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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旅遊政務網、找法網
7月以來暑期旅遊進入高峰期,在旅行途中有時難免和旅行社、酒店、景點之間產生一些或大或小的糾紛,雙方都認為是對方的責任,為此扯皮不斷影響旅行體驗。其實,對於責任所屬問題,相關法律法規都有明確規定。下面小編用6個問題為大家科普一下。
1
Q
遊客可以因旅行社單方面變更
旅遊景點而要求賠償嗎?
A
《中國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69條規定:
“
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遊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
如果是旅行社擅自變更旅遊景點,那麼該行為顯然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對於該行為的處罰規定在《中國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70條有訴:
“
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所以,對於旅行社擅自變更景點的行為,由此所造成的損失將由旅行社承擔,如果造成嚴重後果,遊客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賠償金。
2
Q
遊客自己未盡安全義務而受傷
可否要求景區管理者賠償?
A
首先,遊客購票到景區遊覽,景區是有責任保護其人身安全。事實上,景區裡的導遊圖、遊覽須知或其他警示標語,就是對遊客安全負責的行為,已經對遊客盡到了告知遊客景區景點、路線以及提請遊客道路險要、注意安全的義務。
如果遊客是因為無視這些警告,走出了明確標明的景點區域,因此導致了自身財產或安全受到損失的,那麼將符合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70條第2款之規定:
“
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所以,如果符合規定中的情形,其責任應當由遊客自行負擔。
3
Q
旅店對顧客鬥毆事件未及時
制止,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A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
“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由此可見,旅店對顧客鬥毆的事件未及時制止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
Q
住宿時被旅店保安毆打,
旅店經營者是否承擔責任?
A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第1款的規定:
“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款的規定:
“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由上可見,作為旅店僱員的保安在工作期間將顧客打傷,旅店的經營者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
Q
旅館阻止未付房款的客人離開
A
公民、法人的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除了可以要求相關的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保護外,自己也可以採取自助行為來保護自己的權利。所謂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在事情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施加的為法律和社會公德所認可的強制行為。
自助行為必須符合以下要件:必須是為保護合法權益;事情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必須為法律和社會公德所認可;必須不得超過必要限度;必須事後及時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我國民法中沒有關於自助行為的規定,但是無論在法學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普遍承認適當的自助行為不構成侵權。因此,旅館阻止未付房款的客人離開,如果在合理限度內,就屬於合理的自助行為,不構成侵權。
6
Q
遊客在旅遊過程中猝死,
旅行社應否賠償?
A
我國《旅遊法》第81條規定:
“
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旅遊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對旅遊者作出妥善安排。
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法律後果該法第70條第3款明確規定:
“
“在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由此可見,遊客在旅遊過程中猝死,如果旅行社沒有盡到上述規定的義務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祝大家
順利出行
快樂遊玩
安全歸來
沒有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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