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被法院查封的財產江城一公司被罰 相關人員被判刑

A03版

新文化吉林訊(ZAKER吉林記者 李洪洲)

吉林市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將法院執行查封的財產出售,導致執行裁定無法執行。“這種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必將受到嚴懲。”26日,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拒執罪典型案例新聞發佈會。會上,該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劉海東向新聞媒體和社會公開發布吉林地區首批3起拒執犯罪典型案例。

法院執行查封的財產被出售

劉海東介紹,2013年5月2日,吉林中院下達(2013)吉中民執字第26號執行裁定書,依法預查封被執行人吉林市北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泰公司)開發建設的坐落於吉林市龍潭區漢陽南街的漢陽新居在建工程,並於同日進行了公告。

2015年1月4日,吉林中院又作出(2013)吉中民執字第26-1號執行裁定書、於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3)吉中民執字第26-2號執行裁定書,依法查封了該項目已建成的相關住宅樓。

為了抗拒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在北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的授意下,由北泰公司會計韓某、出納周某採取開具售房、抵押票據及收取售房款等方式,將漢陽新居在建的房產抵賬、出售給張某等10餘人,並將所得錢款存入會計韓某的個人賬戶,用於建設漢陽新居及北泰公司其他在建項目,致使吉林中院執行裁定無法執行。

劉海東表示,北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某、會計韓某、出納周某的行為已涉嫌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2018年4月16日,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以北泰公司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以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北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有期徒刑兩年。以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分別判處北泰公司會計韓某、出納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各被告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2018年6月20日,吉林中院二審維持原判,判決現已生效。

法院查封的玉米被出售

劉海東介紹另外一起拒執犯罪典型案例。2011年,郭某的丈夫王某向常某借款2萬元。後因王某逾期未履行償還義務被起訴至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年5月,法院判決郭某對上述債務本息合計22400元承擔連帶給付責任。2014年11月,磐石法院依據生效的民事判決對郭某價值27000元的玉米做出查封裁定。然而,2015年3月9日,郭某將查封的玉米出售。磐石法院再次向其送達執行裁定書並責令其3日內將玉米變價款交至法院,但郭某拒絕簽收執行裁定並將玉米變價款挪作他用。

劉海東表示,郭某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執行活動,已經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2017年8月30日,磐石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元,判決已生效。2018年3月18日,執行款22700元已全部執行到位。

欠款不還通過親屬轉移

劉海東又介紹一起拒執犯罪典型案例。2012年10月,因王某欠聶某借款,磐石市人民法院判決王某償還聶某借款本息合計452萬元。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王某與武漢K公司簽訂關於全民健身器材項目的投標合作協議書,雙方約定王某負責中標後全民健身器材項目的設備安裝和售後服務,K公司支付王某中標總額的15%作為安裝費用。

工程完工後,K公司向王某支付了工程款及質量保證金79萬餘元。王某拿到錢後,本應按照法院的判決償還聶某借款,但王某卻將上述款項通過其親屬楊某的銀行卡進行流轉,以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

劉海東表示,王某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執行活動,已經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2017年12月15日,磐石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判決已生效。2018年1月3日,王某給付聶某一處價值55萬的房屋。

劉海東表示,上述案件中的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書,逃避法律責任,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嚴懲了上述拒執的行為,有力地捍衛了司法權威,維護了勝訴者的合法權益。

江城兩級法院司法拘留169人

劉海東表示,生效判決的執行,是整個司法程序中的關鍵一環,關係到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兌現,判決如果得不到執行,法律規定就會成為一紙空文。依法打擊拒執犯罪,已成為了吉林全市法院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截至目前,2018年吉林地區兩級法院共司法拘留169人,將2462名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對5673人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對涉嫌拒執犯罪的27 件27人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今年以來,通過對被執行人的高壓態勢辦結案件的標的金額已達到7.24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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