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新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291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田永臣、司秀琴在判決生效後規定期限內拆除建造在原告柴永擁有使用權的位於新鄭市龍湖鎮袁張公路南側龍湖鎮永發木器廠的面積為1596.21平方米的土地上的建築物,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原告向新鄭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新鄭市人民法院依法送達執行通知書後,被告田永臣、司秀琴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全部未履行。
執行案號:(2015)新執字第894號
失信被執行人照片:
失信被執行人:司秀琴
性別:女
年齡:55
住址:河南省新鄭市龍湖鎮小司136號
身份證號:410123********2528
立案時間:2015-07-08
執行法院:新鄭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新鄭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被告田永臣、司秀琴在規定期限內拆除建造在原告柴永擁有使用權的位於新鄭市龍湖鎮袁張公路南側龍湖鎮永發木器廠的面積為1596.21平方米的土地上的建築物。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被告司秀琴拒不履行
法官聯繫電話:1780383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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