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建房中,工人受傷,責任由誰承擔?


三農知識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因為二者之間建立的是僱傭關係。

如果是幫忙的時候受傷那就鈴鐺別論了!

但是哦由於跟老闆或者包工頭打工,在操作過程中,已經捆綁了僱用關係!屬於工傷,由僱用放負責!


分享到:


相關文章: