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山東曹縣某鎮的6名小學一年級教師,因為讓學生到指定的書店購買教輔書,被當地教育主管部門給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
對於實行聘任制的教師來講,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丟了飯碗。
對於這樣的處罰,有人拍手稱快,認為對於教師中的腐敗行為就應該零容忍。
也有人認為,因為向學生推銷了幾本學習資料就被解除勞動合同,未免處罰過重。
因為根據《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開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這幾名教師受到的是頂格的處罰,而他們所犯的錯誤,並非情節最嚴重。
02
其實向學生推銷學習資料該不該解聘,這要分情況來看。
首先,要看這中間有沒有利益輸送,即老師有沒有吃回扣的行為。
雖然教育行政部門從減負的角度考慮,禁止教師引導學生購買輔導書,但學生購買教輔資料是一種現實需求。
有網友就留言表示,“我倒希望孩子的老師推薦幾本資料,可是老師不推薦,作業也是在學校就完成的差不多了,在家光玩兒,小小年紀學習是上策,怎麼可以虛度年華”。
如果老師並未牟取個人利益,只是出於好意冒著風險給學生推薦書目,應該算是比較有責任心的老師,就算是違規也情有可原。
若是這種情況,被解除勞動合同顯然處罰過重。
03
當然,老師要求學生去指定的書店購買指定的書目,而且其他書店沒有,這裡面存在利益輸送的可能性更大。
如果老師有吃回扣的行為,這顯然是典型的腐敗,應該受到懲罰。
根據《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規定,“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利益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怎樣判斷情節輕重?一個重要的標準當然是獲得利益的金額大小。
從最初爆料的文章中可以看到,每本輔導材料的價格是10元,老師要求每位學生購買4本。
就算這一套40元的教輔老師得10元的回扣吧,涉事學校作為一所鎮裡的小學,充其量也就是四五十人的班容量,一個老師教兩個班,也只不過百八十名學生,得幾百元回扣而已。
更不用說,輔導材料應該是分科目的,這錢要不同科目的老師分才行。
所以,即使那幾位老師真的拿了回扣,涉及的金額也不會太大。
幾百元的金額算不算情節嚴重,真的值得商榷。
04
對於“師腐”,當然和官員的腐敗一樣,令人深惡痛絕,應該嚴懲。
但在很多官員的違紀案件中,涉案金額遠超這幾位教師,最終卻只受到警告、記過等處分的例子並不鮮見,甚至有人改過自新之後還會東山再起。
那麼,教師推銷了幾本書就丟了飯碗,未免有“厚此薄彼”之嫌。
對於犯了錯誤的人,“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是我們一向的原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也規定,“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並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或者免予處分。”
在當地教育局的處理決定中,並未提及那幾位老師有拒不交代、不配合調查的情形,而媒體曝光之後,學生的書肯定是不買了,造成經濟損失也不會太大。
所以,那幾位老師應該具有減輕處分的條件。
05
不想為那幾位老師辯解,錯了就是錯了。
他們向學生推銷學習資料,確實違反了規定。
但從他們犯錯的情節以及造成的後果上來看,還談不上極其嚴重,不應該一棒子打死,受到最嚴厲的處分。
您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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