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政府採購

□陳忠海

【《賣炭翁》裡宮人們以強買方式進行“政府採購”的一幕令人印象深刻。宋朝試圖革新政府採購行為,雖取得一定效果,但仍難從“採購怪圈”中走出來“和糴”與“和買”】

在古代,朝廷從百姓那裡收取的賦稅並非全是貨幣,往往還有一些實物,比如初唐時期的租庸調製中,“租”指是的受田男子每年向國家交納2石穀物,“調”指的是再交納2丈絹、3兩帛或2丈4尺布、3斤麻,這些物資通常都在維持國家機器日常運轉中消耗掉了。

糧食、紡織品是朝廷最需要的戰略性物資,除此之外,對馬匹、車船等也有大量需求,還有林木、畜類、漁業、礦產甚至金銀珠寶等奢侈品,唐詩《賣炭翁》所反映的就是宮人外出“採購”木炭的情景。

對於品類眾多的一般性物資來說,不可能都通過賦稅的形式獲得,這就需要有關部門另行採辦,一種方式是“進貢”,各地將本地最好、最有代表性的特產按一定數量獻給朝廷;另一種方式是官府用貨幣向民間購買,也就是古代的政府採購。

古代政府採購一開始主要還是糧食,稱為“和糴”,最早的出發點並不是官府糧食供應不足,而是出於調節豐收年份與欠收年份的考慮。朝廷在豐收年份收購多餘的糧食,到欠收年份再把糧食平價賣出,防止出現“穀賤傷農,谷貴傷民”的情況。西漢為此設立了平糴倉,東漢又設常平倉,晉朝制定了“通糴法”,北魏實行“和糴制”,具體規定雖不同,但用意都是一樣的。

到了宋朝,官員們不僅薪俸很高,而且其他福利也很優厚。據《宋史·職官志》記載,在開封府任職的包拯每年各項收入為:銅錢20856貫、大米2180石、小麥180石、綾10匹、絹34匹、羅2匹、綿100兩、木炭15枰、柴禾240捆、乾草480捆。包拯當時的品級大約相當於現在的副部級,可以想象,僅官員隊伍日常耗費的物資就已經是一個龐大數目了。

相對於採購糧食的“和糴”,採購其他一般性物資稱為“和買”,為避免出現《賣炭翁》裡的強買強賣現象,宋朝有意識地加強了“和買”制度建設,規範採購行為。宋朝三司的權力很大,其中度支司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對政府採購進行統一管理,“凡上供有額,封樁有數,科買有期,皆掌之”,後來又專門成立了雜買務,該部門創設於太平興國四年(公元979年),一開始隸屬於三司,後歸太府寺管轄,“掌和市百物,凡宮禁、官府所需,以時供納”。

試行招標採購

宋朝流行一種博彩遊戲,稱為“撲買”,也稱“博賣”或“賣撲”,開始是一些商販為招攬生意與人玩的擲錢遊戲,將一枚銅錢或一把銅錢隨意擲出,視錢的正反面多少來定輸贏,贏者得到事先約定的一些物品,輸者以所擲銅錢為注。

這種遊戲一度很火熱,從官員到百姓都熱衷於此,《東京夢華錄》記載“池苑內除酒家藝人佔外,多以彩幕繳絡,鋪設珍玉、奇玩、匹帛、動使茶酒器物關撲”,還記載“有以一笏撲三十笏者”,所撲買的對象也越來越多,甚至“車馬、地宅、歌姬、舞女,皆約以價而撲之”。

官府借鑑了這種形式,在工商業官營、禁榷專賣、商稅徵收等方面推行撲買制度,一般先確定“標的”,比如某地的某項特許經營項目若干年的經營權,然後“造木櫃封鎖,分送管下縣分,收接承買實封文狀”,這個“實封文狀”類似於標書,之後“取看價最高人給與”,還要張榜公告,“於榜內曉示百姓知委”,這種邀標、開標、公示的程序,具備了招投標行為的基本特徵。

在政府採購中撲買方式也有采用,《續資治通鑑長編》記載,熙寧三年(公元1070年)各地需採購供應給朝廷的羊數目逐漸增大,於是到河北榷場採購契丹羊,“歲數萬,路遠抵京,則皆瘦惡耗死”,著作佐郎程博文受命就此進行調研,“博文募屠戶,以產業抵當,召人保任,官豫給錢,以時日限口數、斤重供羊”,相當於就羊的採購進行招標,效果不錯,“人多樂從,得以充足歲計”,此次招標解決了之前採購中存在的問題,“除供御膳及祠祭羊依舊別圈養棧外,仍更棧養羊常滿三千為額,以備非常支用”,採購費用方面也“裁省冗費凡十之四”,這一做法後來被朝廷推廣。

改革政府採購中的弊端是王安石變法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王安石推行市易法,設置市易司、市易務,將政府各類採購行為進一步集中統一管理。《宋會要輯稿》記載,熙寧五年(公元1072年)“上供薦席、黃蘆之類六十色,凡系百餘州供送,不勝科擾。乞計錢數,從本務召人承攬,以便民也”,這次集中採購的物資多達60個品種,採取的所謂“承攬”方式,是一種在招標基礎上的總承包採購辦法。

按照預算採購

古代朝廷對財政支出管理一般都相當嚴格,強調“量入為出”。在政府採購方面,宋朝除了加強集中統一管理、創新採購方式外,還特別強調實行預算管理。

城郭、宮室的修繕,舟車、器械的製造,以及錢幣鑄造等都需要大量原材料,這方面的物資採購數量龐大。《宋史·職官志》規定:“凡營繕,歲計所用財物,關度支和市。其工料,則飭少府、將作監檢計其所用多寡之數”,少府、將作監預估的物資採購品種和數目彙總到工部,由工部按年度事先編制預算,上報度支司審核後方能撥款採購。

另一類重要採購對象是軍需物資,宋朝對該項支出的審核、管理更為嚴格,除規定由專門部門編制預算、加強審核外,還經常派人赴有關地區進行審計監督,在現場檢查發現預算編制不合理的,還會削減預算,減少採購規模。

宋朝對採購物資管理得越來越細,不僅對重要大宗物資實行專項管理,一些不太重要的物資也逐步納入到統一的預算管理中。《宋會要輯稿》記載,天聖五年(公元1027年)“詔應三司逐年於諸州軍科買物色,訪聞甚是勞擾。仰三司速具逐年科買諸般物色名件,開坐數目、及作何準備使用,具委無漏落,結罪文狀申奏,當議特差近上臣僚與三司詳定蠲減。如將來除詳定名件外,非次合要物色,並須奏候敕命,方得行下諸處”,該措施的目的,是建立起類似“採購清單”的東西,使採購行為更加科學規範。

對於違反採購制度的行為,宋朝政府都會給予懲處,其中對不按照預算制度進行採購的,懲處一般都較為嚴厲。元符元年(公元1098年)2月,宋哲宗根據戶部的建議頒佈詔令,指出“官司應緣收買及造換、修完、出染之類物色”,對於其中“不豫行計料申乞、支撥收買”的情況,相關官員要受到“科杖一百”的懲處。

仍走不出“採購怪圈”

根據所採購物資的特點,宋朝在政府採購中往往採取不同的付款方式。就地採購、就地使用的日常性用品,一般可以當場付款,或者按照簽訂的合約分期付款;綿、絹、布匹等季節性生產的物資,一般採取預付款方式,以利於解決農戶生產資金短缺問題;軍糧、馬匹、舟船等軍事物資,生產地和交付地往往不同,一般採取異地付款、延時付款的方式,保證所採購的物資最終安全到位,減少採購風險。

在影響採購行為的因素中,如何科學評估價格一直是最難解決的問題。評低了,難免會出現《賣炭翁》裡的強買現象;評高了,政府就會吃虧,也容易被人鑽空子。在缺乏能及時反饋各地的各類物資價格波動“大數據”的情況下,確定合理的採購價格始終是難題,異地付款、分期付款、延時付款雖然降低了風險,但在物價波動較大的時期,經常會造成商戶和百姓的經濟損失。

此外,紙幣也成為困擾宋朝政府採購的一個重要因素。北宋出現了世界上第一種流通紙幣——交子,但沒有建立起紙幣發行的相應準備金制度,交子發行之初還較為謹慎,但後來慢慢成為朝廷的“提款機”,到了“不蓄本錢而增造無藝”的程度,致使交子一再貶值,直至被民間棄用。但交子是朝廷的法定流通貨幣,官員如果強制讓百姓接受,那政府採購就成了變相掠奪。

儘管想了不少辦法,做了很多改進,但宋朝的政府採購制度仍然無法解決所有問題。在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當權者思想是否重視、管理是否嚴格就成了決定採購行為質量的關鍵。皇帝和主管官員較為重視、抓得也嚴時,採購行為就相對規範、侵奪百姓利益的問題也相對較少;當思想認識或管理鬆懈時,各種問題就層出不窮,從而形成一種“採購怪圈”。

宋朝後期,隨著國家財政狀況不斷惡化,朝廷在政府採購方面的管理也越來越粗放,有的官員刻意壓低價格,有的官員故意拖延付款時間,有的官員不僅拿貶值的交子購買物資,甚至和尚的度牒、官府的鹽引都變成了“採購資金”,以至於許多百姓和商戶拒絕官府的和買。

明朝建立後,朱元璋對政府採購實行嚴格管理,為防止侵犯百姓利益的行為發生,朱元璋一度做出規定,要求宮廷裡所有從市場上採購的物資,其價格必須比百姓之間的市場交易價高出10文錢,朱元璋還嚴禁有人打著宮廷旗號強買強賣,規定任何百姓遇到這方面的問題都可以直接來“告御狀”。

在朱元璋強力治理下,明朝初年的政府採購行為相對規範,出現的問題較少,但到後來,隨著整個吏治的松馳,政府採購這樣的事慢慢無人關注和重視,藉機侵奪百姓利益以及中飽私囊的事也見怪不怪了,古代封建王朝的“採購怪圈”就這樣一次次地週期性地循環著。

(作者為文史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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