本的注意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第一款“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的規定及第十七條“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交易的對象、場所或時機等不符合交易習慣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的規定,應認定其受讓案涉動產時具有重大過失。

判決:華融金融租賃公司不構成善意取得。


作者@ 陳功 律師

感謝關注公眾號:美貓律法!我們將通過該公眾號與您分享更多法律實務文章。您有任何相關法律問題都可以私信小編~【電話:021-61040057,郵箱:[email protected]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