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愷 福建念斌案與100多年前楊乃武案的比較研究——從來無毒物

立法史

2014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歷時七年的念斌投毒案終獲平反。

一百多年前,曾經轟動中國的一起投毒大案也落下帷幕。

清光緒三年(公元1877年),大清刑部七位堂官給光緒皇帝上了一份奏摺,詳細地稟告了楊乃武案的前因後果及擬議的處理意見。

幾天之後,垂簾聽政的兩宮皇太后降下上諭,基本批准了刑部的處理意見:楊乃武與小白菜(葛畢氏)獲得平反,近百名失職的官員被查處。

近日,小編對福建高院的“判決書”和當年刑部的“奏摺”作了對比。

當年刑部的“奏摺”實際上就是審理報告,只不過報告的對象是皇帝,不是審委會。

周愷 福建念斌案與100多年前楊乃武案的比較研究——從來無毒物

念斌被控“因仇投毒”,楊乃武被控“因情投毒”。然而細讀兩案的文書後,令人大為驚訝!甚至其中的有些細節竟然相似得可怕!

先介紹一下楊乃武與小白菜的案情。此案雖然盡人皆知,名滿天下,但真正的案情卻又被各種戲說所掩埋。而這份官方的審理報告還是十分可信的。

小白菜孃家姓畢。丈夫是豆腐店的夥計葛品連。所以她正式的名字叫葛畢氏。

夫婦婚後無房,租房居住。房東正是舉人楊乃武。

由於葛品連經常夜宿店中。所以租房中往往只有房東楊乃武和租客小白菜。加之兩人日常不太避嫌,所以關於二人的風言風語就“閭巷遍傳”了。

過了不長時間,葛品連突發急症,只兩天就死了。所以,他的家人對死因十分懷疑。聯想起原來的風言風語,就向縣衙報了案,要求驗屍。

仵作查驗馬虎,誤將正常死亡驗為砒霜致死。而縣令劉錫彤受風言風語的影響,先入為主,將小白菜嚴刑拷問。小白菜熬刑不過,只好說楊乃武是姦夫,給了她毒藥。

其實,楊乃武那天正在別處,根本沒有作案時間。但縣令已認定他是兇手。同樣是嚴刑逼供,於是,楊乃武也就同樣“供認不諱”了。

案件經過府、省複查,都無異議。報到刑部。楊乃武翻供,他的家人又去告京狀。案件發回重查。甚至皇帝兩次派專員調查,都認定此案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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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得楊乃武的家鄉浙江的十八位京官聯合上奏,請求複查此案,刑部才親自複查。發現諸多疑點。

首先從是否中毒查起。沒想到,一查葛品連竟然是正常病死,並非中毒。於是全案翻覆。

比較兩篇文書,發現居然有不少巧合:

一、念案文書是”兩邊說”,而楊案文書是”自己說”

讀楊乃武案的奏摺,可以感覺到刑部的氣定神閒、侃侃而談。敘述自己的觀點時,底氣十足,將事情的前因後果一點點地道來,不時還夾雜一些評論和導引。此外,對錯誤的斥責也不時出現。

讀念案的判決書,會感覺到法院是儘量讓訴訟雙方說。它會小心翼翼地儘量多引述公訴人(包括警察)和辯護人兩邊的觀點。不得不表態了,才自己插上兩句話。所下的結論也多是不能認定、存疑之類的話。無論是中毒情況、毒物來源,還是投毒過程,念案判決書都是先說檢方怎樣說,再說辯方的意見。用得最主要的說法就是不能認定。

楊案文書讀起來十分輕鬆,像是一個底氣十足的老吏給你講述案件的來龍去脈。

刑部是大清的最高司法機關,當時鐵證在手,自然可以指點江山;

福建高院不要說僅是個地方法院,就是在福建省內的司法系統也是“小媳婦”而已。所以念案文書的躲躲閃閃也就不難理解了。

周愷 福建念斌案與100多年前楊乃武案的比較研究——從來無毒物

再者,楊案文書的讀者是皇帝和太后,他們看不懂是要發雷霆之怒的;而念案文書的讀者是普通民眾,寫的玄虛一些,則可達到“法不可知,則無人挑錯兒”的效果。

最後,這也同今天的寫作習慣有關係,大家覺得判決書就該這樣寫。

說一個最有趣的地方。念案文書“關於被害人中毒一節”有“本院認為,檢辯雙方出示的上述證據能夠證實,被害人俞乙、俞丙系中毒死亡。”

但後面實在看不出哪裡能夠證明存在毒物?一、尿液無毒,二、心血與嘔吐物無毒,三、檢驗過程不規範,存疑,四、結論存疑,五、共同進餐的其他人是否中毒存疑。

這麼多疑點,可以說“從來無毒物”!怎麼就說能夠證實系“中毒死亡”呢?投毒案連是否有毒物存在的結論都要照顧情緒,也難怪福建高院不能氣定神閒了。

二、檢驗的失誤如出一轍

這兩個案件能夠翻案,全因毒物檢驗出現了失誤。相隔一百三十多年之後,失誤的原因竟也如此相似:都是因為檢驗工具受到了汙染。

楊乃武案中,檢驗時屍體已經有些發黑,因口鼻內有血水流入眼耳,誤認作七竅流血。又因為十指十趾甲灰黯色,故誤認作中毒狀的青黑色。這都不要緊。最緊要的是用銀針探入咽喉檢驗時,銀針呈青黑色。按說,只有中毒銀針才變黑。但因屍身本身已經發黑,有可能是探入時,皮膚表面的青黑汙染了銀針。按照規定,應當用皂角水擦試銀針再試。如果還是黑色則中毒無疑。但仵作並沒有這樣做,當時受一些環境因素干擾,沒有用皂角水擦拭銀針再試就直接就認定了中毒。等到刑部開棺驗屍時,葛品連遺骨通體白色,並無中毒跡象,證明當初檢驗確實有誤。

周愷 福建念斌案與100多年前楊乃武案的比較研究——從來無毒物

而念案中最失誤的就是沒有做空白對照檢驗。尿液、心血、嘔吐物、塑料盆、鋁壺水、高壓鍋、鐵鍋都沒有做。何為空白對照檢驗呢?檢驗毒物的儀器可能反覆使用,上一次檢驗的毒物還存留在儀器中,汙染了這次的檢材,造成檢驗結果的不正確。此時就應該清洗儀器,直至空白對照檢驗為無毒才能開始這次檢驗。這與楊案中用皂角水擦拭銀針是一個道理。都是為了防止檢驗工具被汙染造成錯檢。沒想到這兩個冤案形成的技術原因竟是一樣的!

三、毒從何來?楊案可提供多少想象空間!

有毒物就要解決毒從何來的問題。

念案說念斌的鼠藥是從平潭縣醫院前一個叫楊某炎的擺地攤的人那裡買來的。但這個楊某炎與念斌相互不能辨認,而且買藥的時間、包裝等情節都對不上。那麼,這個證人楊某炎是怎麼來的呢?無從知曉。

楊案中同樣有一個購買毒藥的情節。楊乃武被追問砒霜的來源,受不了酷刑,回憶起路上經過一家愛仁堂藥鋪,店主好像叫錢寶生,就胡亂招供是從那裡買了紅砒四十文。等到店主到案,說自己名叫錢坦,不叫錢寶生,也沒賣給楊乃武砒霜。

縣令開導他,讓他承認,說不會拖累他。而錢坦的弟弟錢塏聽說哥哥犯事,趕緊託了一個叫陳竹山的人去縣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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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也湊巧,陳竹山進縣衙時縣令正在訊問錢坦。陳竹山是縣衙的常客,就找衙役要來了楊乃武的案卷查看。等錢坦退下來時,就告訴他楊乃武供述買藥說是毒老鼠,並非毒人,與他無關。叫他放心應承下來,沒事。錢坦就依從寫了供狀,做了證。

於是,一個楊乃武從路上信口胡說來的藥店老闆就成了關鍵證人。

有趣的是,念案判決書“毒物來源部分的證據”中,出示證人吳某英證言,證實約2006年7月1日下午,念斌到過“吳老師店”批發香菸。而那個楊某炎就在附近賣鼠藥。是不是念斌批發香菸時看到過這個賣鼠藥的小販?重演了歷史?!

四、有無成因分析

楊乃武與小白菜一案,頭緒眾多,情節複雜。刑部的奏摺將這一大案、要案的來龍去脈說的清清楚楚,所涉及的環節基本上都解釋清楚了。可以說是“歷歷如繪”。

特別是對這一冤案的成因進行了詳細的調查和分析。“此沈喻氏懷疑控驗,沈詳誤報服毒,陳魯、劉錫彤等刑求勒供草率定案,以及陳湖、章浚勸囑錢寶生出結,委員訪查不確之原由也。”

對於人們普遍關心的是否存在枉法貪贓的情節,奏摺也沒有迴避,入情入理地分析了幾個重要的環節。

比如分析縣令劉錫彤並未索賄。說他如果有意索賄不會立刻革去楊乃武的舉人功名,而應當緩辦案件,慢慢等楊乃武送來賄賂,這才符合一般常理,所以縣令並未索賄。

刑部經過大量調查,指出冤案的形成只是由於工作馬虎草率,因循遷就所致,無腐敗因素,是比較可信的。“是此案劉錫彤因誣認屍毒而刑逼葛畢氏,因葛畢氏妄供而拘拿楊乃武,因楊乃武妄供而傳訊錢寶生,因錢寶生被誘捏結而枉坐葛畢氏、楊乃武死罪。以致陳魯草率審詳,楊昌浚照依題結,胡瑞瀾遷就復奏。歷次審辦不實,皆由輕信劉錫彤驗報服毒釀成冤獄,情節顯然。”可以說給全案做了一個圓滿的結論。

周愷 福建念斌案與100多年前楊乃武案的比較研究——從來無毒物

相比較,念案的判決書就只是“就案論案”了,甚至只是就證據論證據了。證據之外的東西儘量不提。彷彿一頭扎進證據堆裡不願意抬頭,彷彿其他的東西都是與案件無關的東西,不提最好。更不要說分析冤案的成因了。

證據是死的,人是活的。證據只有與情理相結合才能在判決書中活起來。只說證據貌似很法律,實際上不將證據的前因後果講出來,不僅會讓文書讀起來不知所云,而且會讓法律離正義越來越遠。

(立法網新媒體中心 周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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