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普法:一方婚前購房,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

我國對夫妻財產實行法定財產製和約定財產製,法定財產製是指按法律規定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約定財產製是指由夫妻雙方自主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現實中,約定財產製較少,大部分為法定財產製。

實務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個非常複雜的問題。今天,大律介紹最常見的一種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婚前一方買房,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屋,在離婚時應當如何分割,具體情況是:婚前由一方付首付按揭購買了房屋,房屋登記在其名下,結婚後,該房屋繼續還銀行按揭。

律師普法:一方婚前購房,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

對於此種情形的房屋如何分割,舉個實例,可就一目瞭然:

某男婚前在某區買了一套商品房,總價100萬元,首付30萬元,貸款70萬元分10年還清;某男與某女於2009年結婚,此時某男已還房貸20萬元,2016年,某男與某女將餘下房款本金及利息共計75萬全部還清。

2018年3月,某男與某女離婚,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如下: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夫人您的婚姻法第39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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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該房登記於某男名下,該房歸某男所有,某男支付補償款給某女:夫妻雙方到房屋所在地中介瞭解,該房現在價值約200萬元。婚後共同償還款項佔總償還房款的比例為60%=75萬÷(某男婚前首付30萬+婚前還貸20萬元+婚後共同償琮75萬元)

婚後共同還貸部分相對應增值部分為120萬=200萬×60%。某男應補給某女的款項為60萬=120萬÷2。

最後提示:有些人認為,本案中,若婚後一直用某男的公積金或工資收入供房的,某女並沒有拿錢出來供房的話,這個房不應算夫妻共同財產啊?

答案當然是肯定的,因為某男與某女結婚後,某男的工資收入及公積金,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反之,某女的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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