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與經濟賠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經濟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在勞動糾紛當中,出現的頻率是比較高的。雖然兩者在勞動糾紛當中都是要賠償一定的金額給員工的,但是在責任認定方面卻是有很大的區別,因為經濟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區別還是有不少的,這也是員工維護自身權益的一種手段。

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向勞動者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補償的情形、補償的具體標準都有法律明確的規定。同時,經濟補償金通常只適用於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沒有規定員工向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與經濟賠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按發生原因劃分,經濟補償金的類型支付可分為以下七種:

單位解約型經濟補償金: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41條的法定情況下,用人單位根據用工自主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員工解約型經濟補償金:因用人單位的法定過錯,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仍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38條、46條;

協商解約型經濟補償金:即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單位仍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46條;

勞動合同終止型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44條、46條;

額外補償型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髮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競業限制型經濟補償金: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情形;

剋扣拖欠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而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法定賠償金的適用情形無需雙方事先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與經濟賠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通過上述文章的詳細述說,大家都瞭解了什麼是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那麼,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可以一起使用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經濟補償金是指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者的勞動合同時,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以貨幣方式給予勞動者的補償。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懲罰性和補償措施,其功能不僅在於彌補勞動者的損失和保護勞動者,而且是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懲罰。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從二者的性質和適用情形來看,賠償金適用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經濟補償金適用於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二者不能同時適用,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之間應是一種替代關係,而不重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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