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了解這些情形法院可能判決離婚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要了解這些情形法院可能判決離婚

法院可能判決離婚的情形

認定考察感情是否“破裂”,應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主要有考慮以下情形:

1、同居與重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家庭暴力與虐待、遺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賭博等惡習: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分居滿二年: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6、禁止結婚的疾病: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7、婚姻基礎: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精神病: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欺騙: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未同居生活: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有期徒刑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3、其他: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4、軍婚離婚:軍婚的離婚一般應經過軍人的同意,除非軍人一方有重大的過錯,重大過錯是指《婚姻法》第33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其他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情形。

根據中央軍委總政治部《關於雙方均為現役革命軍人的離婚問題應按一般離婚問題處理的函》的規定:離婚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其離婚問題,應按一般離婚辦理。即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不適用婚姻法第26條的規定,而按婚姻法第25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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