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范互撕」:明星巨額逃稅將受何種懲罰

“崔範互撕”:明星鉅額逃稅將受何種懲罰

近日,崔永元在其新浪微博發了一條消息稱,某女明星在一部電影拍攝期間只待了四天,但獲得的片酬高達6000萬元,只是向政府納稅的“小合同”金額才1000萬元,而另有“大合同”金額5000萬元,即俗稱的陰陽合同。如果此事最終確認為真,那將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崔範互撕”:明星鉅額逃稅將受何種懲罰

一、行政責任

先說說逃稅可能需承擔的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應包括三項:補繳稅款,交納滯納金和處以罰款。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演員的片酬屬於勞務報酬,“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根據小崔的說法,其中1000萬元部分屬於陽合同,應該是按規定交了稅款,這部分沒有責任。剩下的5000萬元 ,應屬於陰合同部分,扣減20%,應稅所得額為4000萬元。也即應補繳稅款1000萬元。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滯納金根據滯納日期的長短而不同,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來計收,假設滯納了一整年,折算後應交滯納金411萬元;滯納了5年,應交滯納金2000萬元多一點。超過5年未發現,是否應當承擔滯納金有爭議。我認為應承擔,因為法律只是說5年後才發現的不處罰,而稅款滯納金是稅務機關以對納稅人設立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為手段,促使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強制執行方式,並非行政處罰。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若按最高處5倍的罰款,這位女明星所應補交各類款項合計2000萬元,最高可罰款1億元。

“崔範互撕”:明星鉅額逃稅將受何種懲罰

二、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第201條規定判斷,初次發現逃稅,無論累計數額多大,只要“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就)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可見,現在的逃稅《刑法》風險已不是劉曉慶時代,更為人性化。

但因“偷稅”(行政法稱偷稅,刑法稱逃稅)已受到兩次行政處罰的,就絕對應該夾著尾巴做人,“事不到三”,一到三就要刑事追究。而因逃稅受過刑事處罰再犯的,以前犯的更不會清零,第二次或者第三次直接按犯罪追究,而且還構成累犯,應從重處罰。

問題是,“逃稅罪”的法定最高刑為7年,依據《刑法》其追訴時效期間為10年;即過了10年才發現不再刑事追究,但《稅法》規定過了5年即不再處罰,這中間如何協調,尚無權威解釋。

綜上所述,這位女明星將受到何種處罰還需事實層面進一步核實才能有大致的判斷。毋庸置疑的是,如果最終證明事實屬實,這位女明星或許不會那麼輕易脫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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