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對當事人雙方身份和是否存在婚姻關係的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業務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著重審查當事人的身份和當事人之間是否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再審中發現一方當事人主體不適格或者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駁回原告的起訴。

離婚案件對當事人雙方身份和是否存在婚姻關係的審查

案情簡介

張一枯與何燁系同居關係,1997年雙方開始共同生活時只擺過酒,但從未進行過結婚登記。二人在縣城共同經營一小飯鋪,後何燁外出打工,飯鋪由張一枯獨自僱人經營。2010年10月,張一枯將何燁訴至某基層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與何燁離婚。婚生子張可由張一枯撫養,夫妻共同財產依現存狀態歸各自所有,即五間平房(包括開飯鋪用的三間)歸張一枯所有;共同存款7萬元歸何燁所有。起訴時,何燁與張一枯一起到場,表示除要求將張可判歸自己撫養外,其餘均同意張一枯的訴訟請求。雙方表示,不知道到法院離婚要帶結婚證,下次開庭時一定帶來。立案接待的法官要求二當事人當場簽下送達地址確認書,何燁表示自己目前寄居在打工地方的朋友家,郵寄送達不便,並留下其手機號作為聯絡方式,保證隨傳隨到。

案件受理後,受訴法院收到何燁的書面答辯狀,稱其本人同意與張一枯離婚,並同意張一枯提出的離婚條件,即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留給張一枯,但存款7萬元應當歸自己所有。

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離婚案件不能忽視對當事人雙方身份及是否存在婚姻關係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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