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醫療事故的發生是非常頻繁的,一旦發生醫療事故,醫生和患者往往會各執一詞,誰也不肯讓步,這個時候就只能進行醫療事故鑑定了。那麼醫療事故鑑定程序是怎樣的呢?
一、醫療事故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1.委託
醫鑑辦接受兩種形式的委託: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衛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鑑定的委託。
醫患雙方及衛生行政部門在委託鑑定時需提供:正式委託書;相關材料(醫患雙方共同委託時提供);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書複印件(衛生行政部門提供);交納鑑定費的收據。
2.受理
醫鑑辦接到委託書後,進行審核並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的材料:
① 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②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③ 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6個小時)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④ 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⑤ 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3.醫學會對以下醫療事故爭議不予受理:
① 當事人一方提出鑑定申請的;
② 已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的;
③ 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④ 已經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的;
⑤ 除受公安、司法機關委託外,任何一方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⑥ 因非法行醫使患者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的;
⑦ 同一醫療事故爭議已經同級醫學會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的。
4.組成鑑定組
醫鑑辦根據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鑑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原則上至少為3人以上的單數,主要學科的專家不少於專家鑑定組成員的1/2。
醫鑑辦在召開鑑定會前20天之前,通知雙方當事人或其委託人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鑑定組成員。
雙方當事人抽取專家鑑定組成員之前,要求專家迴避的應說明理由(須迴避的專家組成員本報8月15日曾作報道)。
5.組織鑑定
醫鑑辦在召開鑑定會前1周內通知醫、患、鑑定專家三方。出席鑑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無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絕參加鑑定,不影響鑑定的進行。
專家鑑定組成員推選產生組長;醫鑑辦組織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在對方不在場的情況下,醫、患分別陳述事實,並接受專家組成員的提問及必要的檢查。
專家組進行討論,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二、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是什麼
2015年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是:
1.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
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
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三、2017最新醫療事故分級標準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1.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死亡。
2.一級乙等醫療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植物人狀態;
③ 臨床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④ 臨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⑤ 四肢癱,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二級甲等醫療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雙眼球摘除;或雙眼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
② 小腸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③ 雙側有功能腎臟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腎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療;
④ 四肢肌力Ⅱ級(二級)以下(含Ⅱ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⑤ 上肢一側腕上缺失或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伴下肢雙膝以上缺失。
4.二級乙等醫療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重度智能障礙;
② 單眼球摘除或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P100波潛時延長>160ms(毫秒),矯正視力<0.02,視野半徑<50;
③ 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④ 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失,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大於30cm2;
⑤ 一側全肺缺失並需胸改術;
⑥ 肺功能持續重度損害;
⑦ 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級;
⑧ 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⑨ 食管閉鎖,依賴造瘻;
⑩ 肝缺損3/4,並有肝功能重度損害;
⑪ 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⑫ 全胰缺失;
⑬ 小腸缺損大於3/4,普通膳食不能維持營養;
⑭ 腎功能部分損害不全失代償;
⑮ 兩側睪丸、副睪缺損;
⑯ 陰莖缺損或性功能嚴重障礙;
⑰ 雙側卵巢缺失;
⑱ 未育婦女子宮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損;
⑲ 四肢癱,肌力Ⅲ級(三級)或截癱、偏癱,肌力Ⅲ級以下,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⑳ 雙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
㉑ 肩、肘、髖、膝關節中有四個以上(含四個)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㉒ 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Ⅰ型)。
5.二級丙等醫療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面部重度毀容;
② 單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5ms(毫秒),矯正視力<0.05,視野半徑<10o;
③ 一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缺失,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30cm2;
④ 同側上下頜骨完全性缺失;
⑤ 雙側甲狀腺或孤立甲狀腺全缺失;
⑥ 雙側甲狀旁腺全缺失;
⑦ 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
⑧ 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⑨ 全胃缺失;
⑩ 肝缺損2/3,並肝功能重度損害;
⑪ 一側有功能腎缺失或腎功能完全喪失,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
⑫ 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瘻;
⑬ 全膀胱缺失;
⑭ 兩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⑮ 雙上肢肌力IV級(四級),雙下肢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⑯ 單肢兩個大關節(肩、肘、腕、髖、膝、踝)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行關節置換;
⑰ 一側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⑱ 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喪失50%以上,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⑲ 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⑳ 雙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無法矯正;
㉑ 雙側膝關節或者髖關節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行關節置換;
㉒ 一下肢膝上缺失,無法裝配假肢;
㉓ 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II型)。
6.二級丁等醫療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中度智能障礙;
② 難治性癲癇;
③ 完全性失語,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④ 雙側重度周圍性面癱;
⑤ 面部中度毀容,或全身瘢痕面積大於70%;
⑥ 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5ms(毫秒),矯正視力<0.05,視野半徑<10o;
⑦ 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91dbHL(分貝);
⑧ 舌缺損大於全舌2/3;
⑨ 一側上頜骨缺損1/2,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20cm2;
⑩ 下頜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大於20cm2;
⑪ 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⑫ 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⑬ 吞嚥功能嚴重損傷,依賴鼻飼管進食;
⑭ 肝缺損2/3,功能中度損害;
⑮ 肝缺損1/2伴有膽道損傷致嚴重肝功能損害;
⑯ 胰缺損,胰島素依賴;
⑰ 小腸缺損2/3,包括回盲部缺損;
⑱ 全結腸、直腸、肛門缺失,迴腸造瘻;
⑲ 腎上腺功能明顯減退;
⑳ 大、小便失禁,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㉑ 女性雙側乳腺缺失;
㉒ 單肢肌力Ⅱ級(二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㉓ 雙前臂缺失;
㉔ 雙下肢癱;
㉕ 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㉖ 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㉗ 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㉘ 一側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㉙ 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㉚ 雙足全肌癱,肌力Ⅱ級(二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7.三級甲等醫療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不完全失語並伴有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同時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② 不能修補的腦脊液瘻;
③ 尿崩,有嚴重離子紊亂,需要長期依賴藥物治療;
④ 面部輕度毀容;
⑤ 面頰部洞穿性缺損大於20cm2;
⑥ 單側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0ms(毫秒),矯正視力0.05—0.1,視野半徑<15o;
⑦ 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81dbHL(分貝);
⑧ 鼻缺損1/3以上;
⑨ 上唇或下唇缺損大於1/2;
⑩ 一側上頜骨缺損1/4或下頜骨缺損長4cm以上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大於10cm2;
⑪ 肺功能中度持續損傷;
⑫ 胃缺損3/4;
⑬ 肝缺損1/2伴較重功能障礙;
⑭ 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較重功能障礙;
⑮ 脾缺失;
⑯ 胰缺損2/3造成內、外分泌腺功能障礙;
⑰ 小腸缺損2/3,保留回盲部;
⑱ 尿道狹窄,需定期行尿道擴張術;
⑲ 直腸、肛門、結腸部分缺損,結腸造瘻;
⑳ 肛門損傷致排便障礙;
㉑ 一側腎缺失或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
㉒ 不能修復的尿道瘻;
㉓ 膀胱大部分缺損;
㉔ 雙側輸卵管缺失;
㉕ 陰道閉鎖,喪失性功能;
㉖ 不能修復的III度(三度)會陰裂傷;
㉗ 四肢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㉘ 單肢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㉙ 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㉚ 一手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㉛ 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喪失50%以上;
㉜ 一手拇指缺失或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無功能,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㉝ 雙下肢肌力III級(三級)以下,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失禁;
㉞ 下肢雙膝以上缺失伴一側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喪失,能裝配假肢;
㉟ 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㊱ 雙足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㊲ 雙前足缺失;
㊳ 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8.三級乙等醫療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① 輕度智能減退;
② 中度癲癇;
③ 不完全性失語,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④ 頭皮、眉毛完全缺損;
⑤ 一側完全性面癱,對側不完全性面癱;
⑥ 面部重度異常色素沉著或全身瘢痕面積達60%—69%;
⑦ 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20cm2;
⑧ 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0ms(毫秒),矯正視力0.05—0.1,視野半徑<15o;
⑨ 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於71dbHL(分貝);
⑩ 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⑪ 甲狀腺功能嚴重損害,依賴藥物治療;
⑫ 不能控制的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⑬ 胃缺損2/3伴輕度功能障礙;
⑭ 肝缺損1/3伴輕度功能障礙;
⑮ 膽道損傷伴輕度肝功能障礙;
⑯ 胰缺損1/2;
⑰ 小腸缺損1/2(包括回盲部);
⑱ 腹壁缺損大於腹壁1/4;
⑲ 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⑳ 雙側睪丸萎縮,血清睪丸酮水平低於正常範圍;
㉑ 非利手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㉒ 一拇指完全缺失;
㉓ 雙下肢肌力IV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失禁;
㉔ 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不全;
㉕ 一側踝以下缺失或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㉖ 雙足部分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㉗ 單足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9.三級丙等醫療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② 全身瘢痕面積50—59%;
③ 雙側中度周圍性面癱,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④ 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40ms(毫秒),矯正視力0.1—0.3,視野半徑<20o;
⑤ 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於56dbHL(分貝);
⑥ 喉保護功能喪失,飲食時嗆咳並易發生誤吸,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⑦ 頸頦粘連,影響部分活動;
⑧ 肺葉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⑨ 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級;
⑩ 胃缺損1/2伴輕度功能障礙;
⑪ 肝缺損1/4伴輕度功能障礙;
⑫ 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伴輕度功能障礙;
⑬ 膽道損傷,需行膽腸吻合術;
⑭ 胰缺損1/3伴輕度功能障礙;
⑮ 小腸缺損1/2伴輕度功能障礙;
⑯ 結腸大部分缺損;
⑰ 永久性膀胱造瘻;
⑱ 未育婦女單側乳腺缺失;
⑲ 未育婦女單側卵巢缺失;
⑳ 育齡已育婦女雙側輸卵管缺失;
㉑ 育齡已育婦女子宮缺失或部分缺損;
㉒ 陰道狹窄不能通過二橫指;
㉓ 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㉔ 腕、肘、肩、踝、膝、髖關節之一喪失功能50%以上;
㉕ 截癱或偏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㉖ 單肢兩個大關節(肩、肘、腕、髖、膝、踝)功能部分喪失,能行關節置換;
㉗ 一側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喪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㉘ 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喪失,另一手功能喪失50%以上,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㉙ 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㉚ 一手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㉛ 單手部分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㉜ 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㉝ 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㉞ 雙側膝關節或者髖關節功能部分喪失,可以行關節置換;
㉟ 單側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裝配假肢;
㊱ 雙足部分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㊲ 單足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10.三級丁等醫療事故
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邊緣智能;
② 發聲及言語困難;
③ 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30ms(毫秒),矯正視力0.3—0.5,視野半徑<30o;
④ 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於41dbHL(分貝)或單耳大於91dbHL(分貝);
⑤ 耳郭缺損2/3以上;
⑥ 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術;
⑦ 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⑧ 肺段缺損,輕度持續肺功能障礙;
⑨ 腹壁缺損小於1/4;
⑩ 一側腎上腺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⑪ 一側睪丸、附睪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⑫ 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⑬ 一側卵巢缺失,一側輸卵管缺失;
⑭ 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術重建功能及裝配假肢;
⑮ 雙大腿肌力近V級(五級),雙小腿肌力III級(三級)以下,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⑯ 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⑰ 單側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⑱ 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1.三級戊等醫療事故
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腦葉缺失後輕度智力障礙;
② 發聲或言語不暢;
③ 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20ms(毫秒),矯正視力<0.6,視野半徑<50o;
④ 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
⑤ 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31dbHL(分貝)或一耳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71dbHL(分貝);
⑥ 耳郭缺損大於1/3而小於2/3;
⑦ 甲狀腺功能低下;
⑨ 器械或異物誤入消化道,需開腹取出;
⑩ 一拇指指關節功能不全;
⑪ 雙小腿肌力IV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⑫ 手術後當時引起脊柱側彎30度以上;
⑬ 手術後當時引起脊柱後凸成角(胸段大於60度,胸腰段大於30度,腰段大於20度以上);
⑭ 原有脊柱、軀幹或肢體畸形又嚴重加重;
⑮ 損傷重要臟器,修補後功能有輕微障礙。
12.四級醫療事故
係指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醫療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雙側輕度不完全性面癱,無功能障礙;
② 面部輕度色素沉著或脫失;
③ 一側眼瞼有明顯缺損或外翻;
④ 拔除健康恆牙;
⑤ 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後內窺鏡下取出;
⑥ 口周及顏面軟組織輕度損傷;
⑦ 非解剖變異等因素,拔除上頜後牙時牙根或異物進入上頜竇需手術取出;
⑧ 組織、器官輕度損傷,行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⑨ 一拇指末節1/2缺損;
⑩ 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⑪ 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⑫ 軟組織內異物滯留;
⑬ 體腔遺留異物已包裹,無需手術取出,無功能障礙;
⑭ 局部注射造成組織壞死。成人大於體表面積2%,兒童大於體表面積5%;
⑮ 剖腹產引起胎兒損傷;
⑯ 產後胎盤殘留引起大出血,無其他併發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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