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信訪條例》第一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持國家機關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繫,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規範信訪活動和信訪工作,維護信訪秩序,監督和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信訪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信訪活動和本省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網絡、書信、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信訪人,是指採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國家機關,包括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關、派出機構,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

第四條 信訪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二)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源頭預防、疏導教育相結合;

(三)訴訪分離、分類處理;

(四)公正合理、便民利民。

第五條 國家機關應當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嚴格執法,公正司法,運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專家論證、公眾參與、合法性審查以及決策失誤糾錯改正等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問題的矛盾和糾紛。

國家機關應當運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依法、及時化解可能導致信訪問題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糾紛。

第六條 國家機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職責分工,受理、辦理信訪事項;建立和完善信訪工作領導體制機制,實行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

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和網絡投訴,接待重要來訪,定期聽取信訪工作彙報,研究處理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七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建立和完善信訪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信訪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推動、檢查督導,研究解決信訪突出問題,協調處理涉及兩個以上地區、部門、行業的複雜、疑難信訪事項。

第八條 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向信訪人公開其信訪事項處理進展、辦理結果,併為其查詢、評價本人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對失職、瀆職的工作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過依法參與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瞭解、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協助有關國家機關處理涉及本組織的信訪事項。

國家機關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信訪工作,為信訪人和信訪工作提供專業諮詢和服務。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信訪工作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引導公眾通過法定途徑反映訴求、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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