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公司因男子快60歲拒不錄用 結果被判賠精神撫慰金!

今天,筆者看到了廣東省某法院的一個判決,很有意思。公司就因為勞動者年齡大不符合條件結果被法院判賠3000元。

經典案例:公司因男子快60歲拒不錄用 結果被判賠精神撫慰金!

事件還原

有一家運輸公司招聘10名大客車司機,要求學歷專業不限,年齡18—45歲,有1年以上駕駛經驗,有A1牌駕駛證。待遇:月均工資5000元,購買五險一金

龐某今年已經57週歲了,他看到有這個招聘就去應聘。因為年齡超過了,公司直接以超出招聘年齡為由不予錄用,並填寫了《反饋信息》:不錄用原因:龐某已經超出我司招聘年齡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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龐某起訴

對此,龐某認為公司構成就業歧視,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招聘宣傳上的年齡要求應更正為26-60週歲;2、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3、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8000元;4、訴訟費由被告支付。

運輸公司覺得很冤枉,我一個私企作為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針對具體崗位設定一定的招聘條件或拒絕錄用不合格應聘者的行為,是依法行使公司自主用人權利的具體體現。再說,基於崗位高危特性及高強度勞動的工作性質,設定這個年齡段是有必要的。

綜合龐某的工作經驗、年齡因素考慮,認為其並非可錄用人選。如果公司再同等條件下錄用了另一名58週歲的應聘者,那公司才存在就業歧視。

並未侵犯龐士元平等就業權利,更不構成任何就業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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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業的權利和資格。按照法律規定,年齡在60週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而龐某持有準駕車型為A1的駕駛證,且不滿60週歲,依法可駕駛大型客車至60週歲。公司對年齡的招聘條件,明顯剝奪並損害了包括龐某在內的年齡在45週歲至60週歲並持有A1駕駛證這一類群體的平等就業機會。

作為用人單位,自主權應當依法行使,不得侵犯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所以龐某據此要求被告賠禮道歉和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過錯程度酌定被告須向龐某口頭賠禮道歉並賠償龐士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你怎麼看,筆者覺得對就業歧視是有點擴大解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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