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爲子女購婚房該歸誰?

倪某與李某系夫妻,婚後無子女。李某父母於2006年初出資給李某買房,首付30萬元由李某父母通過銀行匯至李某賬戶,餘款30餘萬元以公積金貸款方式支付。2006年3月取得房產證,登記在李某名下。倪某於2012年3月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房屋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法院認定,該房購買時間以及取得產權證的時間均在婚後,且雙方共同還貸,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關於首付款30萬元的性質,無論其是借款還是贈與,均不影響對該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2013年1月,李某起訴離婚,在訴訟過程中,主張首付款30萬元系其父母對其個人的贈與,要求離婚、確認房產為其個人所有,給倪某適當補償。倪某主張該房為雙方共同所有。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首付款中30萬元系由李某父母出資,是對李某一方的贈與,該首付款所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應視為其個人財產,剩餘30餘萬元購房款所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該房屋剩餘銀行貸款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判雙方離婚,房產歸李某,補償倪某60餘萬元。

父母出資為子女購婚房該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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