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考點

《民法總則》考點16:

【個體工商戶與農村承包經營戶】

1.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注意: 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 承包經營戶。

3.債務承擔:

1.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2.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 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民法總則》考點17:

【法人分類】

1.營利法人。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營利法 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2.非營利法人。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兩種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 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 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3.特別法人。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 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注:法人幾乎每年考一道題,屬於傳統的重要考點,須掌 握)

《民法總則》考點18:

【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產生。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 人的法定代表人。

2.責任歸屬。

1.以法人名義參加民事活動。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 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2.執行職務。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3.追償。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 人追償。

《民法總則》考點19:

【捐助法人】

1.捐助法人包括: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及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為公益目的以捐 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依法設立的 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 對宗教活動場所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捐助法人必須登記設立。

3.設立捐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應當設理事會、民主管理組織等決策機構, 並設執行機構。理事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4.捐助法人必須設監督機構。捐助法人應當設監事會等監督機構。

5.捐助人的權利。

1.捐助人有權向捐助法人查詢捐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捐助法 人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2.捐助法人的決策機構、執行機構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決定的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法人章程,或者決定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關係人或者主管機關可以請求人民 法院撤銷該決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據該決定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受影響。

《民法總則》考點20:

【意思表示生效】

1.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 規定。

2.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1.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2.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數據電 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 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3.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民法總則》考點21:

【意思表示的解釋】

1.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 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2.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於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 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民法總則》考點22:

【重大誤解】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 構予以撤銷。

1.重大誤解,可撤銷,《民法總則》拋棄了可變更的概念;

2.撤銷權人:行為人有權請求撤銷;

3.如何撤銷?起訴或者申請仲裁。有仲裁條款則申請仲裁,沒仲裁條款,則起訴;

4.司法考試中除了考重大誤解外,還考動機錯誤,《民法總則》並未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 動機發生錯誤,對方無從知悉,沒有誤解之可能,不能撤銷。例:甲因家裡沒有電視機,去 超市購買了電視機,回家後發現自己的妻子已經在另一商場以更低價格購買了一臺電視機, 甲可否以重大誤解撤銷買賣合同?不可,此時屬於動機錯誤,不能撤銷。

《民法總則》考點23:

【雙方虛假行為與隱藏行為】

1.雙方虛假行為,無效。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隱藏行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3.例:富二代甲欲贈與瑪莎拉蒂總裁汽車給一知名女星乙,恐外人炒作,故甲與乙簽訂汽車 買賣合同。甲將瑪莎拉蒂總裁交付給乙,乙知道是贈與,不向甲付款。甲、乙雙方並無買賣 汽車的意思表示,屬雙方虛假行為,無效;雙方虛假行為隱藏著的贈與行為(隱藏行為), 沒有效力瑕疵,有效。(注:《民法總則》新增條款,特別重要,務必解決。)

《民法總則》考點24:

【欺詐】

(1)第一層次:做題時,看到誘、騙、謊稱、偽稱、假冒等詞語,一般考的就是欺詐。

(2)第二層次:當事人之間的欺詐,誰有撤銷權?受欺詐方。

(3)第三層次:如何撤銷?起訴或申請仲裁。

(4)第四層次: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可否撤銷?有條件限制,在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 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關於欺詐,司法考試考題 的層次幾乎逃不出該四個層次,且年年必考欺詐,考生當知其重要性。為了真的瑪莎拉蒂, 幹掉它!) 我的奮鬥將會載入歷史。

《民法總則》考點25:

【脅迫】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 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1.第一層次:當事人之間脅迫,受脅迫方有撤銷權;

2.第二層次:第三人實施脅迫,受脅迫方同樣有撤銷權,不要求對方是否知情,此點與第三 人實施欺詐不同,請注意;

3.第三層次:如何撤銷?起訴或申請仲裁,不能通知撤銷;

4. 第四層次:脅迫必須具有違法性,具體判斷:(1)目的不法,脅迫;(2)手段不法,脅迫;

3.目的合法,手段合法,兩者無關聯,結合起來亦為不法,脅迫;(4)只有目的合法,

手段合法,兩者有關聯,結合起來不構成脅迫。(注:脅迫在司考中的考點,逃不出此四個 層次,第二層次因民法總則新規定,會成為2017年重點,務必掌握;第四層次,2013年 考過_次,屬於判斷脅迫之難點。)

《民法總則》考點26:

【顯失公平】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 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1)第_層次:顯失公平的情形:(1)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此時相當於以前規定的乘人之 危,因此趁人之危已經合併到顯失公平之中);(2)利用對方缺乏判斷能力。

(2)第二層次:判斷時間點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而不是成立後。

(3)第三層次:受損害方有撤銷權;

(4)第四層次:起訴撤銷或申請仲裁撤銷(以有仲裁條款為前提)。

《民法總則》考點27:

【撤銷權行使期間】

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 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考點1:起算點,主觀標準;注意重大 誤解撤銷的期間是3個月,新變化內容,可考性極大)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考點2:起算點: 脅迫行為終止之日,這是和其他撤銷事由的起算點不一樣的地方)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考點3:起算 點,客觀標準,自行為發生之日起算5年)

因此,撤銷權受雙重除斥期間的限制!

《民法總則》考點28:

【無權代理】

1.第一層次: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 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注:即無權代理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 須被代理人的追認。)

2.第二層次: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 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注:未表示視為拒絕追認)

3.第三層次: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 式作出。(注:通知撤銷,無須訴訟或仲裁)

4.第四層次: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 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 益。(注:這個層次,非常有可能成為今年的考點,因為屬於新增的考點,掌握之)

5.第五層次: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

承擔責任。

(無權代理之考點,逃不開該五個層次,今年可考性較大)

《民法總則》考點29:

【復代理】

1.第一層次:須代理人有復任權,包括:(1)被代理人事先同意;(2)被代理人事後追認; (3)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

2.第二層次:轉委託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 委託的第三人。(因為第三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3.第三層次: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4.第四層次:代理人無復任權,即不符合第一層次的三種情形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 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民法總則專門規定了復代理制度,司法考試出題逃不過這四個層次,今年重點,須掌握)

《民法總則》考點30:

【免責事由】

1.見義勇為:

(1)第一層次: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 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注:在第一層次即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改變了侵權責任法 的規定,務請注意)(2)第二層次: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 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二層次注意是"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緊急救助: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自願 實施緊急救助行為,即使故意或重大過失,也免責,此條款太特別,也受到很多民法學者的 詬病,考生務必掌握即使故意或重大過失也免責)

《民法總則》考點31:

【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1)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 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 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注意,須知道義務人,考點所在。)

(2)最長訴訟時效期間20年,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注:權利受到損害之曰。)

(3)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注: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曰。)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 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5)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

算。(注:第5、6點,是民法總則新增考點,務必掌握,是今年考試重點,但並不是難點。)

《民法總則》考點32:

【別除權與取回權】

在債務人的財產上設有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這是別除權;在破產 時,非為債務人所有之物,所有人有取回該物的權利,此為取回權。

(注:2016年真題表現出民商結合、民法民訴結合的考試趨勢,這個考點為民法與破產法 的結合考點,請朋友們注意。)

《民法總則》考點33:

【繼受取得】

指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取得物權,分為創設與移轉兩種:一創設的繼受取得,即所有 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為他人設定他物權,如房屋所有人在其房屋上為他人設定抵押權;二移 轉的繼受取得,即物權人將自己享有的物權以一定法律行為移轉給他人,如房屋所有人將房 屋出賣或贈與他人,他人根據其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

《民法總則》考點34:

【拋棄】

拋棄只要權利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生效,是單方民事行為。但他物權的拋棄,須向因拋棄 而受利益的人為意思表示;不動產物權的拋棄,還須辦理註銷登記才發生效力。如果因物權 拋棄會妨害他人權利,則物權人不得任意拋棄其權利。如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承包經營權,因 有對農村集體組織的義務,所以不能隨意拋棄,以免損害農村集體組織的權利。

《民法總則》考點35:

【物權的混同】

是指同一物的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於一人時,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也指所有權以外的他 物權與以該他物權為標的之權利歸屬於一人時,其權利因混同而消滅。例外:同一物的所有 權與他物權過屬於一人時,如果對於所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或者對於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 益時,他物權就不因混同而消滅。【案例】馬勻將其所有的房屋先抵押給華騰,然後又抵押給建林,華騰是第一次序的抵押權 人,建林是第二次序的抵押權人。後馬勻取得華騰的抵押權。請問,馬勻所取得的抵押權是 否因混同而消滅? 依混同消滅的原則,使馬勻的抵押權消滅,則馬勻就可能因建林升為第一次序 的抵押權人受到損害,所以從馬勻的利益出發,馬勻取得的華騰的抵押權不因混同而消滅。

《民法總則》考點36:

【佔有改定】

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佔有,在物權讓與的合 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如,甲將其所有的《茶經》出賣給乙,所有權 於交付時移轉,但甲還想留書閱讀一定時間,此時甲可以佔有改定的方式使乙取得間接佔有, 以代替現實交付。

《民法總則》考點37:

【指示交付】

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如, 甲將其已經出租給丙的海南黃花梨傢俱出賣給乙,但由於租賃期未滿,暫時無法收回,甲可 以把其傢俱的返還請求權讓與乙,以代替現實交付。

《民法總則》考點38:

【擬製交付】

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這時如果 標的物仍由出讓人或第三人佔有時,受讓人則取得對物的間接佔有。

《民法總則》考點39:

【排除妨礙請求權】

由於他人的非法行為,致使物權人無法充分地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能時,物權人 可以請求侵害人排除妨礙或請求法院責令侵害人排除妨礙。如:房屋所有人甲與乙簽訂承攬 合同,約定由乙修繕甲的房屋,但乙無故中途停止已經開始的修繕工作,因而妨礙甲居住房 屋。此時,甲能否依其對於房屋的所有權提起排除妨礙的訴訟?

物權人只有對於與履行物權人與侵害人之間的合同義務無關的妨礙才可以請求 排出妨礙。此時只能根據承攬合同請求履行合同而不能依其對房屋的所有權提起排除妨礙的 訴訟。

《民法總則》考點40:

【返還原物請求權】

物權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佔有時,可以向非法佔有人請求返還原物,或請求法院責令非 法佔有人返還原物。如:小偷乙偷了甲人民幣1000元,甲能否請求乙返還此1000元人民 幣(就是被偷的10張100元)?小偷乙偷了甲10包水泥放於倉庫,甲能否請求乙返還此 10包水泥?

貨幣佔有即所有,只能請求返還等值的人民幣;物品已經具有特定化性質,且 仍然存在,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水泥)。

《民法總則》考點 41:【抵押財產】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 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該抵押是否有效?

有效。請注意"以外的財產"。

《民法總則》考點42:【抵押權順位】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則清償:

第_,抵押權都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第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優先於未登記的受償。第三,抵押權均未登記(當然僅限於動產), 如甲的抵押權於2017.2.1設立,乙的抵押權於2017年2.10設立,誰的抵押權更優先?

抵押權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民法總則》考點43:【抵押物出租】

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即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 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先租後押)。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該 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即已登記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抵押物的受讓人不 具有約束力(先押後租)。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 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 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經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的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民法總則》考點 44:【留置權取得】

留置權取得的積極要件:

1.須債權人佔有債務人的動產;

2.須債權已屆清償期(此點經常考);

3.須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多次考到)。 留置權取得的消極要件:

1.對動產的佔有不是因侵權行為取得;

2.對動產的留置不違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風俗;

3.對動產的留置不得與債權人的義務相牴觸。

問:1.甲偷取乙的貨物置於倉庫並繳納了 1萬的保管費,乙要求甲返還,甲可否以自己支付 了保管費須乙交付,否則行使留置權留置貨物? 2.可否留置身份證? 3.運輸合同中,承運人 有將貨物送到指定地點的義務,在運送途中能否以未付運費為由留置貨物?

此三問,均不可以主張留置權。理由分別是不符合留置權取得的消極要件的三 種情形。最近三年考試經常涉及,請務必注意,切記、切記、切記!

《民法總則》考點45:【動產質權善意取得】

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佔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 後,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構成要件:

1.出質人並非所有權人;

2.出質人合法佔有質物;

3.質權人接受質物時不知情;

4.無須支付合理對價。

《民法總則》考點46:【精神損害賠償】

侵犯哪些權利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1.具體人格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

2.死者人格利益;

3.身份權(監護權、配偶權);

4.—般人格權;

5.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品。

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

1.法人、其他組織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2.加害給付中違約之訴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3.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總則》考點47:【排除妨礙請求權】

葉某將自己所有的房屋賣給沈某,交房及過戶前,沈某擅自撬門裝修,施工導師鄰居趙某經 常失眠。

(1)趙某可以請求所有權人葉某(尚未過戶)排除妨礙;

(2)趙某可以請求沈某排除妨礙,因為沈某是直接妨害人;

(3)趙某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因為沒有達到嚴重損害的後果;

(4)排除妨礙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民法總則》考點48:【事實行為取得所有權】

神州公司依法取得北京編號23-1塊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並辦理報建審批手續後,開始了房 屋建設並已經完成了外裝修。神州公司後來將房屋出賣給九州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尚 未登記過戶。

(1)神州公司因事實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

(2)九州公司尚未取得所有權,因尚未完成過戶登記。

(3)神州公司應當將房屋先登記在自己名下,再過戶給九州公司。

《民法總則》考點49:【主物與從物】

從物,非主物成分、常輔助主物效用、與主物同屬於一人的物。檯燈與燈罩,檯燈主物,燈 罩從物;電視機與遙控器,電視機主物,遙控器從物。問:

(1)窗戶是不是房屋的從物?

(2)甲的遙控器是不是乙的電視機之從物?

(3)不動產可否作為從物?

答案:

1.窗戶與房屋屬於一物,窗戶是房屋的成分,因此並非主物與從物(兩個物)之關係;

2.如果不是同一物主,則無主物與從物之關係;

3.不動產是否可以作為從物,我國法並無明文規定。理論上我們認為,房屋之外的停車場、 廁所,應屬於房屋之從物。

《民法總則》考點50:【著作權與肖像權】

天天藍影樓與甲約定,為甲免費拍寫真集,甲允許天天藍影樓使用其中一張照片作為影樓的 櫥窗廣告。後甲發現自己的照片被用在偉哥公司的"偉哥"藥品廣告上。經查,偉哥公司看到 該櫥窗廣告,靈機一動,從該影樓花1000元買到該照片。問:

(1)天天藍影樓是否侵害甲的隱私權?

(2)天天藍影樓是否侵犯甲的肖像權?

(3)天天藍影樓是否侵犯甲的著作權?

(1)隱私權是一次性的權利,甲已許可影樓公開使用照片,不再是隱私,並未侵犯甲的隱私權。

(2)偉哥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使用甲的肖像侵犯甲的肖像權,影樓為偉哥公司的侵權行為提供幫 助,構成共同侵權,故影樓侵犯甲的肖像權。

(3)照片屬於委託作品,著作權在沒有約定時歸受託人(影樓),故並不侵犯甲的著作權

民法總則》考點 51:【複製權與肖像權】

甲將自己的自拍的生活照在某網站上傳播,乙公司擅自下載這些生活照並配上相關文字出版 成書,丙書店購進該書銷售。

(1)乙公司是否侵犯甲的發表權、複製權?

(2)乙公司是否侵犯甲的肖像權?

答:(1)甲已經公開生活照,發表權一次用盡,故不侵犯甲的發表權;乙公司擅自下載生活照 複製出版成書,侵犯甲的著作權中的複製權。

(2)乙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甲的肖像(生活照),且以營利為目的,侵犯甲的肖像權。

(3)丙書店購進書銷售,侵犯甲的發行權及獲得報酬權。丙應停止侵害、銷毀侵權物品、返還 侵權所得利潤。若丙有過錯,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總則》考點 52:【共同共有】

指兩個以上的人基於共同關係,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權。

類型:1.夫妻共有財產;2.家庭共 有財產;3.共同繼承的財產(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4.合夥財產(有爭議,按照三大 本認為是共同共有)。

《民法總則》考點 53:【佔有改定】

是指不讓人在轉讓物權後仍須繼續佔有出讓的動產時,出讓人與受讓人訂立合同,使出讓人 由原來的所有人的佔有變為非所有權人的佔有,而受讓人已取得物權。如,甲將自己的電腦 賣給乙,雙方約定電腦賣給乙後仍然由甲使用一個月。乙以佔有改定的方式取得所有權。

《民法總則》考點 54:【善意取得】

又叫即時取得,指無處分權人轉讓標的物給善意第三人時,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標的物的 所有權,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構成要件:

(1)有無權處分;

(2)第三人受讓該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3)以合理價格受讓;

(4)轉讓的不動產或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 人。

《民法總則》考點 55:【善意的認定】

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

為善意。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1)登記簿上存在 有效的異議登記;(2)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3)登記簿上已 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決、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 項;(4)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5)受讓人知道他人已依法享有不動 產物權。

(2)"重大過失":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 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交易的對象、場所或時機等不符合交易習慣的, 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民法總則》考點 56:【姓名權立法解釋】

對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解釋如下: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民法總則》考點 57:【原因行為瑕疵與善意取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讓人主張根據物權法規定善意取得所有權的,不予支持:

2.轉讓合同因違反合同法52條規定被認定無效(即原因行為轉讓合同無效,受讓人不 能善意取得);

3.轉讓合同因受讓人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銷(注意:一定是被撤 銷,受讓人才不能善意取得;如果僅僅是可撤銷,尚未被撤銷,則受讓人仍可善意取得)。

《民法總則》考點 58:【遺失物與善意取得】

遺失物如果通過轉讓被第三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 或應當知道受讓人(第三人)之日起2年內向第三人請求返還原物,但第三人通過拍賣或 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第三人支付的費 用。權利人向第三人支付支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民法總則》考點 59:【無效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_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是合同法52條的規定,大家務必掌握。但讓考生容易忽略的是,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司考至少考了兩次, 考得比較隱蔽,掌握之。)

《民法總則》考點 60:【無權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 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 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前述考點是傳統考點,考生容易掌握)後面可以新 增及重要考試側面-無權代理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無權代理人履 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無權代理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 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丨(賠償的範圍須注意)。

《民法總則》考點61:【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表見代理指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為有代理權而須由本人負授權之責的代理。構 成要件:

(1)以本人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

(2)行為人無代理權;

(3)須有使相對人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徵;(這一構成要件是考試命題之方向,如交付印章與行 為人保管,或把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交付行為人,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 第三人根據行為人握有本人大印的事實,即可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命題案例出題點幾乎在於 此,考生當切記丨切記!)

(4)須相對人為善意

【民法重要考點彙總__《物權法》部分】

《物權法》考點62:【抵押物轉讓】

1.第一層次:標的物設定抵押權後,限制了所有權人的處分權能,故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在抵 押期間轉讓抵押物屬於無權處分。(注:此考點很多考生問及,請與善意取得結合起來複習。)

2.第二層次: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是有三種情形, 可以轉讓抵押財產:

。1)債務人自己清償債務,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理論基礎是,主債權消滅,抵押權隨之消 滅。(注:曾考一次,法條沒有表述,但根據理論可以推出。)

。2)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理論基礎仍然是主債權消滅,抵押權隨之 消滅。(注:曾考_次,側面是這樣考的,受讓人承諾代為清償債務,可否轉讓抵押財產? 不行。承諾代為清償,即尚未清償,主債務仍然存在,抵押權仍然存續。)

4. 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的。(注:此時,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 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 由債務人清償。此點尚未考過,注意!)

《民法總則》考點63:【抵押權與租賃】

第一百九十條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 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總結:

1.第_層次:先租後押,實現抵押權後,仍然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則;

2.第二層次:先押後租。分兩種情形:

1.先抵押,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後出租,實現抵押權後,買賣破租賃;

2.先抵押,抵押權尚未登記的,後出租,實現抵押權後,仍然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民法總則》考點64:【動產浮動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條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 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 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1.第一層次:設立動產浮動抵押的主體有限制-只有企業、個體工商戶及農業生產經營者。 (注:側面考了一次,沒正面考過)

2.第二層次:可以設立動產浮動抵押的財產是動產,且具有不確定性及集合性。

3.第三層次:抵押合同生效,動產浮動抵押權設立,登記具有對抗效力。(注:曾考一次。)

4.第四層次:登記機關-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考了一次。)

5.第五層次:登記對抗的例外-即使登記了也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 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注:也考了一次。)

注:這兩年來,動產浮動抵押和最高額抵押是考試趨勢!

《民法總則》考點65:【免責的債務承擔與擔保責任】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 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例:甲向銀行借款1000萬,乙提供保證。甲現在將800萬債務轉

移給丙承擔,債權人銀行同意,乙也口頭同意。問乙對多少債務承擔擔保責任?因沒有經過 乙的書面同意,所以,乙只對剩餘的200萬元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對已經轉讓的800萬元 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此考點曾考過一次,注意三個層次的陷阱:

1.第一層次:前提必須是第三人提供擔保,可以是物保也可能是人保;

2.第二層次:必須是書面同意轉讓債務,口頭同意相當於未同意;

3.第三層次:僅對剩餘債務承擔擔保責任,這是"相應"的意思。)

《物權法》考點66:【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

1.條件: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

2.行使: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

3.提存: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注:擔保物權的分值比較高,考得比較多,單純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考點已經反覆考, 近幾年來有考擔保物權的一般特徵的趨勢,請注意。)

《物權法》考點67:【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1.第一層次:構成要件:(1)須為對外轉讓,對內轉讓、繼承、遺贈,不能主張優先權購買 權;

(2)須為同等條件;

(3)須在約定或法定期間行使。

2.第二層次:期間的確定:有約定按約定,沒約定按照下列規則確定-

(1)轉讓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發出的包含同等條件內容的通知中載明行使期間的,以該期 間為準;(2)通知中未載明行使期間,或者載明的期間短於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的,為 十五日;

3.轉讓人未通知的,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之日起十 五日;

4.轉讓人未通知,且無法確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的, 為共有份額權屬轉移之日起六個月。

3.第三層次:例外規定-

(2)未在規定的期間內主張優先購買,或者雖主張優先購買,但不符合同等條件;

(1)以其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為由,僅請求撤銷共有份額轉讓合同或者認定該合同無效。

4.第四層次:優先購買權衝突的解決-

兩個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且協商不成時,請求按照轉讓時各自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 買權的,應予支持。

(注: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制度,《物權法解釋一》有特別規定,考試幾乎避不開這4 個層次,而且今年是這個考點的必考年及難點年,必須拿下!)

《物權法》考點68:【按份共有】

(1)第一層次:按份共有的擬製-(1)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約定為按份共有 或者共同共有;(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 共有 。

(2)第二層次:共有份額的確定-(1)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有 約定按約定;(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3)不能確定出資額的, 視為等額享有。{曾考一次,第(3)點尚未考}

(3)第三層次:共有物的處分及重大修繕-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 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1)有約定按約定;(2)沒有約定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 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否則,共有人處分該共有物屬於無權處分。{此考 點特別重要,掌握!

(4)第四層次:共有物的分割-(1)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 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2)沒有約 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 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5)第五層次-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制度,《物權法解釋一》規定的重要制度,必考,下 一條考點具體剖析。

《民法總則》考點69:【觀念交付】

(1)簡易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 時發生效力。(例:甲4月10如將自己的瑪莎拉蒂借給乙使用後,4月16日簽訂買賣合同 出賣該瑪莎拉蒂。考點:所有權轉移時間是4月16曰。)

(2)指示交: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 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例:甲4月10日將自己的鋼琴出租給乙使用 —個月,4月16日將該鋼琴出賣給丙,同時約定甲將對乙的返還原物請求權轉移給丙。4 月17日甲通知乙。考點:所有權轉移時間是4月16曰。)

(3)佔有改定: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 時發生效力。(例:甲4月10日將自己的相機出賣給乙,尚未交付。4月1日,甲與與約 定,因自己須外出旅遊,借用該相機7天,乙同意。考點:所有權轉移時間4月1曰) 注:觀念交付,所有權轉移時間點,務必仔細推敲留意。

《物權法》考點70:【預告登記】

1.第一層次:適用條件-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 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2.第二層次:預告登記的效力-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 不發生物權效力。(注:不發生物權效力,但是仍然發生債權效力。此考點曾經考過。)

3.第三層次:"處分"不動產包括: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1)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 者(2)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3)地役權、(4)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注:該層次是物 權法解釋一新增的內容,17年考試重點,突破之!)

4. 第四層次:預告登記的失效-預告登記後,(1)債權消滅或者(2)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 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注:此考點容易出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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