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生疫苗事件中,是否應該給高俊芳判處死刑?

風騷一千年


我也是強烈要求高俊芳死刑,立即執行的一位六歲孩子的爸爸,雖然這批問題疫苗沒有到我們這,但從調查組初步披露出的消息來看,企業違規問題相當嚴重。

調查組用計算機還原了實際生產記錄和偽造的生產記錄,追回企業丟棄並意圖銷燬的60塊電腦硬盤。按照我國國家規定,疫苗生產應當按批准的工藝流程在一個連續的生產過程內進行,該企業為降低成本,提高狂犬病疫苗生產成功率,違反批准的生產流程,包括勾兌進行產品分裝,虛假標註產品生產日期等讓人觸目驚心的行為。

作為同樣搞企業的,這樣做產品,完全無視國家法律!完全無視企業社會責任!完全無視企業良心!完全無視千萬家庭孩子的健康!

這樣的企業,讓我怎麼不懷疑以往生產出來的疫苗是假的?我完全相信全是假的,生產了這麼多年,一年銷售那麼多,具體多少,也不敢說了,影響太大,及其惡劣,屬於極大危害社會情緒,極大影響父母再次接種的信心,極大影響我們疾病預防控制。必須從嚴,從快,極刑!




星空22645


不多說,看郎鹹平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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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代打華東大區


現在還正在調查取證階段。高俊芳所犯的罪行不止假疫苗那麼簡單。不排除死刑的可能性。我從三個角度分析一下:

第一:除去生產假疫苗,她還涉嫌賄賂醫院,疫苗管理機構,昨天被拘留的還有前長春已退休食藥監局局長。賄賂金額還在核查之中。

第二:假疫苗事發後,又涉嫌毀滅證據罪,企圖銷燬40多個電腦硬盤。同時還涉嫌偽造虛假材料申請上市。金額巨大,必定是數罪重罪並罰。

第三:隨著調查的深入,她的很多罪行將一一浮出水面。包括之前的很多罪行,所以不排除死刑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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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哲學


此次疫苗事件,從法律上來說不會判高俊芳等人的死刑,從道義上來說這種踐踏生命之人,判死刑也不足以解社會大眾的心頭之恨。

李克強總理就疫苗事件作出批示:此次疫苗事件突破人的道德底線,必須給全國人民一個明明白白的交代。

65萬支不合格百白破疫苗流向三省,其中25萬支來自長生生物,40萬支來自武漢生物。雖說這種不合格疫苗官方上說不會對人體產生不良反應。且不去糾結這個問題,就說狂犬疫苗造假是何居心,大家都知道去打狂犬疫苗的人,一定是被犬類動物抓咬受傷。別人把生命安全託付給疫苗,疫苗卻只想賺暴利,這和謀財害命沒差別。



從2001年至2017年,共發生高大12起疫苗事件。在這12起案件中,直接牽涉長春長生的就有4起。行賄方式主要為按疫苗的銷量提供回扣和提成。72元/支的凍幹狂犬病疫苗其回扣額高達20元/支。我太不難看出長生生物在高俊芳為首等人的帶領下已經喪盡天良到了什麼地步。奈何法律對此類事件未判處過死刑,才導致這些人有削尖腦袋投機取巧掙不義之財。


唯晨說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犯罪一定會受到嚴懲的!

相關部門已經到了現場,專門針對不合格疫苗案進行徹查,並且已經帶走了多名管理人員,其中包括高俊芳,隨著案子的徹查清楚,在調查結論和結果出來後,高俊芳等責任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高俊芳被帶走調查了,但是這個結果卻是讓大家看到後,可能感覺特別心酸,特別不舒服的。

幾十萬個打了不合格疫苗的孩子,真的很有可能會受到一定的損害,誰來為他們負責?

注射過不合格疫苗的孩子們的家長肯定也是很痛心的,誰又能理解和撫慰他們,誰又能為他們認真負責,減輕家長們和孩子的痛楚?

高俊芳,作為不合格疫苗生產企業的負責人,已被帶走協助調查,如果核實清楚了相關罪證,她確實是一個主導生產不合格疫苗傷害了幾十萬孩子、損害幾十萬家庭的嫌疑犯,等待她的一定是法律的嚴懲,還有千百萬老百姓的詛咒和唾棄!

預防措施

1、對疫苗案責任人一定要依據法律嚴正判決!

對疫苗案負責人查實案情後,一定要嚴懲!一定要讓這些不法分子付出慘重的代價!

一定要讓想生產不合格產品牟利的責任人心懷巨大的恐懼,一定要讓不合格疫苗生產者付出重大和慘重的代價,只有嚴刑峻法才能從根源上讓企業不敢生產不合格產品,也只有這樣才能威懾和預防犯罪,這才能從根源上杜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醫藥和疫苗產品銷售牟利。

2、對不合格醫藥產品、疫苗產品一定堅持零容忍

從這個不合格疫苗案有關情況可以看出,生產出的不合格疫苗有一大部分賣給了山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這也是一家聽著非常高大上的單位。

在監督環節,一定堅持對不合格產品零容忍的原則。我想需要大家認真思考的是更加有效的監控醫藥生產和流通各個環節,如何更加有效的進行監督,如何有效的建立更深層次的責任追究制度,讓所有在醫藥戰線工作的白衣天使們能否時刻為了祖國的花朵的全面思考,認真工作,一起共同努力為祖國的花朵撐起一把安全傘,讓孩子們不再受到受害。

3、擴大監管面,嚴格監控涉及到孩子吃穿住行等方面的產品的安全

贏定要擴大監管面,不僅要要嚴密監控醫藥產品、疫苗產品生產和流通企業,還要嚴格督查與孩子吃穿住行有關的產業的產品,確保孩子們吃穿住行所用的產品都能保障安全,讓孩子們的真個生存環境處於一個更加安全的狀態下,讓孩子們更加安全。

綜上所述,願以後我們的生存環境更加安全,孩子們的生存環境更加安全, 更加希望我們的嚴密監控、全流程監督更加細緻嚴密,更加卓有成效,不僅能讓消費者家長們更加放心,也能讓孩子不再受到莫須有的損害,讓大家能更加放心,更加安心,更加順心!

為了國家和民族的未來,為了明天更美好,一定不能再讓祖國的花朵再受到一丁點的傷害!

罪犯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的!


睿思天下


不應該

不管怎麼說,現在都是法治社會了,從法理上講,不應該給高俊芳處死刑。

當然了,從情理上看,高俊芳死一萬次都不夠,但是,情理不能代替法理。

為什麼說從法理上講不應該給高俊芳處以死刑呢?在這裡,有幾方面考量。

一,高俊芳不是假疫苗的直接研製者,也就是說,她可能不知道此事。

二,高俊芳不是假疫苗的直接生產者,她不瞭解此間發生了什麼狀況。

三,高俊芳不是假疫苗的直接檢驗者,她不瞭解具體的疫苗檢驗報告。

是的,高俊芳就是長春長生的老闆,但是她安於享樂,可能一年到頭連公司門都不進幾次,更別說生產車間了。

當然了,高俊芳如此安逸,如此嬌慣奢侈,疏於管理,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從法理上,她不足以被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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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朋友的邀請:多行不義必自斃!長春長生公司假疫苗事件東窗事發!作為董事長高俊芳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她的所作所為,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當今是法制社會,判處高俊芳死刑是有法可依的,理由如下;

1,狂犬疫苗是用來救命的,生產偽劣疫苗,就是謀財害命,從現有的證據來看,長春長生已經不是第一次生產偽劣狂犬疫苗了,高俊芳作為董事長就是直接的責任人,理應負責此事的全部責任!

2,高俊芳通過巧取豪奪侵呑國家的鉅額資產化公為私,生產出大量的偽劣百白破疫苗,用於兒童的身上,產生潛在的危害難以估量!

3,長春長生公司的經營手法,公開行賄,用金錢來收買相關的利益人員,形成了一條黑色的產業鏈,死罪難逃!

對高俊芳這種不法奸商就應該殺一儆百,警示後人!


用戶64077389477


高俊芳的公司是一個關係全民身體健康的生物公司,其主要的產品之一就是一些疫苗,小孩接種疫苗關係到他一生的身體健康,如果接種的疫苗有問題,那麼就不會對某種病毒免疫,有可能危及健康甚至生命,所以疫苗問題的發生就成了一個重大問題,引發了全國人民的關注,這對各生物,醫藥,醫院單位都應值得高度警惕,畢竟這是關係人的生命健康的天大問題,容不得有半點的閃失,更不用說存在人為有意禍害。

至於高俊芳在這一重大事件中起到了什麼作用,有無直接的參與,指導和責任,這才是定罪的關鍵。如果僅是行政上的職責除了負領導責任外也要承擔必要的刑責,而生產安排上有意為之則要負擔全責和刑責,不能混同起來,作為一個生物公司不管是行政領導或者生產領導及至各層生產人員,都是很清楚生產的產品對人的身體健康生命生存至關重要,所以問題發生後要追查各層人員是有意為之還是明知故犯。是否安照了生產工藝生產程序生產?為何各級監查人員未能及時糾正?每個環節都要查,每班都有生產記錄,如果早就發現問題反饋上去領導不作為就是領導的全責,如果隱瞞不報則是隱瞞者要負責,不管那級的責任,領導者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於舉報者應給予獎勵和保護,這才是對企業負責,對人的身命健康負責。

高俊芳是否會判死刑就要看他負有什麼責任,中國以前發生的奶粉事件,地溝油事件,還沒有人死過,一定要查明真相,讓大家明白,該怎麼判就怎麼判,不要讓人糊里糊塗的,不然今後還有更多更大的事件發生。

高俊芳死與不死其意義都是要大家活得健康,有安全感。


月亮知我心66174486


如果談應該不應該,那肯定是應該啊,如果法律在此時和可以道德劃等號,那麼高俊芳現在就可以直接拉去槍斃,而不用再走其他法律流程了。

雖然我們明知道她的所作所為的危害性,但是要想在法律上定她的罪,還必須靠證據說法,我們既然要建設一個法治社會,那就必須給“壞人”說話的權利,辯護的權利,這是文明的體現!

但是今天我們既然是先來一場道德審判,那麼我們就不談法律了。疫苗造假,作為董事長的高俊芳是否知情,我的答案是百分之百知情。試想這個企業她們家佔絕大多數股份,相當於其家族企業,下面的職工只不過拿的是一份死工資,有必要替董事長操心,去造假嗎?

雖說古代有“士為知己者死”的典故,但世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你開了那麼點工資,還值不得下面的職工去為你賣命,人家也有一家老小,誰會冒著殺頭的風險去幹這種違法之事呢?所以,沒有高俊芳等人的指使,下面人是短短不會去幹這種造假之事的!

一個生產保命藥的公司,卻造假售假,枉顧人命、草菅人命,她不入地獄,誰入地獄?就讓這一天來得更早一點吧!


打虎拍蠅


我估計死刑基本不可能,無期徒刑都可能達不到。最多十至十五年。首先,長生的違法犯罪是單位犯罪而不是個體犯罪,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可能要承擔主要的責任,但單位犯罪在量刑上比個人犯罪要輕,包括可能的單位行賄行為。其次,長生是有資質的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疫苗不一定是假的,只是成份達不到標準,然後在檢驗上做假。疫苗達不到預防的效果,疫苗失活失效了,但對人體健康的其他方面未必有影響。因為狂犬病疫苗主要起預防作用,對發病的病人或被帶病毒的犬獸類咬過感染的人並不起作用。再者,長生生產的不合格疫苗大量流入社會,對社會公共安全構成極大的危害,但這種危害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可以舉證的實際受害者,如致殘致死等,即並未造成實質性的傷害。即使疫苗打下去產生的一些不良反應也很難用嚴謹科學的方法去推斷是個體因素,偶合現象或是疫苗的問題。至少目前的檢驗做不到。這件案子不同於三鹿奶粉案,三鹿案所造成的致殘致傷嬰兒是很多的,很容易舉證。最後,這件事件發生後舉國震怒,人神共憤,現在包括國家領導人和輿情一面倒要嚴懲。但法律畢竟是以事實為依歸的。法院可能會從危害公共安全和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藥品這兩個方面去考慮從重量刑。但罪不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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