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商標信號:商標註冊審查周期縮短,淨化未註冊商標行爲

2018年上半年,商標註冊申請量358.6萬件、同比增長57.5%。

2018年7月9日,商標局召開上半年商標改革情況分析會。

會議指出:2018年上半年,商標註冊申請量358.6萬件、同比增長57.5%。

全國平均每月商標註冊申請量達到597666件,每天商標註冊申請量近2萬件。

2018年商標信號:商標註冊審查週期縮短,淨化未註冊商標行為

商標註冊審查週期已由法定的9個月縮短至7個月2天。

下半年商標工作繼續以實現“大幅縮短商標註冊審查週期”為目標,繼續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為重點,切實優化營商環境,確保市場公平有序。

一是加快建設現代化商標註冊體系,做好審查量增長預測,倒排工期,力爭在12月中旬前實現商標註冊審查週期縮短至6個月;

二是進一步創新監管方式,研究運用大數據監管解決商標惡意註冊問題,加強商標代理機構監管,實行嚴格的商標知識產權保護

三是促進商標品牌運用效益提升,積極推動《商標品牌創業創新基地指導意見》出臺。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開展打擊使用未註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禁用條款行為淨化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

自2018年6月至10月,開展打擊使用未註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禁用條款行為“淨化”專項活動。

工作目標:嚴厲打擊違反《商標法》關於未註冊商標使用禁止性規定的商標使用行為,整頓規範商標使用管理秩序,有效防範和消除商標使用行為可能產生的不良社會影響,淨化市場競爭環境。


淨化行為涉及的《商標法》中的禁止註冊條款

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第十二條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

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第十五條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

第十六條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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