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解讀」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釋義 · 第六章 宗教活動 第四十二條

序 言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宗教團體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四章 宗教活動場所

第五章 宗教教職人員

第六章 宗教活動

「权威解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行超過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大型宗教活動,或者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大型宗教活動,應當由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在擬舉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 日內,在徵求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意見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作出批准決定的,由批准機關向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大型宗教活動應當按照批准通知書載明的要求依宗教儀軌進行,不得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有關規定。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保證大型宗教活動安全、有序進行。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實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導。

「权威解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權威解讀

每日一條、獨家發佈

「权威解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條是關於大型宗教活動的規定。

本條所稱的大型宗教活動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一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行,並且超過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所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是指由2個或者2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聯合舉辦,或者有來自2個或者2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信教公民參加。二是在宗教活動場所之外舉行的大型集體宗教活動。

「权威解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在主體方面,大型宗教活動的申請主體只能是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包括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均無資格。審批的主體,由原條例的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下放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為的是體現權責一致的原則。同時,為了便於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全面、及時瞭解本地大型宗教活動開展情況,還規定了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將其批准的活動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在時限方面,申請時間不得晚於大型宗教活動舉行前30 日,審批時間不得超過自受理之日起的15 日。

「权威解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在政府管理職責方面,由於大型宗教活動的參加人員數量多、流動性大,涉及範圍廣,直接影響到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穩定,涉及信教公民以及其他公民的安全,宗教事務部門除了履行審批職責外,還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意見。在大型宗教活動舉辦期間,公安機關應當做好治安、交通等方面的監督指導工作。舉辦地的鄉級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也應當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做好相關協調、管理工作。

在對宗教界的要求方面,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在大型宗教活動舉行期間,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權益,維護民族團結和宗教和睦。活動應當依照宗教儀軌,按照批准通知書規定的地點(線路)、規模、時間等進行。宗教團體、寺觀教堂要加強對大型宗教活動的組織管理,防止出現擁擠、踩壓等意外事故,同時注意做好環境衛生、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如果發生上述問題,舉辦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权威解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版 權 聲 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