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塘: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涉嫌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案件

湖南法院網訊 2018年7月27日,湘潭市嶽塘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薛某東、馮某啟等8人涉嫌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一案,嶽塘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8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到庭參與訴訟。

公訴機關指控,黃某春因患尿毒症,不堪病痛折磨,於2017年5月向被告人李某強提出通過非正常途徑進行腎移植的需求,李某強答應後,聯繫被告人薛某東商定手術事宜,薛某東繼而聯繫被告人馮某啟要求其提供腎臟供體,並聯系被告人李某(手術醫生中介人),由李某負責聯繫進行手術的醫生,被告人周某順負責提供手術場所、安排護士、照顧術後供體。

6月8日晚,在薛某東、馮某啟、李某、李某強的組織下,被告人黃某柱(手術主刀醫生)、被告人張某永(麻醉師)、被告人伍某(手術助手),以及黃某春和腎源提供者張某煜先後抵達湘潭華僑中醫醫院三樓手術室進行換腎手術。術後黃某春支付費用共計人民幣46萬元,張某煜得4萬元,餘下款項由8名被告人分得。

後因手術失敗,黃某春摘除了該移植的腎臟,並於當年12月底因病死亡。手術失敗後,李某強退還5.8萬元,薛某東退還10萬元,馮某啟退還9.99萬元。黃某柱主動投案,周某順經電話傳喚到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薛某東、馮某啟、李某、黃某柱、伍某、張某永、李某強、周某順夥同他人組織出賣人體器官,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應當以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就本案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

部分人大代表及社會各界群眾旁聽了案件審理。

因案情重大複雜,法庭宣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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