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六章 反腐敗國際合作

第六章 反腐敗國際合作

第五十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統籌協調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的反腐敗國際交流、合作,組織反腐敗國際條約實施工作。

第五十一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協調有關方面加強與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在反腐敗執法、引渡、司法協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資產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領域的合作。

第五十二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加強對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一)對於重大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被調查人逃匿到國(境)外,掌握證據比較確鑿的,通過開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歸案;

(二)向贓款贓物所在國請求查詢、凍結、扣押、沒收、追繳、返還涉案資產;

(三)查詢、監控涉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及其相關人員進出國(境)和跨境資金流動情況,在調查案件過程中設置防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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