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慕:虐待動物罪

寵慕:虐待動物罪

背景:

2005年以來,中國出現的嚴重虐待動物行為越來越多,如網上出現的高跟鞋踩貓事件、打狗事件、火燒貓事件等,引發了社會嚴重的不滿情緒,一些地方出現了暴力對抗和遊行示威現象,嚴重危及社會的穩定和科學發展觀的落實。中國的中央電視臺和其他重要媒體也予以了極大的關注。

但是,中國的刑法對於這些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嚴重侵犯財產權的行為,要麼無能為力,要麼罪名與行為不匹配。基於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保護法》(專家建議稿)項目組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中增設“虐待動物罪”、“傳播虐待動物影像罪”和“遺棄動物罪”專條,用法治來推進社會道德的建設。

罪名擬成立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六個月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罰金;情節相當嚴重或者造成相當嚴重後果的,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故意虐待動物,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開展虐待動物的表演或者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不做區分,撲殺已經防疫的動物,或者採用非人道的方式撲殺動物,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以商業為目的,違反本法規定,從活體動物身上摘取器官及衍生物,販賣動物器官,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本章所指的虐待,是指故意以殘酷的手段或者方式給動物以不必要的痛苦和傷害,或者以殘酷的手段或者方式殺害動物。

實行爭議

一、立法不具備可操作性。何為虐待缺乏量化的標準,相關的司法鑑定也不成熟。比如獅子鑽火圈,就很難界定獅子是否受了“強迫”、是否因此受到了傷害。

二、人類對動物的態度更多表現在道德層面上,更多靠道德的約束,採用法律的手段來強制執行,矯枉過正可能會適得其反。

三、中國當前的司法資源和社會資源十分有限,在社會的問題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之前,動物立法顯得超前。

四、立法客觀上會提高飼養和保護動物的門檻,帶給動物的很可能不是保護,而是傷害。

五、對少數民族的民族傳統沒有進行適當的法律解釋,一些民族的傳統娛樂方式可能消失,比如鬥雞和鬥牛。再如苗族的牯藏節是苗族最隆重的祭祖儀式,宋代至今是一項民族傳統。是否會因此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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